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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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1992年10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推土机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行驶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压、翻车、落车、火灾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依照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事故。

   第五条农机管理部门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农机事故的划分标准,由省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农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行驶、作业,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听候处理。

   第八条农机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

   第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对造成农机事故的农机、物品、尸体以及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有关情况,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聘请)国家法定的技术检测、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条当事人应如实向农机管理部门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在追缉农机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机管理人员有权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并应适当付给该车主使用费,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折价赔偿。对肇事逃逸者,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追缉。

   第十二条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械的所有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机管理部门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农机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扣留肇事农机、农机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农机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机的所有者,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管理部门决定存放的农机事故中死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停存尸体时,应出示死亡证明。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取抢救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农机管理部门对农机事故死亡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农机管理部门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七条农机管理人员在勘验事故现场时应佩带农机监理标志,并出示《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证》。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农机管理部门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二十条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他一方不负事故责任。

   由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农机事故,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有条件报案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管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应当吊销其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农机事故尚不够处罚和治安处罚的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五)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前款第一项的农机驾驶员,可并处吊销驾驶证;对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农机驾驶员,可并处吊扣农机驾驶证一至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农机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农机管理部门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或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具驾驶员现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调 解

    第二十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三十天,农机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天。因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因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农机管理部门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制做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农机管理部门印章后,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管理部门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其所负的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一)负全部责任,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承担60%--90%;(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标准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事故而致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固定收入高于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事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酌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最低标准计算。(四)就医路费:按实际必须的费用凭据支村。乘软卧和飞机时,须事先经农机管理部门同意。(五)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因护理病人而误工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固定收入减少部分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护理人员以医院批准的人数为限。(六)住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的最低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七)丧葬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四百元。(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根据伤残等级,赔偿期为五年至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年限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九)残疾用具费:致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车、拐杖等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十)死亡补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补偿最低不少于五年。(十一)被供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死者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农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第三十七条参加处理农机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参加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八条农机事故的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农机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根据工作需要,农机管理部门有权到医院调查事故伤残者的治疗情况,医院应协助配合。

   第三十九条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设施等,应当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造成牲畜伤亡的或使之失去使用价值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条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肇事者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而受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并参照省有关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工作应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完成。当事人对评定伤残定级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决定。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农机事故致死、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农业机械一方虽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超过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一方、行人、农机生产辅助人员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农机事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农机管理部门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农机管理部门对检举和协助追查农机事故逃逸者的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含意: (一)“乡村道路”,是指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公路以外连接县、乡、村之间的道路。(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农机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农机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五)“平均生活费”,是指农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以外的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农机事故,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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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卫生部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1982年5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医院是运用中医中药防治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政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中医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结合医疗搞好教学和科学研究,成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中医医院的技术队伍由中医、中药和其它卫生科技人员所组成,中医中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的多数。各类人员要互相学习,团结协作,共同为发展中医药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四条 中医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应的工作。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院一级设置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院级领导应主要由德才兼备,热爱中医事业,坚决执行中医政策,有组织管理能力,年富力强的中医药人员担任。
业务科室(除放射、检验等医技科室外)领导一般应由德才兼备、致力中医事业的中医药人员担任。
第六条 中医医院是中医综合性医院,其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的特色和各自的规模、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科室设置力求齐全。科室设置与撤销,应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应重视中医专科建设,有条件的,要根据技术专长,开办中医专科医院。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编制,可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一比一点四至一比一点八计算。病床数与门诊量按一比三计算,每增减一百门诊人次,可增减六至八人,或比同级西医综合医院的编制高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以保证中医、中药、临床、科研工作的需要。
中医医院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工勤、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可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组织编制的比例。根据中医医院特点,医生和药剂人员,要高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护理人员可低于西医综合医院的比例。在医生和药剂人员中,中医、中药人员要占绝对多数。

