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部,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兰州大学: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附件: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 育 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
年限
学位授
予门类
每年招
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美术市场迅速发展,美术品经营活动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旅游热点地区日益活跃,对美术事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曾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但是,近年来,美术品经营混乱状况仍未得到抑制。为切实加强对美术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属美术市场的管理范围。美术品是指:书法、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壁画、漆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漫画、仿古画、碑贴、拓片、篆刻、民间美术品等。其经营活动包括:美术品收售(含涉外宾馆、饭店的美术品经销)、展销、拍卖、有赞
助的美术比赛等。
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三、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各地举办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五、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报文化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美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七、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假冒美术品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八、凡属文物范畴的美术品,按国家有关文物法规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