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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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推动实施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实施已近2年,总体运行正常。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13562家旅行社参加示范项目,统保率达63%。全国343个有旅行社的城市中,已有314个城市启动了示范项目。前阶段,国家旅游局协同项目参与各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总结前两年项目运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2012年度项目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目前已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即将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的作用
  示范项目是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年来开展“旅保合作”、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经过两年的运行,示范项目通过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创新,妥善处置了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减少了旅游者与旅行社的纠纷,较好地转移了旅行社风险,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了解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保护旅游者权益、转移旅行社风险、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作用,以及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运行机制,主动承担起推动实施示范项目的职责。要在总结前两年示范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周密部署,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推动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向旅行社介绍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典型案例以及2012年统保示范项目的产生过程、项目特点等内容,积极引导旅行社投保,提高统保率,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作用。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提高示范项目运行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一是要强化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组成的项目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推动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督促为项目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严格履约,加深对旅行社业的了解,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做好协助投保、索赔和日常风险管控等经纪服务以及保险理赔工作,提高满意度;三是要指导各地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和日常运营,促进其提高专业能力和调解处理水平。
  三、加强研究,进一步用好行业风险数据
  各地要充分利用示范项目积累的风险数据和服务机构提出的风险管控建议,督促旅行社分析查找经营风险点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安全管理,提高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对未投保或未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参与并组织旅行社参与项目满意度调查和动态优化工作,及时反馈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项目不断完善。
  附件: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情况介绍

  一、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总体运行情况
  (一)项目投保和理赔进展顺利
  截至10月31日,全国有效投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共13563家,统保率达63%。其中内蒙古、宁夏、海南、青海和山西5省实现100%统保,广东、陕西、福建、湖南、贵州、天津、云南、山东8省统保率超过80%。项目已在25个省会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立城市调处中心,共接到报案6320起,其中已结案773起,销案2005起,待销案558起,未结案件2984起,结案率为67.19%(不含治疗中案件)。赔款1,051.77万元,预估赔款近4000万。
  (二)项目总体得到行业认可
  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示范项目满意度调查显示,示范项目得到了各地旅行社、旅游部门的基本认可,对保险经纪服务、调处服务、保险服务的各项满意度调查评分均在7分以上。
  (三)联合工作机制发挥作用
  2011年,由国家旅游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共召开1次联合领导小组会议,4次联合工作会议,10余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联合工作机制,其中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联合工作小组会议,从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保障了当地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出台过程
  (一)广泛征求意见
  2011年7月中旬至8月底,为进一步优化统保示范产品,使其更好地满足旅行社的需求,国家旅游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2011年度统保示范项目进行了动态评估,广泛听取各地旅游部门、旅行社及保险、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2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方案。调研共涉及31个省、332个城市,近400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5000余家旅行社积极参与了调研的工作。
  (二)自下而上推荐代表组成集中代表团
  2011年8月29日至9月6日,为充分发挥旅行社在保险产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国家旅游局组织全国31个省级旅游部门自下而上推荐的56名在行业内有公信力、有影响力、作风正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有研究、有思考的旅行社代表与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集中采购代表团,并通过自荐和投票选举的形式产生了谈判小组与保险机构进行直接谈判。
  (三)进行合同谈判
  2011年9月6日至8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保险合同谈判会议。谈判由中纪委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
  经过3天的艰苦谈判,确定了统保示范项目经纪合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保险合同及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数量、服务地区和份额。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于2011年10月31日与项目服务保险机构签署了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及保险经纪服务协议,确定2012-2013年度统保示范项目继续由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人保财险(份额46%)、太平洋财险(份额16%)、平安财险(份额11%)、太平财险(份额10%)、大地财险(份额9%)和国寿财险(份额8%)6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
  三、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特点
  201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在保障、费率基本维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责任更加明确,费率更趋合理,更强调服务考核,更加符合行业特点,贴近旅行社实际需求。
  (一)保障责任更加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包括接送团途中交通事故保障;二是财产损失增加对集中照管证件损毁的保障;三是旅程延误、旅行取消附加险增加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等情形;四是抚慰金附加险增加猝死情形赔付;五是公共责任限额由省级、全国限额统一为全国限额,不受省统保率50%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全年累计责任限额;六是进一步明确、简化索赔单证,提高理赔效率等。
  (二)费率机制更加符合旅游行业特点
  在保费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对部分优惠因子进行了优化,一是将“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因子变更为“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更贴近行业实际;二是统保率优惠因子增加5%(统保率95%以上)一档以调动各地统保积极性;三是各项附加险单独设立“赔付率”调整因子、“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和基本险赔付率分开计算,更加科学合理等。
  (三)运行机制更加注重服务标准化和考核
  运行机制更注重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考核,通过多项措施制约、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包括强化履约管理,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出单保险公司,减少出单区域并扣减相应份额;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理赔人员分省集中现场培训会,提高理赔服务水平;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进一步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强化风险管控服务,服务满意度如低于70%,将扣除30%的履约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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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委


