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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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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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12号


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中央企业道德建设,提升企业文明服务水平,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展现中央企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技术精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风采,国资委党委决定在航空运输、旅游、石油、电信、电网等窗口行业的中央企业中,选择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窗口单位尤其是地处华东、华南与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联系密切的窗口企业,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成功举办一届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展示文明中国、开放中国的良好形象和热情好客、文明友善的精神风貌,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展示中央企业风采,提升窗口行业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办成精品。

  二、“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要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行业特点,与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宣传本企业文明服务理念宗旨,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开展文明服务形象展示竞赛,融职业道德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和文明服务实践于一体,全面提升员工文明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形象。

  三、“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组织开展,主要分启动响应、宣传展示、服务竞赛、评价总结等四个阶段,并评选命名一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活动启动时间为2010年5月,活动期间,国资委党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组织参加活动的窗口企业在网上公开文明服务标准,宣传企业服务理念,积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向社会展示窗口企业文明服务、标准服务、满意服务的风采。

  四、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整合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将此次活动纳入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作为文明单位评比考核的依据。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等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思想教育处王晓华

  电话:010-63193241、63193884(传真)

  电子邮箱:gzwjswm@163.com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报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制度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结合衢州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代表是指由投资主体委派、代表国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力的自然人,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的董事、监事和指定的董事长;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并经股东会选举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 受投资主体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委派单位对自己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承担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行为的责任。
  第五条 国有股权代表应按持股单位的利益和意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条 公司生产和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以上(含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情况;
  (二)公司自身进行抵押贷款以及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情况;
  (三)以扩大生产经营能力为目的的公司内部重大资产变动或技改项目投资;
  (四)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20%的情况;
  (五)公司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六)公司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且支出金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及其以上情况。
  以上报告事项,由委派单位作备案处理或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在实施前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为非全资子公司及境内外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
  (三)公司的下列投资情况:
  1、对其它独立法人的投资、且投资金额累计超过本公司净资产20%及其以上的情况;
  2、向境外企业投资情况;
  3、因被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公司的投资资本及权益减少20%以上的情况;
  4、被投资的企业发生破产或被兼并、收购情况。
  (四)收购或兼并其它独立企业法人情况;
  (五)公司的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支出情况;
  (六)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
  (七)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年薪和年度考核奖励方案;
  (八)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方案;
  (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以及被兼并、收购情况;
  (十)其它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国有股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的前15日将有关讨论内容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委派单位对所报告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国有股权代表在股东会上应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于股东会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委派单位报告。
  第九条 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国有股权代表应在董事会召开的前10日将有关讨论内容向委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委派单位对所报告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委派代表在董事会上应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条 国有股权代表应在书面报告中表明下列事项并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个人意见(有多名国有股权代表的,应包括其他国有股权代表的意见);
  (三)供委派单位参考的个人倾向性意见或建议;
  (四)每位国有股权代表的签名。
  第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第六条第(三)、(四)项、第七条第(三)项第1、2点和第(四)、(六)、(八)项的行为,国有股权代表还应提交实施的可行性方案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现状和效益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行性分析报告除理论阐述外,还应有具体的数据说明。
  第十二条 委派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受理国有股权代表的报告,对国有股权代表须取得委派单位书面答复意见方能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表决的事项,委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其中需在股东会上表决的事项应在14日内、需在董事会上表决的事项应在9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委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股权代表个人意见并由其按此意见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国有股权代表向委派单位报告的事项,委派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国有股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材料或派专门人员作调查了解。
  第十四条 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上报的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如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代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报告虚假情况或未按委派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表决的,由委派单位给予督促和警告,对警告无效并因此而造成国有股权益受到侵害的,委派单位除按管理权规定免除其国有股权代表资格外,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不负责任、盲目答复,致使国有股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