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9:35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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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
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作者:宋立军

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订制此项服务,请回复。”面对这样的信息,真让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复就等于默认;回复不订制,则买手机何用?

在正式阐述观点前,有必要引用江苏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8月12日,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徐州市联通用户状告联通“来电显示”收费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今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鉴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随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点始终没有脱离合同法的条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很多遗憾。我认为,如果引入经济法的观点,特别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更有说服力。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毫无“自愿”可言。

联通将自己置于老大的地位。因为他的兄弟移动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在中国不可能有人取而代之。这在手机用户与联通公司间,就不存在平等的因素。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公平”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按说是5元还是10元,或者只是2元,要与手机用户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能随意定一个价格。否则怎么说也是有失公平。

至于“诚实信用”方面,联通公司做得就更不地道了。在徐州开庭的案子中的原告,认为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你的服务是长期有效,就是冲着这个才与你交易。如今,却“半路冲出个程咬金”,让人实在不好接受。

二、假设可以收费,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上面的法条可知,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如果如联通公司所辩称的那样,自己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这种免费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这样给消费者一个思考的余地,或许有些人因此不再订制来电显示,或者干脆就不再购买手机。而联通没有这样做,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使消费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关于收取费用方面,联通公司也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免费其每月的费用是多少,以使手机用户心中明白到底自己得到了多少优惠。否则,联通做了“好事“,大家还不知道,联通岂不是成了“活雷锋”。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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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1991-6-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

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境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窝藏走私香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取缔走私香烟交易市场。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香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香烟。对其现存的走私香烟,应在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当地烟草部门统一收购。对伪劣、假冒的走私香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三、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一律交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并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销售处理。被指定的国营单位,只能零售,不准批发,不准转手倒卖。

四、凡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查辑走私香烟、检查香烟市场以及与走私贩私分子合谋,为走私贩私分子提供资金、证明、票据、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的,一律依法惩处。凡检举揭发或协助查辑走私贩私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自通告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依照分工密切配合,大力整顿香烟市场,严厉打击香烟走私的不法活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人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和落实我部2005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教育系统管理干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点的精神,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的能力建设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创新方法、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地做好2005年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符合干部成长规律的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重实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育干部培训新格局和新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教育部2005年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总结“十五”期间,特别是在中央做出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以来,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安排部署并认真完成《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为今后五年做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人事司)

  二、认真落实中组部干部调训计划。按照第十次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好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关于2005年度干部调训计划,完成我部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任务。认真制定中管高校领导干部2004至2007年参加脱产政治理论培训的计划,为今后调训工作打好基础。(人事司)

  三、切实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的培训。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第十三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紧密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拓展办班类型,与相关司局配合,组织举办针对性较强的短期专题培训班,计划举办六期“教育部直属高校专题研修班”;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常规班次;在中央党校举办六期“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举办四期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培训班”;举办四期高校辅导员班主任示范培训班;举办两期“新闻传播院系负责人与教学骨干‘三项学习教育’培训班”。(直属办、社政司、高教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四、认真抓好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重点,举办一期教育厅厅长高级研修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常规研修班和两期县教育局长常规培训班。(基础教育司、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举办示范类常规班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出西部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调动各级干训机构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扩大培训的覆盖面。中小学校长的各类培训,以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将新课程改革作为中小学校长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在教学手段和教材建设方面,努力采用如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人事司、基础教育司,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六、拓展境外培训渠道。继续与国家外专局共同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赴海外培训项目”。组织耶鲁-中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育系统行政管理干部海外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大中小学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系统模式的完善及方法的创新。进一步发挥国际组织对大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支持作用,继续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学校发展规划”(SLT&SDP)2005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实施五年来的总结与宣传工作,提出新的五年计划,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直属办、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要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干训教师的业务培训,加大国家级干部培训中心对地方干训机构“培训者培训”的力度,着手建立开放式、高层次的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加强对各干训机构的政策引导,鼓励既要安排骨干教师到高等院校、国家级干训基地进修深造,又要采取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训教师的水平。继续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课程设置的需要,聘请一些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行政领导或企业家担任兼职教师,做到干训教师的专兼结合、互为补充、资源共享。(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八、加强对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与办法,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制度体系,加强对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的研究,开展对培训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努力促进培训质量与效益的不断提高。做好即将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认真加强培训经费的筹措、使用、管理、统筹工作。(人事司)

  九、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研究会、全国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研究机构在“十一五”干训规划的前期调研、规划起草制定中的作用。积极推动高校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研究会成立的相关工作。努力使大中小学培训工作的研究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