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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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

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十一五”时期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167起,上述事故初期遇险人员为263人,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暴露出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等问题。

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是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减少和控制事故扩大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计划。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尽快提高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履职能力,全面提高广大企业职工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坚决杜绝由于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培训计划和组织指导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资格培训班课程,扩大培训范围,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应急管理人员和中央企业总部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分局应急管理人员,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指战员的培训。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编制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划,对全体职工进行有计划、分层次的培训。

三、进一步强化培训计划实施工作

应急管理培训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培训的部门及责任人,做好培训计划实施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培训,按照培训计划指导承办单位组织好每一期培训班。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数据库,建立受训人员培训档案,强化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的管理。要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好不同层次的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方面工作需求。要发挥具有培训资质单位的积极性,组织和支持其开展社会性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范围,适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创新培训工作方法,通过座谈、演练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教育资源和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手段开展网上视频专题讲座和远程教育培训,扩大培训教育范围,树立培训典型范例。

四、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质量

要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培训考核制度,规范培训考核大纲,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培养一支精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熟悉培训业务、热爱应急管理培训事业的教学骨干队伍。要从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干部、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中选聘一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兼职培训教师,建立培训师资队伍数据库,为开展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从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选择、培训师资选聘、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环节,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应急指挥中心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范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职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编写适应不同类别人员需求的培训教材,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体系。要支持和指导大专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读本,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服务。

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应急管理培训指导工作,并每年对全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行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本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结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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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财务专家,财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推荐。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专家的工作表现,每年对咨询专家进行增补、淘汰。市科技信息局有关处室协助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好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工作。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价与市科技信息局到项目承担单位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含5位)以上的评审专家(单数),并负责组织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评审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

  (六)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价,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专家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专家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对项目所处阶段(应用基础研究、研发、中试前期、中试后期、规模化生产,下同)给出评价,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第十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分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位(含2位)。

  市科技信息局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评价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项目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情况;

  (三)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项目具体进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工作人员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

  工作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B(备选)、C(落选)三类,并对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中对各类企业资助金额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拨款金额,建议拨款金额不得高于项目单位新增自筹投资额。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三)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表。

  市科技信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在项目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

  (二)重大技术突破情况;

  (三)获得成果及知识产权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信息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2月17日起实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