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余政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5:26   浏览:9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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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余政辉

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虽然不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基层第一线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提供更优质的保障呢?笔者就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困难和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谈谈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工作的最前端,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行政装备部门具有共同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样性。行政装备部门相对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比如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几个大项、几十个小项的事务管理及服务职责。
2、服务性。服务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本质属性,其服务于领导决策、部门业务、干警履职等等方面,可以说是基层检察院从早到晚的“保姆”。
3、复杂性。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其管理的事务事无巨细,而且需要沟通协调的关系多种多样,比如与上级机关、本地财政、本院各部门、干警,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理顺。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由于编制、财力、管理制度所限,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不完备。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缺乏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缺乏。
2、机制不完善。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后勤工作的效能。随着基层检察院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装备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机制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经费无保障。经费问题对行政装备部门来说,始终是件头痛的事。由于刑事案件的递增,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现有的经费保障体系已成为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后勤服务保障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
(一)加强人才职业化建设。行政装备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等等。行政装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人。从本质上讲,该项工作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与法律技能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装备部门的作用,应该加强行政装备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主要在选人、造人、用人三方面下功夫。一是选人。行政装备工作应该尽可能招录管理学人才来完成。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人员鲜有这方面的人员,无论是管理理念、协调组织能力、管理水平,都需要不断提高。二是造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装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造就专业化人才。三是用人。隔行如隔山,不同的工作应该由不同专业的人才进行开展。应因才施用,把组织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安排从事行政装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
传统的单一靠人员管理的行政装备工作越来越难适应快节奏的检察业务需要。为了提高行政装备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装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更快捷有效地服务检察工作,有必要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行政装备管理中来,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逐步代替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后勤保障水平。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应该信息化技术过程中,应量力而行,考虑实际需要,主要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法律文书及服装管理等方面开发并应用相关软件。一是车辆管理。完备的数据库,比如车辆的行驶状况、驾驶员安排、网上派车等等事项清晰明了,实行车管工作的信息化网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国有产资管理。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在资产变动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变动等等。三是法律文书。开发法律文书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收录数据库,便于查询使用,提高法律文书的适用准确性。四是服装管理。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全院干警的服装信息,为换装提供正确的依据。五是后勤服务管理。对干警休息室、餐厅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软件、网络等电子信息化应用进行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在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有限,更有必要开源节流,并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1、基层检察机关节约文化建设。节约、低碳环保逐渐成为当前的流行话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经费紧张,更需要提倡节约、低碳环保的概念,强化节约意识,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倡导节约文化。
2、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为了节约开支,控制经费使用,除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外,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对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部门、所占比例、所起效率等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3、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资源节约责任制度和奖励约束制度。根据各个部门实际需要,确定经费、资源定额分配,在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未超额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浪费的,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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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23号】

