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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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11月20日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权利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将房屋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的,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出租房屋,均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使用租赁房屋,依法缴纳税费。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者其他依法有权出租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转租房屋未经房屋权属人同意的;
  (五)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规范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签订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虚假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 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当事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房屋座落、房号、房屋性质及用途。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延长租赁期限的,出租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和使用;
  (三)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公安等管理部门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络,及时通报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地税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公安部门做好治安防范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税收是将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房屋租赁税收采取查实征收或综合附征率的计征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六条 出租人核算健全并能如实申报纳税的,实行查实征收;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申报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吉林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和综合附征率计征税款。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按出租用途分别将非住宅和住宅租赁税收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代征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不得擅自减、免、缓征税款,并接受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税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吉林市房屋租赁税收专用发票》。承租人可凭出租人的租赁房屋税收专用发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其支付的租金。不能出具房屋租赁税收专用发票的,其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对房屋出租人偷逃税款行为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地方税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非住宅租赁税收为市级收入;由各城区组织街道(乡镇)代征的住宅租赁税收先缴入市库,年末通过结算全额返还给各城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代征税手续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中介机构接受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当与产权人或者受托代管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任方。
  中介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中介机构代理出租房屋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自行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档案,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住宅出租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未缴纳相关税费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税费,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未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吉林市房屋租赁税收专用发票》和存在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地方税务、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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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 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 捷的行政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泸州 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枳机构
  1、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 ,另配 专职副主任1名。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暂配5名(含中心专职副主任1名),承 担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窗口机构。第一批由具有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审批 职能的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电业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质监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3、联络员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有联系,但窗口业务量不多的部门为联络员 单位。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文 化局、市农业局、市水电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贸易局等部门和开发区应指定专人,负 责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审批业务或承诺事项。
  4、将市行政事业收费大厅迁至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统一的收费窗口。
  5、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办理市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涉及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事项(含核准、转报),核发各类证件和批准文件。
  2、督促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完审批及承诺事项。
  3、协调处理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之间及各“窗口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工作关 系。
  4、受理项目业主的咨询,投诉。
  5、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决定中心内部的运作程序和规则,负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授 权范围内的管理和考核。
  三、管理形式
  1、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对市政府全面负责。
  2、业务窗口的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各业务窗口既是有关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业务受办理机 构,又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窗口服务项目的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由 服务中心研究决定,未经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已在 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有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服 务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五公开”。各窗口服务项目的受理、 初审、缴费、核发证件、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服务中心办理。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 头协调的会审联办项目,各窗口单位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3、各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业务上受原单位领导 ,工作上接受服务中心管理,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 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各窗口单位因 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应征得服务中心同意。行政服务中心 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中心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考核。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 作为在其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等次。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是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具体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 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 作,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2、行政服务中心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工作中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完善各项规章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争创一流工作的目标。
  3、各窗口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自的窗口工作。根据在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项目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
  4、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服务意 识和工作形象,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和“进一个门办好,交 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内办结”的要求,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5、市监察局要经常了解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对重视“中心”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消极应付、落实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要严 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 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郭旺生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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