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10:04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泰安市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提高单位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业主单位牵头,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联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可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情况分析;
  (二)设立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组,并明确各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
  (七)保障措施。

  第六条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使全体员工掌握预案内容,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各级消防责任人、预案中各分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预案,明确预案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和行动事项等。

  第七条预案演练开始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职能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警;
  (二)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三)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的火灾;
  (四)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组织疏散重要物资并协助公安消防队实施灭火及救援;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六)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记录、总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适时组织进行演练。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人员变动、火灾危险变化、火灾隐患治理等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在实施演练或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单位应当组织对预案进行检查、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对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对实际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制定预案或预案制定不完善、不按照要求实施演练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自治区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六)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七)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八)讨论决定由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议题主办单位汇报稿应包括依据、过程、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分歧及需要政府常务会明确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九条 市长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建议扩大离婚登记申请范围,推行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条件应属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条件。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思想观念的解放以及婚姻质量的越来越重视,当今社会离婚率是一路攀升,这同时也对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取消要求离婚协议书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而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离婚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它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或司法程序的离婚诉讼解决。其中离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 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为了明确社会关系中的某些争议、解决纠纷,使相应法律关系恢复到稳定和有序的状态,在建立司法机关,为争议、纠纷各方提供司法裁判机制以外,另一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制度,为相对人提供较普通司法廉价的、程序简便的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相对于司法的重要优势是其高效率,故其在现代法律机制中是不可替代的。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体制一般将该几项法律关系揉和在一起,但该几项法律关系仍具有独立存在性,相互间没有制约关系,所以说离婚登记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没有理论依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乏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单独诉讼的规定,这就为离婚后但未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提供诉讼解决的法律依据,且因其没有离婚之诉的干扰,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理。此外,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亦或司法程序,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况且,婚姻登记机关毕竟属于行政机关,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缺乏专业的知识,不利于登记机关对处理的审查,也容易日后产生各种纠纷。

扩大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范围,推行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即可选择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这既充分尊重了婚姻双方的意志,又充分发挥了离婚登记的高效率,大大提高了离婚的效率,稳定了社会关系,减少了相互间矛盾纠纷的产生。之后,就无法协商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及债务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了离婚问题,相应地就减少依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大大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