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保护管理办法


《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泰山赤鳞(螭霖)鱼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赤鳞鱼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促进泰山赤鳞鱼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和《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泰山赤鳞鱼科学研究、繁育养殖、经营利用、旅游观光、保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泰山赤鳞鱼,也写作泰山螭霖鱼,是山东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泰山赤鳞鱼的保护管理,应坚持保护野生资源、科学驯养繁育、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设立保护区,逐步加大投入,促进泰山赤鳞鱼资源的永续利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捕捉、驯养、收购、运输、携带、出售野生泰山赤鳞鱼。
第四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山赤鳞鱼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管理。
泰山管理、环保、工商、质监、财政、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泰山赤鳞鱼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拨付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三)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
(四)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保护区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科研开发等。
泰山赤鳞鱼保护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在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及有关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桃花峪、黄溪河、天井湾、大直沟、天烛峰等泰山赤鳞鱼的主要生息繁衍区域和水域,划定为赤鳞鱼保护区,分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实验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鹦鹉崖至核桃园段;黄溪河保护区:黄溪河马蹄峪至黑龙潭;天井湾保护区:以窑子沟天井湾为中心,上至二道窑子沟口,下至黑虎崖;大直沟保护区:大直沟水库至宰牛沟出口;天烛峰保护区:以顶湾为中心,上至大沟下至燕子窝、仙鹤湾、天烛峰水库。
(二)缓冲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桃花源索道站至鹦鹉崖、核桃园至钓鱼台段;黄溪河保护区:马蹄峪至黄溪河水库;天井湾保护区:二道窑子沟口至一道窑子沟口段、黑虎崖至沙岭水库;大直沟保护区:宰牛沟口至东西梁子段;天烛峰保护区:燕子窝至石坑段、仙鹤湾至西坑段。
(三)实验保护区。桃花峪保护区:桃花峪沟自桃花源索道站至桃花峪检查站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的区域;黄溪河保护区:中天门至黄溪河水库、黑龙潭至龙潭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天井湾保护区:窑子沟自沙岭水库至一道窑子沟上口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大直沟保护区:牛马场至大直沟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区域;天烛峰保护区:石坑至顶湾、仙鹤湾至顶湾及顶湾至天烛峰水库两侧山脊连线除核心区和缓冲区外的区域。
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协助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埋设保护区界标,标注保护管理规定,并在核心区水域周围设立保护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标和保护栏。
第九条 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垃圾以及其它破坏溪流水源水质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二)禁止在保护区内游泳、洗澡、洗涤衣物和使用高残留化学农药;
(三)严格限制建设向外引水调水工程和新建、改建、扩建除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
在核心区内,限制建设水库、水坝等阻水工程及饭店、宾馆等设施;
(四)禁止采挖山石,禁止乱砍滥伐、破坏各类植被;
(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枰柳、核桃等树木落叶,消除落叶对水质的影响;
(六)禁止不利于泰山赤鳞鱼生存繁育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十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泰山赤鳞鱼的保护和管理。
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破坏污染溪流水质、环境和违规捕捉赤鳞鱼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征求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进入泰山赤鳞鱼保护区从事研究或捕捉等活动的,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二)研究或捕捉活动目的;
(三)时间、规模、人数、范围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
(四)污染防治措施;
(五)计划捕捉数量。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按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捕捉泰山野生赤鳞鱼的,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方式、数量、大小进行,经景区管理机构和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查验后方可带出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捕捉泰山赤鳞鱼。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赤鳞鱼数量稀少时,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并加强对放流效果的监测。
保护区内因水域水量过小等原因,影响赤鳞鱼栖息繁殖时,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会同市水利渔业部门及时采取清淤、汲水、调水等措施,保障赤鳞鱼相对稳定的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泰山赤鳞鱼保护区应纳入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水利渔业等有关部门制定泰山赤鳞鱼旅游开发规划,建立专门的泰山赤鳞鱼观光区域。  
第十六条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制定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景区管理机构、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报市环保部门。

第三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七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泰山赤鳞鱼种质标准,建立种质资源库,收集、保护、养殖原产于泰山的野生优质赤鳞鱼,保证种质纯正。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增殖放流的赤鳞鱼,必须符合种质标准,具体由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未经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实施赤鳞鱼增殖放流。
第十九条  繁育泰山赤鳞鱼苗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赤鳞鱼苗种的繁育应遵守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其亲本必须符合泰山赤鳞鱼的种质标准。
第二十条  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生产中不得杂交繁育泰山赤鳞鱼。
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赤鳞鱼遗传性状等活动的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所生产的赤鳞鱼禁止投放到保护区及其它自然水域。
   
第四章 养殖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泰山赤鳞鱼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泰山赤鳞鱼养殖技术规范》和《泰山赤鳞鱼质量标准》等地方标准,合理投饵、用药,不得使用含违禁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和药品等。
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苗种、饲料、用药和销售情况,定期报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行泰山赤鳞鱼养殖技术标准,加强对泰山赤鳞鱼养殖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指导,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泰山赤鳞鱼的养殖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凡收购、出售、利用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养殖的泰山赤鳞鱼只能向持有经营批准文件或自用的单位、个人供应。
泰山赤鳞鱼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建立赤鳞鱼购入记录,明确记载赤鳞鱼的购入时间、来源、数量等内容,定期报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运输、携带泰山赤鳞鱼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取得准运证。
第二十六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对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泰山赤鳞鱼发展规划,在技术、资金、种质资源等方面,加大对泰山赤鳞鱼养殖经营和开发利用的扶持力度,搞好深度开发、加工增值等。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申请泰山赤鳞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合理界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经批准后,组织泰山赤鳞鱼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泰山赤鳞鱼养殖协会,协调养殖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搞好市场宣传和开发,提升泰山赤鳞鱼知名度,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泰山管理、环保、工商、质监、林业、公安等部门,建立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互通报有关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信息,及时移交和协助处理违法案件。
第三十一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泰山赤鳞鱼保护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泰山赤鳞鱼保护区破坏赤鳞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6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程度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泰山赤鳞鱼保护区界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擅自移动界标的,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破坏界标的,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泰山赤鳞鱼保护区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非法捕捉野生泰山赤鳞鱼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4条规定,没收捕获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泰山赤鳞鱼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8条规定,没收驯养繁殖的赤鳞鱼和违法所得,并可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泰山赤鳞鱼及其产品的,根据《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36条规定,由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泰山赤鳞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等许可证件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41条规定,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9〕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最优秀企业。

第三条 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政府决策为保证的评选准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总数每年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适时将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的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任期5年。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即自行解散。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牵头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依据。

市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由市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五条 我市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

第十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可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商业银行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我市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