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市及旗县区化肥淡季储备顺利实施,增强调控能力,有效平抑肥价,确保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维护农资市场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市、旗县区联动,企业储备、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储备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供销社负责。
市供销社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编制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淡储肥质量监管、销售合同备案监管及淡储化肥出库价格监管。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日常统计和储备监管工作,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化肥淡储情况。
第三章 化肥淡储的期限、品种及数量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品种、数量逐年核定。2008年储备3万吨(磷酸二铵2万吨,复合肥1万吨);旗县区级淡季储备数量、品种由当地政府决定。
市级化肥淡储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由市供销社分别在当年8月及次年5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备案。
第四章 化肥淡储的储存、使用及责任
第七条 承担化肥淡储的承储企业应是市内注册、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仓储条件好、市场信用度高的骨干农资企业。
第八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应与政府授权部门市供销社签订化肥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肥储备计划及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淡储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条 化肥淡储和正常经营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对淡储化肥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要按要求及时调入淡储化肥,并确保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根据化肥的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务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库存化肥自行销售完毕。淡储化肥因质量瑕疵、超过有效期或没有及时销售导致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灾情;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淡储化肥出库销售价格由市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
第十五条 淡储化肥存储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亏损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化肥淡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市级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供销社上报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供销社对月报表核实后,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化肥淡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也可以按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遵循进贷销还、封闭运行、不得挤占的原则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旗县区政府给予本级承储企业淡储化肥资金利息补贴或其它方式补贴。2008年市财政给市级淡储肥每吨定额贴息50元,旗县区可参照执行。今后,贴息数额按淡储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或化肥到站价格加合理费用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年确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数量后,由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数量每月编制报表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并逐月核拨利息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的,将视情况扣减利息补贴直至取消淡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依法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化肥淡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各可再生能源学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编制了《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建设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电规划目标、布局和开发时序,有序推进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
二、立足就地消纳,优先分散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要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承载物(或土地)资源及并网运行条件等,所发电量立足就地消纳平衡,优先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
三、加强电网建设,落实消纳市场。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网运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太阳能发电综合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适应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的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和高效利用。
四、加强建设运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开展多种技术和运营方式的创新。
五、加强规划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太阳能发电规划评估,根据发展形势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zfxxgk.nea.gov.cn/auto87/201209/P020120912536329466033.pdf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