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46:27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魏律渊源辨

北魏(386年-----534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在中原地区建立比较强大稳定的统治,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大潮中,北魏统治者吸取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立法和司法经验,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创建了具有多元色彩的法律体系,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中独树一帜,被史家誉为"北系诸律之嚆矢",(1)
"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2)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探索北魏律的渊源,不仅是澄清隋唐律渊源的关键所在,也涉及如何认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创建法律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历来对此颇为重视。但迄今为止,各种意见仍存歧异,具有代表性的就有"汉律说"、(3)
"晋律说"(4)、"三源说"(5)等。笔者认为,以上诸说都只注意到北魏律作为普通封建法律的一般性,而没有把它置于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环境,也未能对北魏律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的特殊性予以重视,因而均失于偏颇。本文拟就北魏律渊源的几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就正于学术界同仁。

关于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

鲜卑拓跋部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政权后,锐意求治,在立法建制上颇多建树,先后颁行了一系列重要法典,这就产生了考察北魏律渊源的依据问题。例如,有的学者主张,探讨北魏律之源应以其后期的《正始律》为依据。(6)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如所周知,在我国封建时代,任何一个王朝的法律都不是凝滞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修律立法活动经常进行,几乎每一个新君即位,都要根据当时的需要对现行律令作一番修订。同时,皇帝还经常以敕令等形式对某些重大案件进行裁决,经过整理汇编又形成了编敕、条格、条例等法规形式。这些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灵活的法律形式,或者修改了律典的条文,或者补充了现行律令所未备。故从严格意义上讲,同一王朝的法律不存在所谓"定本"与"未定本"的区别。各个时期的"未定本",实为当时通行的定制。即使有些王朝在公布了基本律典后很少对其修改(如宋、明、清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也必然上升,甚至出现取代基本律典的现象。因此,考察一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不能以其中一部律典,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律典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当全面考察这个王朝各个时期制定(包括修订公布)的律典和以敕、令、格、式、科、比、例等形式颁行的法律法令。否则,就可能得出有乖史实的结论。

北魏而言,从《天兴律》、《神?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以至《正始律》,都是曾经通行全国的律典。它们共同构成了北魏法律体系的主干,其中任何一部律典都不能反映北魏立法的全貌。况且,我国古代立法奉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7)的准则,同一王朝历代皇帝制订的律令总是一脉相承的。后代皇帝制订法律的最直接的依据和渊源,首先是他的列祖列宗颁行的法律。即使如《正始律》这样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也只是对此前立法建制的一次总结。它不可能是直接承袭前朝(如汉、魏、晋)法制的产物。因此,考察一个王朝法制的渊源,不能裁取其某一个时期的立法状况作为"标本",而只能以其立法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为考察对象。事实上,北魏历代皇帝制定公布的律典之间的承袭沿革关系十分清晰:

太祖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伊始,鉴于"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以求得"兆民欣戴"。(8)此次"定律令,申科禁",颁行的《天兴律》,是北魏建国后,在过去拓跋政权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首次重大立法活动。

世祖太武帝继位后,"以刑禁重",于神?四年(431年)十月"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蠲除烦苛,更定科制,务从轻约,除故革新,以正一统",(9)
是为《神?律》。正平元年(451年)
六月,太武帝诏令:"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阙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
(10)是为《正平律》。
高宗文成帝初,"仍遵旧式";太安四年(458年)"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11)是为《太安律》。

