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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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1987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


一九五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我部制定的重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委员会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推荐,劳动人事部部长具名聘请。
鉴于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委员因业务改变或健康等原因,难于参加活动,经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适当调整,重新进行聘请(聘书随后另发)。为保证鉴定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我部制订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现将《章程》和委员、顾问名单(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在劳动人事部领导下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劳动人事部制定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三条 鉴定委员会由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教授、学者、研究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所组成。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劳动人事部部长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劳动人事部部长签发聘书。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劳动人事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劳动人事部部长聘请。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工作;
三、筹备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审议涉及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法规;
二、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涉及本专业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请求,开展某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涉及本专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重大安全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鉴定委员会主任聘请。
专业委员会如有需要也可设立秘书组,并报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以通讯方式和小范围技术活动为主。鉴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审议法规、研究问题和讨论工作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通过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安全技术法规时,鉴定委员会部分有关委员应该到会进行审议,其他委员可以函审。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工作,都可以获得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和资料。鉴定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适应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不足部分可以鼓励劳动部门内有条件的检验所赞助,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技术咨询、服务的受益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劳动人事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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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8]4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报省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作为住宅用地招、拍、挂的条件,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开发建设中按15%比例配建。实行配建的要用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的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区(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保障能力较强的区(市)可放宽至3倍以下。
  下列个人所得均作为收入的统计范围:
  1.工资收入;
  2.住房公积金;
  3.生产经营所得;
  4.红利、股息及其他合法劳动报酬所得。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对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街道办事处(镇),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其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期限为一年,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领取《准购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无固定职业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向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核发《准购通知书》。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购房申请人持《准购通知书》,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上市转让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核发的《准售通知书》上市交易,无《准售通知书》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计算起止日期,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三十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以来,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依据进网程序的要求办理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加贴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目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 设备制造规模及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新情况随之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加强对移动电话机进网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对进网审批流程作如下调整:企业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 时应先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认证中心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下达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通知书”。检测机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一经抽取,企业不得更换或修改。

二、为进一步了解移动电话机设计、生产、销售等情况,企业在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前须填写《申请进网移动 电话机调查表》(见附件一),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认证中心,调查表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将对调查表内容进行核 查。

三、为严格检测制度,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在依据标准文件对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检测时,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 应出具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在报认证中心同时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30日后,企业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由认证中心指定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对该产品重新抽样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本次申请 终止,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进网手续。

四、自2001年起根据《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开展对新申请进网的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试用工作以来,在保证移动电话机在移动网络 上的正常使用,及时更正移动电话机在功能设计、人机界面缺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鉴于目前大部分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已经自觉 组织了对新型移动电话机的试用工作以保证其产品质量,为简化进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除保留现行进网试用中MTNet专业试用部 分外,取消移动电话机进网试用中普通用户试用部分。取消普通用户试用后,企业须参照《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自行组织用户试用, 按《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见附件二)的要求出具试用报告。此外,属试用批文范畴的移动电话机的生产企业另需取得相关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现网测试报告。上述材料在申请进网时交认证中心,作为进网审批的参考依据。

五、为加强证后监督和保证移动电话机获得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前后的一致性,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 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进行抽样检测,样品采取工厂取样和市场购买两种方式获得。必要时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派特派员 人监督抽样和检测的全过程。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认证中心通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于15日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信息产业部 电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委托有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抽样和复 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该型号产品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目前,进网许可标志已经成为广大消费 者鉴别移动电话机真伪的有力手段,为保证鉴别的准确性,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需及时、准确地向认证中心提交移动电话机IMEI号与进网许可证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对应关系。对于上报对应关系不足80%的将停止该型号进网标志(含进网试用 标志)的发放,提供对应关系严重不足的,将根据情况停止该企业所有型号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的发放。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进网移动电话调查表

2.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

申请进网移动电话机调查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产品特点
□彩信功能 □照相功能□摄像功能□录音功能□WAP功能□彩屏□翻盖□三频□其它:

技术来源
□自行开发 □联合开发 □技术转让 □关键技术引进 □其它

设计开发

单 位
1:

2:

3:

生产方式
□自行加工□OEM □SKD □CKD □其它:

外协工厂
(国 内)


原生产企业


原产地

原型号


销售渠道
□自行销售 □代理销售

主要销售商


售后服务

渠 道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二: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

厂家: 型号:

试用者姓名: 职业: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地点:



评分说明:1-2分表示未满意 3分表示基本满意 4-5分表示满意

注:未在使用中涉及的项目可划“-”表示。

1. 声音质量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通话声音清晰度( 指通话对方的声音)



b)通话音量



c)对方接受效果



d)耳机通话效果(试用时)



e)车载免提通话效果(试用时)



f)其他




2. 呼叫的建立和完成情况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接通率



b)通话保持率



c)其它




3. 菜单界面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易用度:菜单易用度



b)易用度:快速菜单易用度



c)其它




4. 电池通话和待机时间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通话时间长短



b)待机时间长短



c)其他




5. 机械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屏幕显示清晰度



b)显示屏可靠性



c)键盘的可操作性



d)按键手感和可靠性



e)移动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和触摸感觉



f)SIM卡的安放和接触可靠性



g)电池的安放接触可靠性



h)充电器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i)电池的耐用性和实用性



j)防意外关机、开机和意外呼叫性



k)其它




6. 功能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紧急电话功能



b)中西文短消息服务含输入法(试用时)



c)多种铃音选择



d)振铃音量



e)振动性能



f)通话时间显示



g)来电显示



h)来电等待



i)来电保持



j)来电限制,转移



k)通话记费



l)电话本



m)语言选择



n)节电方式



o)语音信箱(试用时)



p)其它






7. 数据及接口通信(试用时)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WAP功能



b)传真功能



c)TCP/IP等其它数据协议



d)红外线接口功能



e)GPRS功能



f)其它






8. 说明书和界面帮助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说明书清楚性及保修服务措施



b)显示帮助,界面易懂性



c)其它






9. 总体评价

a) 总体上您对此款移动电话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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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您认为哪些功能不能达到您的期望值,请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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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您认为应增加哪些功能,请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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