第三章 医疗工作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医疗工作必须以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辩证论治为指导,并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诊治水平。要建立体现中医辩证论治特色的病历,并把病历书写作为中医技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要加强门诊工作,组织有经验的中医参加门诊,并根据本院技术特长开设专科(病)门诊。要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就诊。重视疑难病和基层转诊病人的诊治,不断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 地(市)以上中医医院,要开设急诊室,县(区)中医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急诊室。要努力继承挖掘中医治疗急重症的经验,积极研制抢救急重症的中药制剂,逐步制定中医治疗急重症的常规。
第十一条 要根据中医特点加强病房建设。病房逐步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两级负责制。住院病人应有固定的医师(士)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有经验的老中医查房、会诊,指导疑难、危急病症的诊治。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护理工作,要在努力发掘中医药学护理知识的同时,吸收西医护理的长处,要进行辩证论护,护士交班日志逐步用中医病名和术语。
各级护理人员都要努力学习中医护理知识,提高护理水平,逐步制定具有中医特点的常见病和急重症的护理常规。
根据医院条件,护理工作逐步实行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三级负责制,或护士、护士长两级负责制。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医嘱和各项规章制度。要重视中医的食养疗法,改善病人膳食,配合临床治疗。
第十三条 要建立和办好中药房。加强中药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严格执行中药炮制规范、煎熬操作规程、配方复核和药库保管等制度,防止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严禁采购、使用伪劣中药。毒、麻药品必须专人管理,确保安全。贵重药品要建立健全保管、领发制度。对危急病人的抢救用药,要设法保证,及时供给。
要制订保证质量和提高中医疗效的煎药操作规程、规范,配备适合中药煎剂所需的设备和器具。
要加强对制剂室的领导,配备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各种制剂都要遵守制剂规范,加强药检工作,确保药品质量。要积极恢复传统急救的中药制剂品种,满足急重症治疗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中药疗效的前提下改革中药剂型,研制安全有效的药品,适应临床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根据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需要,应配备现代科学仪器,对中医专科和科研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应优先配备。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卫生预防工作,积极宣传普及中医预防疾病的知识,搞好医院的环境和饮食卫生,对有毒、有害和有传染的污水、污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要认真发掘整理中医药学在卫生、消毒、预防上的宝贵经验。发现传染病人,要做好消毒隔离,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疫情。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努力发掘运用中医中药节制生育的有效方法。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要承担中医学院学生的见习、实习和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中医药人员进修的任务。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要制订培养中医、药、护和各类技术人员的规划,明确要求,落实措施,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中医、药、护队伍。
对基础理论较差,临床经验不足的中医药师(士),要分别情况,对他们进行医古文、经典著作、各家学说、著名医案的学习;对基础理论较好,临床经验丰富的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及中医药师,要提倡他们在全面掌握中医药理论的基础上,选定一部经典著作、一家中医学说或一个病种定向发展,并为之创造条件;对主任、副主任中医药师(包括名老中医),要支持他们进行理论研究,总结学术经验,著书立说,带好接班人。
对其他各类医技人员,都要提高本专业的技术水平,为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服务。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要积极开展以提高医疗护理水平为主的科研工作,要加强中医文献的整理研究,收集有效单方、验方,经过临床验证,推广应用。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整理研究工作。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要设实验室,进行中医药基础理论的研究。要逐步总结制订临床诊断、疗效观察的客观指标。
要贯彻执行“双百方针”,建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协助院领导管理全院学术研究工作,制订学术活动规划,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鉴定科研成果,做好对技术人员的考核、定职和晋升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要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任务,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付诸实施。
院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业务院长要用一定时间坚持临床,掌握全院医疗业务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人员统一指挥和设备的统一调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党政干部为了有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努力学习业务和科学管理知识。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业务技术人员的补充,主要是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出师合格的中医学徒,不得安插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对现有从事业务技术工作而又未经训练的人员,通过培训,经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要逐步予以调整。
对业务技术人员要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做到合理使用。保证他们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技术工作。对有名望的技术骨干,不要过多安排非业务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中医医院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使各项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格化。
要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在鉴定医疗事故时,要以中医理、法、方、药,辩证论治为依据,采取同行鉴定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要根据中医特点,建立健全医疗统计制度,按中医标准经常研究诊断符合率、治愈率、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平均住院日、门诊人次等指标变化,分析原因,改进工作,不断探讨适用于中医医院特点的统计指标。
要加强病案图书管理和科技情报工作,做到集中存放,专人负责,科学管理,并逐步制定统一的中医疾病分类管理办法,达到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查维修的制度,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坏,实行专管共用,充分发挥效能。同时,要重视常规器材的配备、保管、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对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药品、物资、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制订反映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指标。对药品材料,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对各种物资要制订合理的消耗定额,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点交和赔偿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对医院的经费补助,要逐步实行“金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的制度。结余的经费,用于发展事业,改善职工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财会人员要坚决执行财经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总务部门要作好医疗、病人、职工的后勤保证工作。主动及时地深入科室,了解物资供应情况,保证供水、供电、供气,搞好基建、维修,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积极改善职工工作、住宿条件。医院职工要遵守总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医务人员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医德,遵守医院工作人员守则,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对技术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党团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 发扬党的优良作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表扬好人好事,批评歪风邪气。对有发明创造,有技术革新成就或工作一贯勤勤恳恳,服务态度好,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服务态度、医疗作风一贯不好,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及犯有严重错误者,要给予批评惩处。
要认真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鼓励他们勇于创新,真正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胆使用,生活上热情关怀,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中医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本条例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中医医院和专科中医医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5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佳力产品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的4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6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佳力牌乳清粉Calva-Lac Brand Deproteinize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佳力产品有限公司Calva Product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04号 2002.10-2007.10
