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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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把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坚决有力的综合措施,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止畜产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二、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省政府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要专门设立,或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内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按照这一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配人员,充实力量,完善机构,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当前,重点是建立健全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力量,有专人负责监管工作。绥中、建昌、兴城、连山四个县(市)区,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前提下,从其他畜牧事业单位中调剂选调人员,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察站,人员编制不少于4人,专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龙港、南票区可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内建立相应机构,人员编制2—3人。

三、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饲料、兽药及兽药残留和生鲜乳为重点,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兽药、饲料、奶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源头监督执法为重点,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电子档案,实行网络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进药备案、售药登记、使用追溯、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兽药、饲料监管水平。要加大案件查处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重点查处、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和人为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监测力度

各县(市)区要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同时,依据监管需要,制定好本地监测计划,增加监测范围、频次和批次。要定期开展专项监测,认真搞好应急监测。今年要重点加强“瘦肉精”、“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工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对生产中和市场上的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监测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要建立抽样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分析和准确把握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与范围。要进一步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进一步完善检疫工作

要认真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实行严格的临栏检疫。出栏畜禽要全部依法检疫并开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的动物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进一步加强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对派驻在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检疫员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其认真负责地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务必做到有宰必检、随宰随检,杜绝漏检,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使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对未按规定检疫或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随意加盖动检合格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六、积极推进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

要加快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努力增加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尤其是要做好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的认证工作。要坚持认证与监管同步原则,在积极推进认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生产过程及无公害标志使用等认证后的监管。要积极引导、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行业质量安全信用机制。

七、加大畜产品安全工作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畜产品安全监管所需工作经费、监测经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必需的设备购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监测批次增加逐年加大投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抓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加大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消费知识,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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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全爱卫发(1997)第19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全国爱卫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口的绝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村卫生状况和农民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稳定。创建国家卫生镇,逐步改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不仅能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快乡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对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确保质量。各地应根据《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在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镇整体功能的同时,强化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探索、推行长效管理,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并不断巩固和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应积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在调研和考核时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
三、根据一些省市近年创建卫生镇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2.《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彭佩云主任、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全国爱卫会副主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有关司局

附件一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2.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有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检查、有总结。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责任落实。
3.爱卫会办公室有专职主任,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办公条件和经费;有健全的工作制,农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创建卫生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创建工作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二、健康教育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院门诊、病房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和资料,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抽查1所医院,查阅有关资料。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100%,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抽查中、小学各一所,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中、小学生各4O名,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应分别达90%物和 80%以上。
4.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为”;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75%和60%以上。
主要街道、中心区和各居委会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抽查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各2个,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职工和居民各20人,了解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5.广播、电视台(站)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周至少一次。
6.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有环卫机构,环卫人员经费、设备与本镇经济发展相适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
2.镇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河道、水塘无污染、无悬浮物;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3.街巷有专业或民办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于街道及商业区门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4.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为封闭式,周围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蝇蛆;垃圾收集袋装率 70%以上;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
5.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蓄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6.镇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行道树树形整齐,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小品;建成一批绿化先进单位。
7.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清洁卫生,基本无蝇;有佩戴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上、下水设施齐全;有公厕并保持清洁;垃圾入池(箱),及时清运。
8.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
 9.镇城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确需饲养者必须严格圈养,并有严格管理办法。
10.镇郊结合部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绿化、美化好。
查阅资料。抽查主次于道各1条、小巷2条、公厕5座、居民区和农贸市场各1个。 四、卫生基础设施
1.有上级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垃圾、粪便做到无害化处理,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工程设计科学合理,运作相关资料齐全。
3.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壳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垃圾中转站按服务半径1.5平方公里范围设置。
4.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北纬35以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上,北纬35以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5.街巷及人行道铺装率达90%以上,下水系统完善。
查阅资料,实地考查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五、环境保护
(一) 环境质量指标
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小于 0.3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5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
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 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
(二) 环境管理指标
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职环保助理,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五)镇辖区所有乡镇企业(含三资企业)劳动卫生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无污染源的工厂4个及镇区医院1所。
六、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8%以上,“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4,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
5.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7.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查阅资料,抽查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
(二)饮用水卫生
1.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镇辖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
2.镇辖区所有水厂实行统一管理。水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五病”调离率 100%。室内外环境整洁。
3.水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正常运转;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镇区连续三年未发生因自来水污染导致的传染病暴发疫情。
4.水厂有完整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水厂有完整的资料。 现场检查自来水厂,抽查二次供水水箱2个。
七、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镇城区连续三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经营者均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率、培训率达98%以上,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五病”调离率 100%。行业卫生状况(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生熟分开、工具售货、防尘防蝇防鼠、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等)达标率达85%以上。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达标率达90%以上。
4.各类饮食店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5.食品摊贩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查阅资料,抽查饭店、饮食店、副食店(熟食店)、食品商店、食品加工厂、医院配餐室各1个,单位食堂2个,个体饭店和采饮食摊点5个。
八、除害防病
(一)除四害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效显著。
2.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有专(兼)职人员,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经费落实,所用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四害” 密度监测资料齐全。
3.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至少有两项通过上级考核鉴定(其中灭鼠必须经过考核),巩固措施落实;另两项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按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场所的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当地情况自定,但覆盖面应足以反映工作情况。
(二)防病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镇辖区近两年元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漏报,医院无交叉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镇辖区内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
3.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低于3%。
4.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和乙肝疫苗免疫工作,四苗接种率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5%和 80%以上,预防接种工作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查阅资料,抽查1所医院。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爱卫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
3.食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抽查2个居民区和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
十、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若干人次,了解镇区卫生日常管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附件二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为做好国家卫生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镇为县政府所在的镇和其它镇,不含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二、申报考核程序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自愿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逐级报上一级爱卫会复核,最后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材料应包括创建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含镇基本情况和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各单项工作简要情况和逐级复核意见。
三、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首先对各地推荐的镇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适时组织调研和考核。考核前将计划报全国爱卫会并征得同意。调研、考核工作应力戒形式主义,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全国爱卫会不再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四、命名、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上半年将通过考核的镇的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则命名其为国家卫生镇,授予奖牌一块。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全国爱卫会组织抽查时,若发现某一镇不符合国家卫生镇标准要求,则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所有推荐镇的命名资格。
五、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对所。辖的国家卫生镇进行一次复查,了解巩固、发展情况,并将结果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复查。对创建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效期限
国家卫生镇有效期限为五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限已满的国家卫生镇应及时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当年统一报全国爱卫会,合格者继
续命名为国家卫生镇,否则撤销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不及时申报复核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市审计部门对本级及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或接受质询。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市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
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市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以及可用财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四十五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市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预算初审前,财经委员会可以单独或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初审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财经委员会在初审中认为需要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意见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主任会议有关意见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包括市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年度预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预算措施的可行性评价;
(四)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措施的建议;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四)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八)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九)市级财政年度负债的情况;
(十)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市级各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将预算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情况;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
(四)市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部分变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预算变更:
(一)因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
(二)单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三千万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或变更的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或变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或变更的依据和说明,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变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预算调整或变更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属于调整或变更;
(二)调整或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预算变更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三十条 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由市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听取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市审计部门应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审计方案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至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十九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八)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九)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的;
(十)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