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蔡祖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23:22   浏览:9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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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评《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下简称新法案)

蔡祖国


一、新法案出台的历史背景
9·11事件是美国多事之秋的发端。危机开始在华尔街蔓延。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及出售商,2000年总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2000年《财富》500强排名第16位;连续四年获《财富》杂志“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规定,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了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纪录。
安然的破产源于它本身就是一个被炮制出来的神话。由于涉嫌欺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到去年底,安然公司虚报近6亿美元的盈余和掩盖10亿多美元巨额债务的问题彻底曝光。之后,安然的股价一泻千里,最终不得不申请破产。这其中,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安然公司在SEC对其展开调查后销毁大批文件,包括许多有“机密”字样的审计文件。而且作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竟然也在同时销毁了数千份与安然有关的文件。因此,安然的破产犹如一磅重弹投向了美国的资本市场,极大的打击了尚未从9·11事件中恢复过来的美国人的信心。
2002年6月,就在安然丑闻的烈火在投资人心里徐徐熄灭之时,世界通讯、乐施两桩会计丑闻重新冒出了水面。6月25日,在SEC的调查步步紧逼之下,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和数据公司—世通公司承认,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运用不当的会计手段隐瞒了38亿美元的支出。7月21日,由于负债达300多亿美元,世通公司向纽约南区美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桩公司破产案(其资产是安然公司的两倍)。
6月28日,世通丑闻传出不到三天,美国办公设备巨人施乐公司承认,过去五年中公司夸大营业收入64亿美元。
继世通之后,美国第四大通信运营商Quest通信也涉嫌虚报营业额14亿美元。
世通、施乐等的财务欺诈行为表明,安然事件不是偶然的、孤立的。仅仅在今年第一季度,SEC就调查了64宗会计和财务报告案,一些大公司的违规行径纷纷暴露在阳光下,除上述公司外,会计行业有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等世界级会计事务所;金融行业有美林、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等世界级的投资银行;高科技行业有朗讯公司、Network Associates公司、环球通讯公司、Adelphia公司、Tyco公司等。一系列的公司欺诈事件,不仅严重打击了美国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导致股票价格暴跌。有报道说,美国股市价值最近缩水约3万亿美元。而且也充分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
乱世要用重典,干预要切中要害。面对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诚信危机,美国政府再次动员包括国会、总统、司法在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启动紧急立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
安然申请破产后,美国司法部、劳工部、SEC和国会的至少10个委员会开始着手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其他涉嫌欺诈的公司也遭到政府机构的调查。相关责任人员及公司相继已被司法部等政府机构和投资者告到法庭,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世通公司丑闻曝光后,正在出席西方八国首脑会议的布什总统严厉谴责这一事件是“胆大妄为”,是有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他表示美国政府要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并且要把有关人员绳之以法。其他政府要员和国会议员也纷纷发表讲话,表示将严惩公司财务欺诈犯罪。
6月27日,美国SEC发出4—460号指令,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财务官按照证券交易法21(a)(1)条款递交一份书面申明,所有主要管理者必须宣誓保证公司最近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或解释为什么报表有不正确的地方。否则,将面临最高可达20年监禁的牢狱之灾。SEC还要求,全美947家营业收入超过12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它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原则上须在8月14日之前提交该宣誓文件。
7月9日,布什总统在华尔街发表演讲,他许诺美国政府将结束这些伪造账目、掩盖实情、违反法律的情况,并提出了十点建议。这些建议基本上为新法案所吸收。
与此同时,国会也加快了立法步伐。7月15日,经过六天的激烈辩论,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以423票对3票、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以99票对0票通过了新的公司改革法案。由于该法案是由民主党议员萨班尼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提交国会表决的,故又称《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
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新法案。