高祖孝文帝太和年间,在太后冯氏和孝文帝的主持下,为配合大规模的经济、政治改革,展开了频繁而卓有成效的修律立法活动。孝文帝在北魏诸帝中以重视法制著称。他"留心刑法",强调"法为治要",并亲自参与立法修律。《魏书·
李冲传》称:"文明太后崩后,……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太和年间的重大立法活动有三次:第一次从太和元年(477年)秋开始,"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阙衷,经御刊定",对北魏前期的律令旧文作了全面修订。至太和五年(481年)冬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12)。第二次在太和十一年(487年)。是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加重惩罚不孝罪;又诏:"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从法律上废止了门房之诛一类繁酷的规定;秋八月诏:"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13)第三次从太和十五年(491年)开始,至十六年完成。太和十四年(490年),孝文帝开始亲政,决心加大改革力度,以修订律令为切入点,加速业已开展的封建化改革进程。太和十五年五月诏大臣"议改律令",七月又"议律令事",在修订北魏前期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律典。翌年四月正式"班新律令,大赦天下",是为《太和律》。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太和立法修律,不仅为全面推行改革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北魏法制自身迈向封建化的一次飞跃。法律制度中的奴隶制残余和游牧部族落后习俗的影响基本消除,如改革了野蛮的"门诛之法",废除了族刑、车裂、腰斩等酷刑,使北魏法制向着文明进化了一大步。随后,在孝文帝的主持下,以太和十七年(493年)从平城迁都洛阳为开端,掀起了以汉化为中心的改革高潮。在政治重心移向中原和民族大迁徙形成民族大杂居形势下,孝文帝在语言、服饰、姓氏、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制同化的改革措施,大大缩小和消除了北方胡族与中原汉族之间在文化上和心理上的差异,实现了太和改革的目标。

世宗宣武帝继位后,"意在宽政",于正始元年(504年)冬命太师元勰、司空元雍以下"公卿朝士儒学才明者三十余人"(14)修订律令,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15)是为《正始律》。

由此可见,"晋律说"引为唯一依据的《正始律》,也只是北魏历代相承的刑律经过不断损益修订的产物。当然《正始律》吸收了北魏自建国以来,为适应拓跋政权封建化进程而进行法制改革的成果,是北魏诸律中比较完备的律典。但它也只能反映北魏律在一定时期的发展水平,而不能当作北魏律的唯一合法代表。撇开《正始律》产生以前相承沿革的北魏诸律探讨其渊源,显然无从谈起。

关于北魏律渊源中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问题。
探讨北魏律渊源的所有论著,对此均未涉及。笔者以为,作为北魏政权主体的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鲜卑拓跋部有着自己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原华夏族由原始部落时代向阶级社会演进时,他们的先祖就已经在我国东北大兴安岭北段的大鲜卑山活动。后来,鲜卑拓跋部在由东而西再南迁的漫长过程中,逐步向文明时代迈进。西晋末年,拓跋部成为塞上的一支强大的部族,其首领猗卢接受晋朝廷敕封的"代王"称号,以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及平城为中心建立起初步形式的国家政权。在漫长的氏族部落时代形成的拓跋鲜卑的传统民族习惯,也成为鲜卑国家的习惯法。史称:"穆帝(猗卢)时,刘聪、石勒倾覆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16)
到什翼犍继代王位时,拓跋鲜卑国家进一步完善,于建国二年(339年)公布了拓跋政权最早的成文法律。其内容见于《魏书·
刑罚志》记载的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听与死

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由此可知,此次公布的法律是在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的基础上制订的,虽然也带有模仿中原汉族政权制度的痕迹,但其主要渊源显然是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其中准许犯死罪者献金马以赎,及民相杀者,可用马牛和送葬器物了结纠纷等规定,就是我国民族习惯法"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氏族部落时代盛行的血族复仇习惯,到氏族社会末期逐渐被以物赎罪所取代,即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给付马牛、谷物等实物以代替处罚。这在社会经济极其落后,物质财富极为贫乏的情况下,已经是一种极大的惩罚。例如,我国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赔命价"的规定。除拓跋鲜卑部族习惯法的上述规定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有"杀人偿马牛三十"(17)的法条;辽王朝早期刑法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汉人死亡者,"以马牛偿之,弗诛也"。(18)此外,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害人的身份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赔命价的金额。(19)

