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87]教基字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 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 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供暖锅炉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平方米。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定额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 用面积2.57平方米。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平方米;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 科 │3.72│3.55│3.49│3.39│ │农林、医药 │3.09│2.89│2.75│2.71│ │政法、财经 │2.78│2.68│2.60│ │ │体 育 │2.56│2.35│ │ │ │师 范 │4.23│3.97│ │ │ └──────┴────┴────┴────┴────┘
第二节 图书馆 (室 )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室、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6% │ 15% │ 14% │ 13% │ │ 政法、财经 │ 18% │ 17% │ 16% │ │ │ 体 育 │ 10% │ 8% │ │ │ │ 师 范 │ 18% │ 17% │ │ │ └─────────┴────┴─────┴─────┴─────┘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万册)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8 │ 11 │ 14 │16 │ │ 政法、财经 │ 11 │ 14 │ 16 │ │ │ 体 育 │ 6 │ 8 │ │ │ │ 师 范 │ 11 │ 1 4 │ │ │ └─────────┴─────┴─────┴──────┴─────┘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41 │ 1.28 │ 1.19 │ 1.08 │ │ 政法、财经 │ 1.55 │ 1.37 │ 1.23 │ │ │ 体 育 │ 1.02 │ 0.91 │ │ │ │ 师 范 │ 1.50 │ 1.32 │ │ │ └─────────┴─────┴─────┴─────┴─────┘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每种专业制定较详尽的定额。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3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 科 │ 8.00 │ 7.50 │ 7.00 │ 6.50 │ │农林、医药 │ 7.20 │ 6.70 │ 6.20 │ 5.70 │ │政法、财经 │ 2.00 │ 1.75 │ 1.50 │ │ │体 育 │ 1.40 │ 1.20 │ │ │ │师 范 │ 1.70 │ 1.50 │ │ │ └───────┴─────┴─────┴─────┴─────┘
第四节 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表4A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 │建筑面积定额 │ 8.09 │ 7.79 │ └───────┴─────────┴──────┘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表4B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14│0.88 │0.81 │0.68 │ └───────┴────┴─────┴─────┴─────┘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5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0.77│0.72│0.68│ 0.65 │ │ 政法、财经 │0.68│0.65│0.62│ │ │ 体 育 │1.23│1.19│ │ │ │ 师 范 │0.62│0.62│ │ │ └─────────┴────┴────┴────┴─────┘
第六节 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平方米,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11 │ 1.00 │ 0.96 │ 0.91 │ │ 政法、财经 │ 1.05 │ 0.94 │ 0.87 │ │ │ 体 育 │ 1.34 │ 1.19 │ │ │ │ 师 范 │ 0.89 │ 0.83 │ │ │ └─────────┴─────┴─────┴─────┴─────┘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平方米;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平方米;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平方米;工勤人员每人4.5平方米。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表7 (单位:平方米/生)
┌──────┬──────┬───────┬───────┬──────┬─────┐ │ │ │ 教职工与学生│ 其中: │附属单位人 │ │ │ 类别 │ 规模(人)│ │ 教师与学生 │ 员与学生 │ 定额 │ │ │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 ├──────┼──────┼───────┼───────┼──────┼─────┤ │ │ 640 │ 1:4.0 │ 1:8.0 │ 1:20 │7.21 │ │工、农、林、│ 960 │ 1:4.25│ 1:8.5 │ 1:20 │6.80 │ │医、药 │ 1280 │ 1:4.5 │ 1:9.0 │ 1:20 │6.48 │ │ │ 1600 │ 1:4.8 │ 1:9.5 │ 1:20 │6.15 │ ├──────┼──────┼───────┼───────┼──────┼─────┤ │ │ 640 │ 1:4.5 │ 1:9.0 │ 1:66 │5.70 │ │政法、财经 │ 960 │ 1:4.8 │ 1:9.5 │ 1:66 │5.34 │ │ │ 1280 │ 1:5.2 │ 1:10.0│ 1:66 │4.96 │ ├──────┼──────┼───────┼───────┼──────┼─────┤ │ 体 育 │ 640 │ 1:2.75│ 1:5.0 │ 1:50 │9.23 │ │ │ 960 │ 1:3.0 │ 1:5.2 │ 1:50 │8.43 │ ├──────┼──────┼───────┼───────┼──────┼─────┤ │ 师 范 │ 640 │ 1:6.15│ 1:10 │ 1:120 │4.15 │ │ │ 960 │ 1:6.15│ 1:10 │ 1:120 │4.15 │ └──────┴──────┴───────┴───────┴──────┴─────┘
第八节 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8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 1.31 │ 1.22 │ └───────┴─────┴─────┴──────┴──────┘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9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0.33│ 0.29│0.26│0.25│ │ 财经、政法 │ 0.29│ 0.26│0.23│ │ │ 体 育 │ 0.41│ 0.37│ │ │ │ 师 范 │ 0.24│ 0.22│ │ │ └─────────┴─────┴─────┴────┴────┘