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建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的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防盗保险箱、灭火器、监控和报警装置等,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
第四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我市民族习俗和市容市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住宅的分户门一律采用平开式防盗安全门;
(二)没有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两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三)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不能低于2米,阳台的设计应采用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四)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必须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五)户外电闸箱设计要加防盗锁;
(六)居民住宅要配备小型灭火器,住宅楼每四至六户备一瓶,单元楼层必须安装在上下楼梯中间,并用铁箱加明锁;
(七)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八)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九)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群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或院落内设置治安执勤、报警监控值班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住宅建筑设计文件须包括: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对未设计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不予许可开工;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规定、标准的设计文件,要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经鉴定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属于防盗产品的,应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监制。
第十一条 我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我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具体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市公安局技防办和当地派出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和单位有责任保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住宅安全防范有关规范、规定、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有(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我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要把居民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的优劣,作为评定设计质量,评选优秀设计,考核设计单位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赔偿、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已建、扩建住宅的设计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日

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
铁道部



为推进铁路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根据铁政法〔1998〕14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及所属市场主体单位是本单位物资供应采购主体。按照专业分工,各单位的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物资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总公司)受部委托对
国家统配管理物资和铁路少数专用物资实行集采专供,代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重要物资的业务衔接,负责铁路物资的业务组织与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可请铁道物资流通协会按
照章程,发挥“助手、纽带、服务、协调、自律”作用,为加强物资行业管理工作服务。
铁路各级运输部门要保证路料的及时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技术、建设、使用部门应对所需物资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技术质量监督;部质检技术机构要严格按国家和部颁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坚持技术检测与产品经销分开。
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分类管理。
凡国家统配或额度分配物资,对运输生产安全关系重大、制约铁路运输生产、需在铁路强制推行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的重要专用物资,由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专供品类要逐步减少,专供目录由部动态管理(具体目录见铁政法〔1998〕148号附件四)。
对集采专供以外的物资,企业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对能形成较大批量,有利于通过批量优惠降低采购成本的大宗物资,本着自愿原则,铁路企业可优先委托物资总公司采购供应。
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应实行分级负责。铁路企业负有物资采购与供应的权利和责任,应严格规范物资采购供应行为,坚持谁采购谁承担供应责任和质量保障责任的原则。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负责落实资源,优化配置,承担保供责任,并按质、按时、按量确保用户需求,保证供
货价格低廉;发生供货质量问题,根据用户要求,及时足量调换,补充缺货,按承担的责任向用户相应赔偿。各用料单位要核实需求,归口负责,因货单提报、储存、加工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供应及质量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自主采购物资的单位要建立内部采购核查制度,体现采购决策、
执行采购、资金拨付和质量验收各环节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严禁盲目进料,严格控制进货渠道、价格和质量。自主采购中的供应问题,由进料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铁路物资采购供应价格与监控。各单位要全面加强路用物资的价格管理。集采专供物资要体现批量价格优势,力争国家政策支持,降低全路成本支出。除直达供应和国家、部定价的物资继续执行部定办法外,其它物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规律确定。委托供应物资的价
格应低于需方所在地同期、同等质量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委托供应形成的批量优惠应与委托单位效益共享。自主采购物资要本着比质比价原则,择优选择供货单位。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供应价格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 推行物资代理配送制。实行代理配送是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建立铁路物资市场营销关系的重要举措。铁路企业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代理配送与供货单位建立高效、稳定、可靠的供销关系。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要广泛与生产厂建立
销售代理关系,委托供应物资也要积极开展代理业务。其它物资,企业物资部门应有效组织需求批量,自行建立多种形式的代理关系。
第六条 铁路物资采购逐步推行招标制。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要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集采专供物资中需要招标采购的,由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其他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各铁路局、总公司或部指定的单位负责。对铁路重大建设项
目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有效地利用采购资金。利用贷款采购物资的招标采购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采购制度。集采专供物资要按“技术设备先进,产品质量可靠,供应价格合理,公开公正规范”原则,由部有关部门会同物资总公司共同选定、联合公布定点生产厂家及其定点产品,按部颁标准定期对定点厂及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查和整顿,组织重点用户
对定点厂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进行测评,对定点生产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其它与运输安全较密切的重要物资,由部有关业务部门界定产品目录和质量标准,并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路物资采购供应要按市场交易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供需双方应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选择规范的结算方式,承担各自经济责任。
第九条 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物资部门要全力做好供应服务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保价、保及时供货、保售后服务。物资总公司要认真履行“四项承诺”;企业物资部门要突出为基层、为生产服务,在有条件区域积极推行送料制,向用户公开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考核机制
,实行服务承诺。
第十条 建立合理的物资储备。铁路物资储备实行相对集中,合理分布,优化储备。对集采专供物资,物资总公司要建立必要的周转储备;其它物资,各单位要按最少数量,最优分布原则,建立合理的生产储备。各单位要根据市场变化和生产需要,优化储备结构,减少重复储备。有条
件的单位逐步试行物资零库存储备,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十一条 加强物耗管理,控制成本支出。企业要切实加强物资的消耗定额管理和使用中的现场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严格控制物耗各环节,积极开展物资节约、修旧利废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实行全成本目标控制,节材降耗,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 建立铁路物资信息网络。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铁路物资信息发展规划,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物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依托铁道部信息基干网,选用先进、快捷、灵活的网络结构,实现物资需求、资源、价格信息的互通互联,发挥物资网络调剂作用,最大限度实现
全路物资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专业管理水平。物资专业管理应加强基础,突出特点,实现单项管理向综合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各单位要按“规范管理,强基达标”要求,加强仓储管理,从质量、数量和技术上保证物资的良好状态。抓好队伍建设,提高物资职工岗位技
术、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加强物资监督检查,建立供应监督机制。铁路企业必须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企业领导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整体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审计、监察部门及物资监察人员要对重要物资使用方向、物资进料渠道、供货价格、采购成本、技术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9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