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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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字样。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字样。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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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的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增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日益成为人们正确的选择。但是,并非每个人都精通法律,因此聘请律师代理就成为必然选择,由此就很自然地产生律师代理费用。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律师代理费用属于当事人必要支出的费用予以保护,有的法院以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要求全额予以保护,有的给予一定额度的保护,实践做法颇不一致。
律师代理费用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列入可请求赔偿的范围,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审判也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统一性,因此要讨论的必要。本文拟从律师代理费用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和以何种标准列入赔偿范围两个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有“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该“合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包括聘请律师进行调查所支出的代理费用。该法成为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的唯一法律依据,但其适用仅局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律师代理费用从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当事人聘请律师,往往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可以这样说,没有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当事人就无需支出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的支出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列入当事人可请求赔偿的范围。但是起诉者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必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和诉讼费用一样,由败诉方承担。
实践中特别是担保借款合同中,部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用,该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律师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部分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收费很高。律师代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还涉及按何种标准赔偿问题。
本人认为,败诉当事人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按照一般的收费标准一般律师即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当事人自愿出高费聘请知名律师,法律自不应当禁止,但也不能将该费用全部转嫁到败诉当事人,因此如此一来将在双方之间形成新的不公平,且超出国家规定最低标准之外的律师代理费用,也是当事人行为时所无法预见的,不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律师代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最低收费标准予以赔偿。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依法惩处各种犯罪活动,加大审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力度,化解社会矛盾。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清除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深入推进法院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为“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