第十节 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平方米,建筑面积5平方米;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平方米。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平方米。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平方米。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平方米。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10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 2.64 │ 2.36 │ 2.26 │ 2.14 │ └───────┴─────┴─────┴──────┴─────┘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总表1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 │学校│ 学校 │ │ │ 实验室、 │ 风雨 │ 教师办 │ │ │ │ 教室 │ 图书馆 │ 实习工厂 │ │ │ │类别│ 规模 │ │ │ 附属用房 │ 操场 │ 公用房 │ ├──┼─────┼────┼─────┼──────┼────┼─────┤ │工 │ 640 │3.72│ 1.41│ 8.00 │1.14│ 0.77 │ │ │ 960 │3.55│ 1.28│ 7.50 │0.88│ 0.72 │ │ │1280 │3.49│ 1.19│ 7.00 │0.81│ 0.68 │ │科 │1600 │3.39│ 1.08│ 6.50 │0.68│ 0.65 │ ├──┼─────┼────┼─────┼──────┼────┼─────┤ │农 │ 640 │3.09│ 1.41│ 7.20 │1.14│ 0.77 │ │林 │ 960 │2.89│ 1.28│ 6.70 │0.88│ 0.72 │ │医 │1280 │2.75│ 1.19│ 6.20 │0.81│ 0.68 │ │药 │1600 │2.71│ 1.08│ 5.70 │0.68│ 0.65 │ ├──┼─────┼────┼─────┼──────┼────┼─────┤ │政 │ 640 │2.78│ 1.55│ 2.00 │1.14│ 0.68 │ │法 │ 960 │2.68│ 1.37│ 1.75 │0.88│ 0.65 │ │财 │1280 │2.60│ 1.23│ 1.50 │0.81│ 0.62 │ │经 │ │ │ │ │ │ │ ├──┼─────┼────┼─────┼──────┼────┼─────┤ │体 │ 640 │2.56│ 1.02│ 1.40 │8.09│ 1.23 │ │育 │ 960 │2.35│ 0.91│ 1.20 │7.79│ 1.19 │ ├──┼─────┼────┼─────┼──────┼────┼─────┤ │师 │ 640 │4.23│ 1.50│ 1.70 │1.14│ 0.62 │ │范 │ 960 │3.97│ 1.32│ 1.50 │0.88│ 0.62 │ └──┴─────┴────┴─────┴──────┴────┴─────┘ ┌─┬────┬────┬────┬────┬────┬────┬─────┐ │学│ 行政 │ 教工宿 │ 学生 │ 教工 │ 学生 │ 福利及 │ │ │校│ │ 舍 │ │ │ │ 附 │ 合计 │ │类│ 用房 │ 及住宅 │ 宿舍 │ 食堂 │ 食堂 │ 属用房 │ │ │别│ │ │ │ │ │ │ │ ├─┼────┼────┼────┼────┼────┼────┼─────┤ │工│1.11│7.21│5.00│0.33│1.56│2.64│32.89│ │ │1.00│6.80│5.00│0.29│1.40│2.36│30.78│ │ │0.96│6.48│5.00│0.26│1.31│2.26│29.44│ │科│0.91│6.15│5.00│0.25│1.22│2.14│27.97│ ├─┼────┼────┼────┼────┼────┼────┼─────┤ │农│1.11│7.21│5.00│0.33│1.56│2.64│31.46│ │林│1.00│6.80│5.00│0.29│1.40│2.36│29.32│ │医│0.96│6.48│5.00│0.26│1.31│2.26│27.90│ │药│0.91│6.15│5.00│0.25│1.22│2.14│26.49│ ├─┼────┼────┼────┼────┼────┼────┼─────┤ │政│1.05│5.70│5.00│0.29│1.56│2.64│24.39│ │法│0.94│5.34│5.00│0.26│1.40│2.36│22.63│ │财│0.87│4.96│5.00│0.23│1.31│2.26│21.39│ │经│ │ │ │ │ │ │ │ ├─┼────┼────┼────┼────┼────┼────┼─────┤ │体│1.34│9.23│6.00│0.41│1.56│2.64│35.48│ │育│1.19│8.43│6.00│0.37│1.40│2.36│33.19│ ├─┼────┼────┼────┼────┼────┼────┼─────┤ │师│0.89│4.15│5.00│0.24│1.56│2.64│23.67│ │范│0.83│4.15│5.00│0.22│1.40│2.36│22.25│ └─┴────┴────┴────┴────┴────┴────┴─────┘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表1
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类 别 │ │ │ │ │ ├─────────┼────┼────┼─────┼──────┤ │工、农、林、医 │ 42 │ 39 │ 37 │ 35 │ │政 法、财 经 │ 29 │ 27 │ 25 │ │ │ 体 育 │ 48 │ 47 │ │ │ │ 师 范 │ 29 │ 27 │ │ │ └─────────┴────┴────┴─────┴──────┘
第三节 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 非体育类学校 │ 19 │ 18 │16 │14 │ │ 体育学校 │ 34 │ 33 │ │ │ └────────┴────┴─────┴─────┴─────┘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类 别 │规模(人)│ 校舍建 │ 体育 │ 集中绿 │总用地 │ │ │ │ 筑用地 │ 用地 │ 化用地 │面积定额│ ├──────┼─────┼────┼───┼────┼────┤ │ │ 640 │ 42 │ 19 │ 5 │ 66 │ │工、农、林、│ 960 │ 39 │ 18 │ 5 │ 62 │ │医、药 │1280 │ 37 │ 16 │ 5 │ 58 │ │ │1600 │ 35 │ 14 │ 5 │ 54 │ ├──────┼─────┼────┼───┼────┼────┤ │ │ 640 │ 29 │ 19 │ 5 │ 53 │ │ 法、财经 │ 960 │ 27 │ 18 │ 5 │ 50 │ │ │1280 │ 25 │ 16 │ 5 │ 46 │ ├──────┼─────┼────┼───┼────┼────┤ │ 体 育 │ 640 │ 48 │ 34 │ 5 │ 87 │ │ │ 960 │ 47 │ 33 │ 5 │ 85 │ ├──────┼─────┼────┼───┼────┼────┤ │ 师 范 │ 640 │ 29 │ 19 │ 5 │ 53 │ │ │ 960 │ 27 │ 18 │ 5 │ 50 │ └──────┴─────┴────┴───┴────┴────┘
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附件: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 │ 教 室 名 称 │ 设计定额 │间数│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平方米/生)│ │ │ 备注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 │ │ │ │ │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 │ 80人的合班教室 │ 1.29 │ 1 │80×1.29×1=103 │ │ ├───────────────┼──────┼──┼───────────────┼──────────────┤ │ 准备室 │ │ 1 │ 28 │ │ ├───────────────┼──────┼──┼───────────────┼──────────────┤ │ 40人的设计制图教室 │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 ├───────────────┼──────┼──┼───────────────┼──────────────┤ │ 制图模型室 │ │ 1 │ 28 │ │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 0.70 │ 1 │320×0.7×1=224 │ │ ├───────────────┼──────┼──┼───────────────┼──────────────┤ │ 电教用房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 │ 40人的语音教室及准备室 │ 2.00 │ 1 │40×2.0×1=80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2903 │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4466 │ └─────────────────────────┴──────────────────────────────┘
例1 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平方米/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平方米。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上表: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设学生自习和老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平方米/生,故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下表:
