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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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鼓励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财税优惠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发展经济的决定》,鼓励本市的企业和个人到三峡工程库区联办企业,加快该地区的资源开发与利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县(市)属全民、集体和私人所有制企业到三峡工程库区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十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联营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和新产品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如由本市企业进行加工或销售的,所获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本市在技术更新改造中替代下来的设备转移到联营企业生产产品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凡兴办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其他外向型联营企业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凡联营修建公路、桥梁、港口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头十年内免收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本市个人投资入股联营企业的,入股所得利润,头十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十一年起十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联营企业凡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税前还贷。
八、对本市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联营企业工作的,除在本市企业内领取应得工资、奖金外,还可在联营企业内领取工资和奖金,其旅差费补助按特区标准领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除应得奖励外,还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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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将这两个“名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名录》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List A and List B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form other

        Countries into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Ⅰ、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I. List A Diseases

 

  口蹄疫 Foot-and-mouth-Disease

  非洲猪瘟 African Swine Fever

  猪水包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猪瘟 Swine Fever

  牛瘟 Rinderpest

  小反刍兽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兰舌病 Bluetongue

  痒病 Scrapie

  牛海绵状脑病 Bovine Spngifom Encephalopathy

  非洲马瘟 African Horse Sickness

  鸡瘟 Fowl Plague

  新城疫 Newcastle Disease

  鸭瘟 Duck Plague

  牛肺疫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牛结节疹 Lumpy Skin Disease

 

            Ⅱ、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Ⅱ. List B Diseses

 

  共患病 (Multiple Specise Diseases);

  炭疽 Anthrax

  伪狂犬病 Aujeszky's Disease

  心水病 Heartwater

  狂犬病 Rabies

  Q热 Q Fever

  裂谷热 Rift Valley Feyer

  副结核病 Paratuberculosis (John's Disease)

  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结核病 Tuberculosis

  鹿流行性出血热 Epizootic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细小病毒病 Parvovirus Infection

  梨型虫病 Piroplasmosis

 

  牛病 (Cattle Diseases).

  锥虫病 Trpanosomiasis

  边虫病 Anaplasmosis

  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 Enzootic Bovine Leukosis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Bovins Viral Diarrhae-Mucosal Disease

  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 Bovine Genital Compylobacteriosis

  赤羽病 Akabane Disease

  中山病 Chuzan Disease

  水泡性口谈 Vesicular Stomatitis

  牛流行热 Bovine Ephemeral Fever

  茨城病 Ibaraki Disease

 

  绵羊和山羊病 (Sheep and Goat Diseases):

  绵羊痘和山羊痘 Sheep Pox and Goat Pox

  衣原体病 Enzootic Aboution of Ewes

  梅迪―维斯纳病 Maedi-visna Disesse

  边界病 Border Disease

  绵羊肺腺瘤病 Sheep Pulmonary Adenomatosis

  山羊关节炎/脑炎 Caprine Arthritis/Encephalitis

 

  猪病 (Pig Diseases):

  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Teschen Disease

  猪传染性胃肠炎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

  猪流行性腹泻 Porcine Epizootic Diarrhea

  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血痢) Swine Dysentery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

  猪生殖和呼吸系统综合症(兰耳病) Sw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Blue-eared Disease)

 

  马病 (Horse Diseases):

  马传染性贫血 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马脑脊髓炎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rmyelitis

  马鼻疽 Glanders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Epizootic Lymphangitis

  马沙门氏杆菌病(马流产沙门氏杆菌) Salmonellosis (S.Abortus Equi)

  类鼻疽 Melioidosis

  马传染性动脉炎 Infectious Arteritis of Horses

  马鼻肺炎 Equine Rhinopneumonitis

 

  禽病 (Poultry Diseases):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Broncheitis

  鸡传染性囊病(甘保罗病)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鸭病毒性肝炎 Duck Viral Hepatitis

  鸡伤寒 Fowl Typhoid

  禽痘 Fowl Pox

  鹅螺旋体病 Spirochaetosis in Goose

  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住白细胞原虫病 Leucocytozoosis

  鸡白痢 Pullorum Disease

  家禽支原体病 Avian Mycoplasmosis

  鹦鹉病(鸟疫) Psittacosis and Ornithosis

  鸡病毒性关节炎 Avian Viral Arthritis

  禽白血病 Avian Leukosis(祖代以上需作血清学试验)

 

  啮齿动物病 (Rodent Diseases):

  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 Viral Haemorrhaig Disease of Rabbits

  兔粘液瘤病 Myxomatosis

  野兔热 Tularaemia

 

  水生动物病 (Aquatic Animal Diseases)

  鲑鱼传染性胰脏坏死 Infectious Pancreatic Necrosis in Trout

  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Infectious Haematopoietic Necrosis of Fish

  鲤春病毒病 Spring Viremia of Carp

  鲑鳟鱼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Haemorrhagic Septicaemia of Salmonids

  鱼鳔炎症 Swim Bladder Inflammation of Fish

  鱼眩转病 Whirling Disease of Fish

  鱼鳃霉病 Branchiomycosic of Fish

  鱼疖疮病 Furunculosis of Fish

  异尖线虫病 Disease of Anisakis

  对虾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Baculovirus Penaei

  斑节对是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Penaeus Monodon Type Baculovirus

 

  蜂病 (Bee Diseases):

  美洲蜂幼虫腐臭病 American Foul Brood

  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 Brood

  蜂螨病 Acariasis of Bees

  瓦螨病 Varroais

  蜂孢子虫病 Nosemosis of Bees

 

  其他动物疾病 (Diseases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蚕微粒子病 Pebrine Disease of Chinese Silkworm

  水貂阿留申病 Aleutian Diseae of Mink

  犬瘟热 Canine Distemper

  利什曼病 Leishmani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

         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

│ 类别 │        名       称                           │

├────┼───────────────────────────────────────────┤

│ 动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

│ 物  │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蜂蜜、蚕等。        │

├────┼───────────────────────────────────────────┤

│ 动  │                                           │

│ 物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 │

│ 产  │                                           │

│ 品  │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

│    │                                           │

├────┼───────────────────────────────────────────┤

│ 其  │                                           │

│ 他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  │

│ 检  │                                           │

│ 疫  │的物品。                                       │

│ 物  │                                           │

└────┴───────────────────────────────────────────┘


  注: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动植物检疫关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陕西省测绘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测绘条例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陕西省测绘条例》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和测绘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西安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七)国家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确定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省实际,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实施测绘,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对其管理的测绘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测绘任务的其他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实施测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实施,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基础地理底图;
  
  (二)准确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态、名称、界线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需要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出版形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涉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条 普通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绘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书刊,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样品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协调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16—36平方米的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信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实施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拆迁申请,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位于本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收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两个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测量标志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持标志完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附绘地图或者制作地图产品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和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省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其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资料、地图和地图产品、测绘工具,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取消测绘资质和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测绘单位或者测绘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