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注重行政调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功能/陈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3:09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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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注重
行政调解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功能
——海门法院关于道交法实施一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审理的难点。值道交法实施一年之际,本文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量化统计得出实证数据,分析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问题及成因,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状
1、案件数量增幅惊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28日,我院一年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527件,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为说明问题的方便,以1至4月案件收案量作为比照,2005年1至4月受理案件222件,而2004年同期受理案件为68件,2005年比2004年同期增长了226%。具体如下图:

2、原告索赔金额上涨明显。2004年1至4月,我院共受理道赔案件68件,总诉讼标的为252.7万元,平均个案标的为37162元。2005年4月至2005年4月,共受理道赔案件527件,总诉讼标的为3337.2万元,平均个案标的为63258元。2005年5月1日后,原告索赔金额上升了70%。具体如下图:

3、案件调解率趋于上升,判决结案率居高不下。2004年1至4月结案68件中,调解结案数为11件,判决结案数为33件,撤诉案件数为23件,其他方式结案数为1件。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结案432件中,调解结案数为144件,判决结案数为179件,撤诉案件数为106年,其他方式结案数为3件。具体见下图:
4、保险公司涉案数惊人上升。受害人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现已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的50%以上。2004年5月至12月,保险公司涉诉案仅为28件。而2005年1至4月,我院受理的保险公司涉诉案就达119件。具体保险公司涉诉案占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比见下图:

二、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的高速增长,使民事案件人少案多的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1至4月,我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案数为142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为68件,占比4.77%。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我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案数为3292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为527件,占比16%。在其他类型民事案件均有不同程度下降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审理难度相对较大,牵扯了审判人员的较多精力,增加了民事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负担。
2、诉讼当事人对抗程度激烈,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诉讼标的的增加,受害人要求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当事人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适用的不同理解,都增加了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难度。由此,导致判决结案率居高不下。以2005年1至4月结案方式为统计对象,与总民事案件判决率33.7%相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率40.4%处于较高平台。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上述判决率能保持在40.4%,是在我院强调调解结案,寻求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解,保险公司涉诉案调解率在2005年3、4月份达到42.1%情况下才取得的(下文将专门论及)。
(二)问题的成因
1、道交法取消了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为前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这是造成法院受案数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隐含在里面的深层次原因是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解力度的减弱。交警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交警部门才组织当事人调解。交警部门不再主动调解,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即无法启动。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对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间矛盾激烈的案件,交警部门觉得调解吃力不讨好,往往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与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生效同时,最高院人赔司法解释也自该日起同时生效。最高院人赔司法解释与原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特别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大大增加。最高院人赔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其溯及力为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这样,发生在5月1日前交通事故案件,只要在5月1日后起诉的,赔偿额往往会大量增加。由于一度对此类案件赔偿标准的适用理解不一,造成此类诉讼案件数量增加。
3、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法律界与保险界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均认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暂无适用余地。而目前江苏省法院系统均认为可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上述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组织调解时,拒绝出席。此也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建议与对策
从法院角度而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大量增加已使法院民事审判不胜负荷。从当事人角度而言,诉讼意味着纠纷解决成本的扩大。由于诉讼程序的高度程式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高度技术化,当事人进入诉讼必须借助于律师的帮助,此意味着相当大的费用支出,加之诉讼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与行政调解相比,对当事人而言,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通过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不是最佳纠纷解决方式。要解决上述问题,不能仅局限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角度,而应从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角度找出问题的症结点,并据此提出合理的解决之道。
从纠纷解决机制看,纠纷解决有当事人间自行协商、和解,也有第三人参与下的调解和仲裁,还包括体现国家强制力的诉讼制度。诉讼法理而言,诉讼乃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所谓最终,即意味着不是第一位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的首位功能是解决纠纷,但决不应是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发挥ADR(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诉讼前设置过滤程序。法院在ADR机制的创立过程中,决不能无所作为,而应积极介入。具体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而言,法院应在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发挥交警部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加大交警部门行政调解力度。从长远看,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强制性行政调解前置程序。我院通过调研后分析认为,在目前法律体系不可能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注重与交警部门的有效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要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能动性,通过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化解大部分案件,使大部分案件在诉前能找到出口,解决目前的困境。
我院与交警部门在今年3月份经有效沟通,达成了以下共识:(1)两个部门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交通事故案件的相关情况,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办法;(2)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的掌握,由专人负责进行沟通,必要时法院派专人对具体案件进行业务指导;(3)对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拒绝出席问题,由法院民一庭召集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座谈,统一保险公司的意见;(4)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尽力发挥职能作用,争取将绝大部分案件在行政调解中予以化解;(5)对行政调解案件,当事人诉讼涉及对协议效力有争议的,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不轻易否认协议效力,维护行政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早日出台,将使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借助于社会保险制度得到解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越高,此类诉讼案件将越少。对当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下的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最高法院作出明确司法解释,使保险公司在合理的风险限度内承担责任,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执法的尺度更加趋于统一,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
我院认为,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在理解上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争议,不能光靠判决强力说服,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必须要做一些延伸工作。由于我院审理保险公司涉诉案相对较早,判决的示范效应,致使此类案件在我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占比较大。在省高院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我院在3月初即召集在海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座谈。通过座谈,各保险公司均表示,寻省高院规范性文件中有些条款虽有不同看法,但目前应当服从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涉诉案件的应诉工作,争取与当事人调解结案,按法院裁判文书履行赔偿义务。2004年审结保险公司涉诉案,其中确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无一例外判决,无一例外上诉。而2005年3、4月,我院审结的保险公司涉诉案,其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有42.1%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
3、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的特点,固定人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应在庭前设置调解程序,在诉讼中过滤案件。目前我院民一庭配备三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资深法官,专职审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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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6日政府常务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王登记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总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治理方针,加快全市生态环境、林草产业、畜牧产业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
一、封山(水)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现有林草地和宜林草地、荒山荒地衽封禁治理,严禁放牧、樵柴,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以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二、依照生态经济条件,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封禁,神木县、府谷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于2002年4月1日起全面封禁。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草)、三北防护林和天然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冰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
四、加强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切割、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退耕种草和水地种草。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只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草畜平衡。大力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上。
五、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改造圈舍,变革饲养方式,牲畜全部同放养改为圈养。加快以羊子为主的畜食品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肉羊或肉毛兼用羊,不断选育提高绒羊,创新绒山羊特色品牌,逐步建立起良种羊繁育和生产体系,每年新增良种羊50万只,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完善县、乡、村三级疫病防治网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培育产业龙头,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基地建设,推动畜牧业产业化。
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五茺地”拍卖和承包治理政策,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允许在农户之间相互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成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承租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待政策。对从事草业开发和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倾斜扶持。从2002年起,小额信贷扶贫资金50%以上用于扶持种草业和舍饲养羊业。
七、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封禁后,乡村都要制定乡规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非法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九、根据本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能源[2010]1647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做好我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力设施的新建与改造,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兼顾农村地区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千伏以上以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技术标准按国家能源局《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国能新能[2010]3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 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积极争取国家安排项目资本金,同时鼓励省电力公司自筹资本金。银行贷款由省电力公司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为目标,组织省电力公司和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年),提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目标、主要任务、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电价测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以及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全省计划。申报前省电力公司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35千伏以单个项目、35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等内容,并按要求做好国土、环评、规划、水保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电力公司组织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投资规模、支持重点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在落实建设条件的基础上,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各自所需投资;

(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各自建设内容;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千伏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千伏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八)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分解下达给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电力公司分解下达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供电公司)。分解计划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省电力公司应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35千伏以上以单个项目、35千伏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初步设计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农网改造升级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电力公司应及时落实银行贷款,与国家资本金和银行融资同步到位。要编制资金配置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招投标及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10千及以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可由省电力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划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要执行工程监理制。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可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选择。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省电力公司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表箱和电能表改造投资纳入投资计划,表后线及设施由农户提供合格产品或出资改造。项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户收费,严禁强制农户出资。

第二十四条 电力公司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从项目计划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



第五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变更的,不得突破本市、州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减少建设规模。

第二十六条 35千伏以上项目确需变更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由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支持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35千伏及以下项目确需变更的,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和供电公司对所属县调整方案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10KV以下项目以县为单位,投资规模变更的,或者建设规模变更超过±5%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变更不超过±5%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调整变更项目,需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并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展缓慢,以及出现影响工程实施重大情况的,省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应督促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查。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省电力公司每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月度投资和项目完成情况,年中和年终报告详细的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材料。

第三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应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对数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检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收回中央投资,对违纪违法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投资的;

(四)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的,以及调整变更比例较大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整体完工后,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大纲》组织对全省农网改造升级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总结,组织省电力公司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应做好农网改造升级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运行维护费用,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