┌──────────┬────────────────┬─────────┐ │ 项 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 ├──────────┼────────────────┤设计定额均见《定额│ │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 》第二章第二节 │ ├──────────┼────────────────┼─────────┤ │ 特种阅览室 │ 50 │ │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 │ 目录厅、借书处 │ 100 │ │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 88 │ │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 │折合建筑面积(k=0.70)│ 1079 │ │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0=400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 ├──────────┼────────────────┤ 均见《定额》第二 │ │折合建筑面积(k=0.90)│ 444 │ 章第二节 │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 └──────────┴────────────────┴─────────┘
3.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尺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池、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平方米/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81×1280=1037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 名 称 │ 使用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 │ 室内篮(排)球场 │ 21×34=714 │ 793 │K=0.90│ ├─────────┼──────────┼─────────┼──────┤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243 │K=0.70│ ├─────────┼──────────┤ │ │ │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 60 │ │ │ ├─────────┼──────────┤ │ │ │ 厕所 │ 30 │ │ │ ├─────────┼──────────┼─────────┼──────┤ │ 合计 │ 884 │ 1036 │ │ └─────────┴──────────┴─────────┴──────┘
5.其他各种定额:如行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职工宿舍及住宅、教职工食堂、学生宿舍以及福利及附属用房等,基本上只与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有关,不再赘述。
三、关于定额的使用问题
为了使中等专业学校按本《定额》能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及进行总体规划,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所属中专校的任务、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专业设置、学制年限确定下来(简称五定)。
新建学校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可根据“五定”的结果直接套用本《定额》来计算。
老校编制扩建总体设计任务书时,首先要查清现有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其中的危房面积等基本情况。从校舍总面积中,扣除《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锅炉房、人防、商业网点;退休、已故教职工的遗属和调出人员占用的住宅等)和必须拆除的危房后,再与按《定额》算出的需要数相比较,即可求出应扩建的校舍面积。由于老校的设计不一定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还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再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并进行总体规划。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1/31 有效时间: 阅读次数:124 )
河府〔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政策更加优惠、服务更加优质的原则,经三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77号)修订为《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现颁发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市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二)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市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或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或20元以下。对投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6元/平方米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5元/平方米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4元/平方米以下。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业园区边缘,工业园区开发单位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厂围墙边;优先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电价最高不超过0.5元/千瓦时。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公安、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及配偶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 城市公共绿化费
3 城市建设附加费
4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 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 房屋租赁手续费
8 劳动合同监证费
9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 再就业基金
11 劳动年审培训费
12 义务植树代劳费
13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 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 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16 公路运输管理费
17 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18 堤围防护费
19 教育基金
20 副食品调节基金
21 土地评估费
22 土地交易费
23 气象服务费
24 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5 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6 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7 企业档案建档费
28 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30 企业公告费
附件2:减收收费目录
1 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 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 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4 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 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 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 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 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 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3 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14 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5 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8 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9 垃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