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3:07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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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1]12号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合格的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名单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1年3月16日至2011年3月29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我部办公厅或标准定额司书面反映情况,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我部对投诉单位或投诉人给予保密。公示企业名称有误的,应与初审资质管理机构取得联系,由初审资质管理机构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部、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无任何关系。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   010-58933216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P02011031637956468381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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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策略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当然要标注出来才能让消费者在万千相同商品中区分自己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这个问题还用考虑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打上已注册的商标,后面加一个带圈R不就行了。

其实并没有这样的简单,我们先来看看报纸。在2004年12月13日出版的《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第15版是一个整版广告,做的是 “联想”与“IBM”公司合并的形象广告,细心的人会发现在“IMB”的下方有一个小小的带圈的R,报纸最底下还有一行非常小的字:“IBMlogo及Thinkpad为IBM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而联想却没有这样的标注和文字表述。联想在国内是非常卓越的公司,但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意识在IBM这样的国际大公司面前,还是显得很稚嫩,更何况是其他国内公司。

我国法律规定
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注法律是有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两层意思:
1、注册商标应当标明
法律的规定看起来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本意你是注册商标就必须要向公众表明。至于在什么地方标明是不受限制,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或其他的地方都可以。
2、注册商标标注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1、“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2、“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也有很多商家自作主张标注“TM”,有的企业将TM表示为商标已经向国家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不管其他国家如何规定,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将不代表任何意义。


学习国外公司标注方法
我们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的多。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的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可口可乐字母和酒瓶子的形象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设计的大部分位置,这两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如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的包装也是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国外的企业好象惟恐别人不知道,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到处都标注注册商标,本人曾经参加过美国Borland公司的一个培训,从其宣传册子到样品,该公司带着圆圈的R以及TM紧随公司的商标无处不在,在一张演示光盘上至少有9个带着圆圈的R以及TM。我们拿国内最畅销的两个杀毒软件来对比看看,仔细找遍产品的包装、产品光盘,始终见不到注册商标的影子,我们甚至不敢肯定该软件是否有注册商标。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光盘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甚至捆绑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我们不妨再看仔细些,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

我们来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微软的版权声明,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将他的注册商标镶嵌到每一个页面。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在任何可以标注的地方醒目地标注”,这么简单为什么我们国内的企业不知道去做,这是意识上的问题。技术上的差距很容易赶上,如果意识上无知觉,那差距将是永远的。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顾问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他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经营、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根据经营规模,石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年经营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必须配备具有化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师、经营师等业务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合具有化学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者配备具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10年以上经营的业务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经营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等。


  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领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个人申领的,应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所在地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应当会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完成现场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这日起10日内,应当会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完成复查核实工作。复查合格的,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准予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连续2年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禁止转让、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亮证经营,持证采购。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经营条件的,审查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审查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得损害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安全情况加强监督,定期对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限期申领经营许可证,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申领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改变经营方式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改正;拒改正的,责令停业,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伪造、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许可证,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查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审查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