海燕牌乳清粉Petrel Bran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法国莱克塔利斯工业公司Lactalis Industrie, France (2002)外饲准字205号 2002.10-2007.10
鱼油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智利CIA. Pesquera Camanchaca 公司CIA. Pesquera Camanchaca S.A. Chile (2002)外饲准字206号 2002.10-2007.10
优质蛋白Bio-Pro 480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惠胜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Hui Shung Agriculture & Food Corp. (2002)外饲准字207号 2002.10-2007.10
白鱼粉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越南East Wind公司East Wind Vietnam (2002)外饲准字208号 2002.10-2007.10
先多棒Piobond 添加剂预混料Additive premix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09号 2002.10-2007.10
先牧素PioMos 添加剂预混料Additive premix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10号 2002.10-2007.10
先泌素Lacture 微生物添加剂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美国先拓生物科技公司Piotech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11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泰国Sermsin鱼产品有限公司Sermsin Fish Product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12号 2002.10-2007.10
宝利肥Thepax 微生物添加剂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意大利拓大公司DOX-AL Italia SPA (2002)外饲准字213号 2002.10-2007.10
富磷洛奇Phos Rich Rockie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泰邦公司Tithebarn Limited UK (2002)外饲准字214号 2002.10-2007.10
黄洛奇Yellow Rockie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泰邦公司Tithebarn Limited UK (2002)外饲准字215号 2002.10-2007.10
60%肉骨粉60%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家副产品公司National By-Products, LLC, USA (2002)外饲准字216号 2002.10-2007.10
浓缩糖蜜发酵液Condensed Molasses Formentation Solubles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味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Veda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2002)外饲准字217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赛义德渔业公司M/S Syed Fish Pakistan (2002)外饲准字218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澳大利工业有限公司Organic-Cycle Industries SDN BHD. Malaysia (2002)外饲准字219号 2002.10-2007.10
曼哈顿鱼油Menhaden 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美国Omega 蛋白质有限公司Omega Protein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0号 2002.10-2007.10
新奇康乳Newkey Kang Ru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贝明有限公司Belmin Ltd. UK (2002)外饲准字221号 2002.10-2007.10
新奇康壮Newkey Kang Zhuang 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 英国贝明有限公司Belmin Ltd. UK (2002)外饲准字222号 2002.10-2007.10
泰利牌鱼油Talley’s Fish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新西兰泰利渔业公司Talley’s Fisheries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223号 2002.10-2007.10
泰利牌红鱼粉Talley’s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新西兰泰利渔业公司Talley’s Fisheries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224号 2002.10-2007.10
麦赛姆代鱼粉65% Fish Meal Replac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中南制粉公司Mid-South Milling Company,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5号 2002.10-2007.10
得奶美Dynamate? 矿物质预混料Mineral Premix 美国IMC Potash Carlsbad公司IMC Potash Carlsbad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26号 2002.10-2007.10
美迪施Medistress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印度尼西亚美迪安有限公司P. T. Medion Indonesia (2002)外饲准字227号 2002.10-2007.10
乳清粉Deproteinized Dairy Whey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威斯康星州工厂)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Adell plant in Wisconsin) USA (2002)外饲准字228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全蛋粉Spray Dried Whole Egg Powder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Pulaski County Egg Farm Pulaski County Egg Farm, USA (2002)外饲准字229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血浆蛋白粉Spray Dried Animal Plasma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生物营养有限公司(爱荷华州工厂)Bio-Nutrition International Inc. (Plant in Iowa) USA (2002)外饲准字230号 2002.10-2007.10
猪肠黏膜蛋白PMP 30RD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原料有限公司Protein Resources,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231号 2002.10-2007.10
Amchem多种维生素粉末/水溶性Amchem Multivitamin W.S.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荷兰阿姆奇公司Amchem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32号 2002.10-2007.10
益力乳Bestlac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荷兰P. C. Van Tuijl Kesteren公司P. C. Van Tuijl Kesteren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33号 2002.10-2007.10
喷雾干燥血浆粉Spray Dried Plasma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加里佛尼亚喷雾干燥公司California Spray Dry CO., USA (2002)外饲准字234号 2002.10-2007.10
赐立壮Piggy Guard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5号 2002.10-2007.10
赐立安One-Shot 饲料原料Feedstuff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6号 2002.10-2007.10
赐立康Coloron Forte Plus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7号 2002.10-2007.10
赐立多Swine Guard GII Forte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8号 2002.10-2007.10
赐立旺Pork Guard 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 瑞士赫夫曼生化科研公司H. U. Hofmann AG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39号 2002.10-2007.10
好特美CHostazym C 饲料酶制剂Feed enzyme 荷兰波斯曼有限公司Buisman B. 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240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狗粮Purina Dog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1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狗罐头Purina Dog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2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猫粮Purina Cat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3号 2002.10-2007.10
普瑞纳猫罐头Purina Cat Food 配合饲料Compound feed 美国雀巢普瑞纳宠物食品公司Nestle Purina PetCare Company, USA (2002)外饲准字244号 2002.10-2007.10
喜得多AD3EHydrosol AD3E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法国法商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Virbac S.A. France (2002)外饲准字245号 2002.10-2007.10
罗维素AD3500/100Rovimix AD3500/100 维生素预混料Vitamin premix 瑞士霍夫曼罗氏有限公司F. Hoffmann-LA Roche Limited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246号 2002.10-2007.10
金枪鱼油Tuna Crude Oil 能量饲料Energy feed 泰国T. C. Union Agrotech有限公司T. C. Union Agrotech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47号 2002.10-2007.10
红鱼粉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 泰国T. C. Union Agrotech有限公司T. C. Union Agrotech Co., Ltd. Thailand (2002)外饲准字248号 2002.1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