北魏和代国是一脉相承的。拓跋鲜卑部族的传统习惯和包括早期拓跋政权习惯法在内的代国法律,也必然为北魏所承袭。当然,在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中,在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下,遵循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拓跋鲜卑传统的民族习惯和早期的习惯法,一部分因其野蛮和落后,或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而逐渐被淘汰;另一部分则保留了下来,有的习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汉族文化相结合演变为北魏法律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制度。因此,与后世辽、金、元法律直接渊源于契丹族、女真族、蒙古族的民族习惯和中原王朝"正统"法律一样,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也是北魏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北魏社会具有明显的早熟性,旧制度的残留有其适宜生存的环境和土壤。加之北魏前期基于"胡汉分治"的基本国策而形成的"一国多制",使拓跋鲜卑的某些习惯法在一定范围长期通行,法律制度也明显地带有鲜卑传统习惯影响的痕迹。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载:北魏自"佛狸(世祖太武帝)以来,稍僭华典,胡风国(汉)俗,杂相揉乱"。如民相杀偿马牛的习惯法,曾通行于北魏前期道武帝、明元帝、太武帝三朝达半个世纪之久。由于它助长了民间私斗仇杀的风气,有碍于北魏统治者正在着手建立的法制秩序,才于太延元年(435年)明令废止:"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之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20)

在行政立法方面,北魏虽自太祖道武帝皇始元年(396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爵位)。"(21)但职官和爵位的名号都十分混乱,带有浓厚的拓跋鲜卑原始习俗的色彩。如官吏称号,"多不依周汉旧名,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以民事,皆拟远古云鸟之义。诸曹走使谓之凫鸭,取飞之迅疾;以伺察者为候官,谓之白鹭,取其延颈远望。自余之官,义皆类此"。(22)

特别是在北魏中央职官体制中,始终保留着一种具有氏族部落联盟时代贵族元老会议性质的特殊机构,即前期的"八部大夫"、"八大人官"和后期的"八座"。这些机构由特别身份的贵族组成,居于国家政权的中枢位置,拥有重大国策的议事权和决定权。这在我国古代中央政权体制中是不多见的。其渊源可以追溯到拓跋部落联盟时代的"八部大人制"。

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的献帝(拓跋邻)时期。献帝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七个部分,分别由其七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姓(部)",(23)诸部之长称为"大人"。(24)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国家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国家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魏书·
官氏志》载:天兴二年(398年)"置八部大夫……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魏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在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义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其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万州、黔江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十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收集,经秘书长协调,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并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8901-8902、8904、

8905-8906、8907

商品名称 船舶

备注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以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海关税号 84073410、84073420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商品名称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456-8460、8462

商品名称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商品名称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备注 同上

海关税号 851730-85175029

商品名称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商品名称 医疗仪器及器械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601-8606

商品名称 铁道机车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713000

商品名称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8

商品名称 航空航天器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454-8455

商品名称 金属冶炼设备

备注 无

海关税号 8534

商品名称 印刷电路

备注 无

附件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1

商品名称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2000

商品名称 玉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10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23090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细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100

商品名称 小麦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300

商品名称 玉米粗粒、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1

商品名称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1929

商品名称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32010

商品名称 小麦团粒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100

商品名称 小麦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食用粉类) 11081200

商品名称 玉米淀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无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1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鸭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73520

商品名称 鲜或冷的鹅块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10

商品名称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20

商品名称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海关商品码(分割肉类) 02081090

商品名称 鲜、冷野兔肉

调整后退税率 13%

备注 需加扩展码

附件三: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270900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海关税号 2710191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航空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1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灯用煤油

海关税号 27101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轻柴油

海关税号 271019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5-7号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海关税号 2710199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

海关税号 2710199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脂

海关税号 27101993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润滑油基础油

海关税号 2710199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海关税号 27109100

2710990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废油

海关税号 4403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原木

海关税号 4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海关税号 4407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8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海关税号 440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海关税号 3004909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紫杉醇制品

海关税号 44190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制一次性筷子

海关税号 4501、4502、4503

现行退税率(%) 5、13

商品名称

软木及软木制品

海关税号 第47章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木浆、纸板

海关税号 4801-4816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纸、纸浆、纸板

海关税号 2601-2612、2614-2622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海关税号 740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沉淀铜

海关税号 7402

现行退税率(%) 17

商品名称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海关税号 7404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铜废碎料

海关税号 71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铂粉、铂板、片、钯等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