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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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或转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项权利等初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 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项权利人均须自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四)宗地合并或宗地分割的;
(五)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六)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
(七)更改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的;
(八)变更土地主要用途的;
(九)其他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六条 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人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他项权利人发现土地初始登记内容有错、漏登记的,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原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须在接到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变更登记规定的,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土地注册登记内容,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可按非法占地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他项权利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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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该保障性住房的有限产权,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统计、审计、物价和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区房改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自住,不得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设定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六条 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芗城区政府、龙文区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居住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核对居住人与配售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发现有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市住建局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市住建局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有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从事经营性活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并协助督促违规家庭整改。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满五年,购房人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由市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按年度提供)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收取,具体价款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申请政府回购的,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下发之后,即2007年8月7日(含7日,下同)之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80%收取外,其余条件同前款。
  第八条 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出国定居或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而申报退房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同意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的,根据第七条规定,计算一次性补交价款,书面通知财政部门进行收缴,购房人将补交价款缴入财政规定账户。市住建局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款票据,出具“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
  (三)购房人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可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产权的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直管处)为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单位。具体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否执行回购作出决定,不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退还购房人;准予回购的,将有关材料转市直管处,并由市直管处具体执行回购。
  (三)直管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已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清水、电、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直管处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请市财政局拨付回购资金。
  (五)直管处回购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免收房屋登记费、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直管处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直管处名下,并注记“保障性住房”字样。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收件后,直管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购房人。
  (六)市直管处在支付回购房款后,书面报请市住建局为原购房人出具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
  (七)回购的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收取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优先用于回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等业务。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之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抵押等手续;如确需取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申请政府回购。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申请政府回购,并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收到市住建局出具的“已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证明或市住建局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回购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离婚,且将保障性住房归属其中一方的,另一方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但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归属方若再婚,其配偶视为已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因办理购房按揭贷款需要而将其子、女等增补为共有产权人的,经按揭贷款放款银行证明,可由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增补的共有产权人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名下,变更登记后,原增补的共有产权人视为未购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及其配偶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主动向市住建局申报对房屋进行处理。该房屋权属可按规定办理至其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名下;没有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合法继承人的,该房屋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于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由市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整改的,作出回购决定。对闲置、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市住建局作出回购决定。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
  从回购完成之日起,该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市住建局可将违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建局负责追回房屋。市住建局可提请购房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购房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市住建局追回房屋的,市住建局应限令该购房人1个月内搬离,追回该房屋、退回购房款。退回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装修不予补偿。购房人不配合的,市住建局可依法申请追回。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门前和居民住宅区的
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城区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门前三包”
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具体要求:(一)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制止随地吐谈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保持地面、花坛
内外、树木周围整洁。(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
化设施。(三)包秩序。制止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牵乱挂
及其它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一)城区由环卫所清扫的主次干道两侧各单位的
“门前三包”工作由市环卫处负责管理。(二)东风汽车公司所清扫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
”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代管。(三)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
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将“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到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四)城区内的集贸市场, 由主管单位负责搞好“三包”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必须按年度分别与市环卫处、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三包管理费。
  第七条 各责任区的“门前三包”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聘用派人,统一取
费用,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有奖有罚的制度。
  第八条 门前三包员聘用办法:城区主次干道的三包员由市环卫处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东风汽车公司所管路段的三包员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聘用并支付工资;居民区、背街
小巷的三包员,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各责任区不准聘用兼职人员为三包员,三包员必须专职负责三包工作,不准兼职其它工
作。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三)检查落
实“门前三包”收费及使用情况。(四)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五
)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六)负责门前三包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户的责任:(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卫、绿化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三)配合协助门前三包员开展工作,
搞好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
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二)管好责任区内的果皮箱垃圾桶等
卫生设施,负责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
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四)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
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对出现严重损环花草树木及设施的行为,三包
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
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六
)对发生打斗殴的现象,要主动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员与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应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业
务管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必须携带清扫工具,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上岗,切实履行工作职
责。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收费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主要靠“门前三包”服务
收入解决,责任区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拨给部分辅助经费。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授权给门前三
包员某些执法权,并负责执法情况的检查。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发
票或罚款单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堰市市区容貌管理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
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十政[1987]17号文件即《“门前三包”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