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敬佩的尝试——写在《知识产权法总论》之前/唐广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2:43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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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敬佩的尝试
——写在《知识产权法总论》之前

唐广良

从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算起,与“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时间已经有17个年头。除去3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外,17年中的大部时间都应当算是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度过的。因为在知识产权中心的几个研究人员中,我的个人经历与研究方向的关联性最不突出,所以凡在北京给研究生讲课,“知识产权法总论”部分大多由我来讲。但说实话,我对讲好这一部分的信心是越来越不足了;2004年4月中旬在研究生院的课程班讲课时,我甚至不知道究竟该讲些什么了。

20年前,包括郑成思老师在内的知识产权研究先导们把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介绍给了国人。直到今天,研究并向国人介绍外国及相关的国际制度仍然是许多研究知识产权的人花费大量时间在做的事情。本人也属于将主要精力放在介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学者之一。在5年以前出版的著作中,我也曾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特征、主体、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处分、知识产权侵权与救济等问题上尝试过发表一些看法,但随着所关注问题的越来越具体和深入,回过头来再看当年的文字时,不免感到有些汗颜,因为在我们视野所及的范围内,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共性越来越少啦,以致于我们在对任何一个需要界定的术语作出解释后,不得不加入越来越多的但书或例外,或者要费许多口舌或文字去分析其与相关甚至相同术语在其他语境下的区别。

比如,20年前的民法学著作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而在改称知识产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与智力成果相关联的权利。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对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领域所关注的并非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有人认为,那些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权的人根本就不懂什么是知识产权。

再比如,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曾被无可质疑地视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自从民法学家们开始大谈物权之专有性后,知识产权有无专有性似乎都已经成了问题;一些学者虽然仍在讲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但从相关文字中或多或少地显示出了一些底气不足,好像占了别人的小便宜又被人发现了一样不好意思。我虽依然认为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征,与民法学家们所讲的物权专有毫无关系,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指的是相同的标的只允许一个人主张权利;而物权专有则指“一物一权”。但我发现,我的声音并没有引来多少共鸣,反倒像是我在为维护某种私人利益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这让人觉得非常无趣。

总之,作为知识产权学术圈儿里的一员,本人是越来越不敢在理论层面上说话了。在一些场合,我甚至曾明确表示同意一位学者的说法,即“知识产权无理论”。也正因为如此,近两年来,凡听说有谁在研究知识产权理论并撰写专著,我都会致以由衷的敬佩。

最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和他的得意弟子袁真富潜心撰写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就要与广大的读者见面了;而在该书交由出版社出版之时,陶鑫良教授盛情邀我为这本凝聚了作者辛苦与智慧的著作作一个序。实话实说,虽然曾经为鼎鼎大名的程永顺法官及年轻有为的江苏省高级法院众法官们的著作写过序,但当2004年3月份接到陶鑫良教授邀我作序的电子邮件之时,我着实有些心里发虚,而且本应该在当月交稿的任务迟迟没有完成。虽然没完成任务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则是在认真拜读大作之前不敢枉下任何断言。半年多过后,对这部正文40万余字的著作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因而在出版社即将向印刷厂发出付印通知之时,勉力拿出了这份并不十分漂亮的答卷。

即便是因为获得作者的信赖,在大多数读者还没有见到出版物之前就有幸读到了这本书,但对于本书所反映的、饱含了作者智慧与思辩力的理论,我还是不敢在“对”与“错”上下任何结论,也不愿意让读者误认为我是一个能够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权威评价的人。与此同时,我深信不疑的一点是,作者也不需要我为他们的作品滥发溢美之辞,只是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以一个同行的身份给出一些比较客观的意见。就此而言,我一直自信是一个比较客观,而且说话从不拐弯抹角的人。

首先,我非常佩服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敢于写这样一本书。在我所读过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中外著作中,还没有哪一部在“总论”层面上下这样大的功夫,用这么大的篇幅。虽然也曾耳闻国内一些学者在尝试撰写知识产权法理学方面的专著,但真正面世的还没有见到。由此可知,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的这部著作无疑是开创性的。当然,我们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看到更多的同类著作问世。

其次,这部著作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上也与此前出版的知识产权法著作不同,包括绪论、本论与专论三部分,从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描述,到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一些核心环节的阐释,再到关于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几个热门话题的解析,下笔有轻有重,用墨浓淡相间,展现在读者面前的犹如一幅工笔与写意结合的现代水墨画。对于懂得欣赏它的人来说,肯定是值得收藏的。

再次,作者行文之审慎,用语之小心,也是理论性学术著作中少有的。任何一部理论性著作都少不了对他人学说的评头品足;而且通常的理解是,找出别人的漏洞与瑕疵并加以补救,方能显示出本人的聪慧与高明。与此同时,如果一本书中不对同行的观点加以评介,仅仅包含作者自己的表述,又难免学业不精、自说自话之嫌。然而在这部著作中,虽然同样包含了对其他学者观点的比较分析,并且最终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文中并没有针对任何个人的贬损性的批评与刻薄的嘲讽。这种绅士般的风范,着实值得吾辈学人推祟与效仿。

应当说,一本书承载及向读者传递之信息量的大小也是衡量其学术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总论》一书无疑是作者在通览了国内现有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学专著及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撰写完成的,读者可以从中找到国内各种学术观点及标注其来源的脚注。虽然从所占比例上看,本书的脚注量无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术著作相比,但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学术著作中,这本书的引文注释及其提供给读者的信息量显然已经非常突出。另外,除了广泛参阅并收录国内外学者的学说外,该书还引述了大量的史料及案例,并对不同国别、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评述。不论读者是否能够理解与接受书中反映的观点,其所提供的信息与信息源都是十分难得的。

上面的几段话看上去还是像书评。但这并不是我写这个序言的初衷,只是本人有感而发,信马由缰的写作风格使然。而当把思路拉回到写一个序言应有的轨道上来时,我却又不知道该写些什么啦。考虑到篇幅的限制,索性就此打住。就让这些出自真实感受的闲言碎语作为一段开场的锣鼓,引导读者尽情欣赏后面的好戏吧!



唐广良

2004年10月29日于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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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原则。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委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中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以下个人: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以下企业创新团队:
在本市国民经济第一线,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生产和销售,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点领域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企业创新团队数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项目: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在我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为我市带来重要社会影响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在我市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在我市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数不超过40项。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单位、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五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其中市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