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合作共赢、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9:41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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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合作共赢、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会晤。习近平主席分别会见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联邦委员会主席瓦·伊·马特维延科、国家杜马主席谢·叶·纳雷什金、国防部长谢·库·绍伊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声明如下:



中俄关系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为大国间和谐共处树立了典范,在当今国际关系中为促进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稳定作用。进一步发展中俄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将恪守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把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提升至新阶段,将此作为本国外交的优先方向。

双方支持对方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在涉及对方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

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互信的高层交往,进一步发挥元首、总理、议长年度互访、战略安全磋商、外交部门磋商及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等其他中俄国家和民间合作与交流机制的作用。

中俄面临的战略任务是把两国前所未有的高水平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成果。为此,双方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年至2016年)》,商定重点加强以下合作,以共同提升两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现经济合作量和质的平衡发展,实现双边贸易额2015年前达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达到2000亿美元,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充分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作用,加快落实《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相互投资额实现较大提升。

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信贷等领域推广使用本币。

积极开展在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领域的合作,构建牢固的中俄能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两国、地区以及世界的能源安全。

继续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密切协作。

加快制订和实施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规划,开展林业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开展农业领域合作,包括农产品贸易、相互投资、动植物检疫等。

加强环保领域合作,改善跨界水体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跨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和紧急救灾体系的效能。

深化高科技领域合作,推动开展从合作研发、创新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合作。

在航空制造领域开展联合研制、联合生产等大项目合作,采取积极措施保证《2013年至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项目的执行和完成。

充分发挥中俄地方领导人定期会晤的作用,加大《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实施力度,扩大地区合作范围,提高地方合作效率。

在双方长期共同努力下,两国边境地区已成为和平、友好与稳定的区域。双方将继续提高现有合作机制的效能,并根据需要建立新的对话机制,深化中俄边境地区合作。

确保跨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开展,加强中国货物经由俄罗斯铁路和远东地区港口过境运输合作。

有效落实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顺利举办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各项活动。

在机制化和长期化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青年交流,筹办2014年至2015年中俄互办青年友好交流年活动。



双方一致认为,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当今世界进入以民族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度增强、经济与文化相互融合加深为特征的发展转型期。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多样性和社会信息化成为全球性主要议题。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包括维护共同和平、安全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等,上升为国际关系的首要议题。

双方基于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基于对世界和平和人类未来的历史责任感,呼吁世界各国:

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原则,携手促进和平与稳定,推动共同发展与繁荣,建设公正、民主、和谐的世界秩序。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国家发展道路多样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的权利。

推动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基础的普遍平等、不可分割的新安全观,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毒品贩运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推动维护国际信息安全。

深化在反导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协调与合作,呼吁国际社会成员在反导部署以及开展反导合作问题上慎重行事,反对一国或国家集团单方面、无限度地加强反导,损害战略稳定和国际安全。主张共同应对导弹威胁和挑战,优先在国际法框架内以政治外交手段应对弹道导弹扩散,不能以牺牲部分国家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另一部分国家的安全。

以建设性态度和集体方式协调宏观经济政策,采取一切必要的政策措施,确保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创造就业,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投资保护主义。

双方主张进一步发展上海合作组织,加大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贩运、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国际信息安全;赋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打击毒品贩运等新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综合中心;加强经济合作,特别是交通、能源、通信、农业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建立有效融资保障机制;支持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开放原则,扩大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国际和地区合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影响。

双方指出,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日益上升,深化区域合作是巩固世界多极化和建立新型亚太地区国家间关系的关键因素。双方认为,团结地区各国力量,共同应对全球和地区问题,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促进地区共同发展,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平等、包容的安全和合作架构,是当前本地区的首要任务。双方坚信,不可分割的安全是上述架构的基本原则。双方认为,要继续鼓励地区相关国家通过双边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分歧。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工作,以便通过《东亚峰会关于加强亚太区域安全合作的原则宣言》。双方愿就推动通过该宣言与各方保持对话,听取各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双方努力推动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将金砖国家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支持金砖国家逐步成为就重大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开展对话和合作的机制。双方强调,在金砖国家框架内开展全面务实合作十分重要,包括支持工商理事会工作,探讨建立开发银行、外汇储备库,继续在科技、农业、卫生等其他重要民生领域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作为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举办圣彼得堡峰会。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相互照顾彼此关切,共同推动圣彼得堡峰会对加快世界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确保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鉴于大国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负有重大责任,我们呼吁各大国超越零和博弈、集团政治等思维方式,遵循顺应21世纪时代潮流的国际关系原则,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经济上全面互利、合作共赢,安全上互信包容、共担责任,文化上交流借鉴、相互促进,意识形态上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推动世界各国在和平、发展、合作的形势下,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习近平         弗·弗·普京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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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三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
第四条 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必要的资金;
(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五条 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
请开业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取得技术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核准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业技术条件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兼营项目。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动维修项目,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凡需变动经营地点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同时,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应在一个月前,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交还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照章纳税,并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汽车维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缴纳。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维修质量;
(二)禁止承修报废车辆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禁止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三)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和改装在用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托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
(五)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盖章。对大修或总成修理的车辆,承修者应在出厂后的三个月内和行驶里程一万公里以内负责保修;
(六)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维修车辆,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维修车辆试车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严格执行市物价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
(八)必须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九)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用户因维修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时,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市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发给的技术合格证,擅自专营或兼营汽车维修的,可责令其停止汽车维修业务,没收其非法所得(材料费除外,下同),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超越规定的维修范围的,责令其停止超越维修范围,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不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质量低劣而造成用户损失的,承修者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项承修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超出规定收取维修费用,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可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不按规定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的,可处以该项维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不缴、少缴、漏缴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应督促其补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给予批评,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2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整体队伍素质;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准备工作,做好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衔接工作;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要将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强“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颁发管理机关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申请表可参照《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函〔2004〕189号)。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六、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的延期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无需重新考核的,应当自受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考核发证单位公章,并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经颁发管理机关重新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其证书内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
  七、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延期情况。
  八、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可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