二、新法案的主要内容
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
新法案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1)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要求:新法案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对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第302条和906条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
2)新法案禁止上市公司向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私人贷款,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第402条)
3)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返还因公司虚假报表取得的激励性报酬和买卖股票收益。(第304条)
4)新法案强化了SEC冻结支付的职责,当一个公司被调查时,SEC应拒绝支付公司经理各种津贴。(第1103条)
2.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制度。
1)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新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并具体规定了该委员会的职权。
2)强化外部审计监管:新法案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等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务。(第201条)
新法案第101条要求建立在美联储主席和财政部部长指导下,由SEC主席指定成员组成的,独立于所有市场机构的“上市公司会计审核”五人委员会。其成员要求具有高度诚信和职业道德。第102—109条则对该委员会的权力、活动资金来源、主管机构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3.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1)加强SEC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查权。SEC将要求公众公司达到所谓的“永久性”信息披露要求。SEC必须在三年期限内对每个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第401、408条)
2)制定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新法案第406条要求SEC制定相关规则,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在其递交给SEC的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该公司是否已经制定了适用于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道德法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诚实、道德的行为,包括私人利益与职责发生明显冲突时的道德准则;(2)在公众公司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充分的、公正的、准确的、及时的和易懂的信息披露;(3)与政府有关法规相符合。
4.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对于违反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的行为,新法案第904条之规定对个人的处罚数额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数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第903条则对利用邮政和电讯欺诈可判处的监禁期限由5年提高到20年,是前者的两倍。
对于那些提供不真实的公司财务状况的执行官们,第906条规定可判处10年监禁,并可处以100万美元的罚金。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罚金500万美元。
对于在公司破产或联邦调查期间故意毁灭、涂改公司财务文件的行为,第802条、1102条规定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三、新法案将对世界产生广泛的影响
1.新法案将会有效地规范美国公司的运作,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美国,欺诈与反欺诈是其证券市场上永恒的主题之一。
上个世纪30年代,无序的市场、欺诈的商业行为、虚假炒作的泡沫,共同摧毁了投资者的信心。造假和欺骗导致了股市空前的全面崩溃。欺骗和虚假是证券市场的死敌。为了重振市场信心,繁荣金融市场,美国进行了一场反欺诈的斗争。它启动最高规格的立法加强监管,建立最有权威的监管机构,毫不手软地打击骗子,恢复市场信心,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其制度性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它们的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只有两点: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严禁内幕交易。简言之,就是反对欺诈,加强监管。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果断坚决的高力度执法,逐渐树立了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市场的稳定,为美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
今天,华尔街正经历一场同样的危机。为了克服危机,打击欺诈,美国政府再次动员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最高权力机构,启动紧急立法机制,强化SEC等的执法力度。结果是制定了新法案,从其主要内容看,该法案是针对上市公司治理机构、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福利计划以及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等证券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新版本。其力度之大,为罗斯福“新政”以来市场和商业领域的最大变革。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欺诈为证券市场带来一次次的危机,反欺诈则推动证券市场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证券市场在不断的斗法较量中获得新的生命力,证券市场必将在反欺诈的较量中成熟成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案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必将逐步树立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2.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欧盟及日本等产生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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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泸州市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研究全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地方性规章,提出起草、修改建议,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泸州银监局、市人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财经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请备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财经办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泸州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泸州市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全市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对非法集资活动及时认定、有效处置。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要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归口原则,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协调配合、稳妥有效。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主要包括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依法处置和维护稳定以及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依法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帮助受害人减少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第六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通报,防止事态蔓延,尽可能把非法集资活动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和查处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测。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落实部门负责接受电话、信件和人员来访举报,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监测、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核实的非法集资活动,各部门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告或转交归口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调查核实。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范围由联席会议具体细化分工。

第九条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本地区多个行业或行业归属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牵头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发现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事件发生地相关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接受有关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诉,及时上报上级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工作,相互配合,做到定性准确,防止偏差,必要时可举行定性听证,确保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泸州市政府组织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二)重大案件,跨区县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上一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部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或上报上级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第十四条 对政策界限清晰、易于认定的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按照以下分工责任做好性质认定:

(一)只涉及本地区某行业或跨行业的,由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二)对跨地区单一行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进行性质认定。

(三)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由上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确定并组织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性质认定。

(四)对涉及本市的跨市(区、县),且以其他市(区、县)为主的,上报四川省厅际联席会议进行性质认定。

第十五条 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属非法集资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联席会议报经泸州市政府明确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依法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方式根据性质可选择行政协调、仲裁机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受托清退等。

第十六条 泸州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性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泸州市政府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

第十八条 非法集资活动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

单位的,由泸州市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非法集资活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原则统筹安排处置善后工作:

(一)公司注册地在泸州地区的,由泸州市政府牵头负责。

(二)公司注册地不在泸州,涉及泸州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地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泸州市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依法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对涉嫌犯罪从事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自身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对其他非法集资的当事人,涉案资金和财产要通过合法手续进行保全或查封,尽最大可能减少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等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处理终结后依法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在处置非

法集资活动中应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泸州市联席会议和政府。遇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应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建立日常报告制度,定期收集报告报表、做好汇总分析,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查处取缔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抵制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制订有关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对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会员单位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要加强正确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避免因不实报道或媒体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七条 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1993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粮食
厅(局)、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五”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二五”普法汇报会上指出:下一步“二五”普法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专业法的学习,使专业法的学习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从1993年开始,专业法的学习要全面展开,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1995年进行检查考核。并重申:“在专业法教育问题上,中央各主管部门起龙头作用。”全国普法办还决定在今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以推动“二五”普法后两年的专业法学习。根据上述精神,现对我部系统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开展“二五”普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部系统一定要自始至终地把这项工作搞好。特别是要学好那些与商业工作和商业改革关系最直接、联系最密切的专业法规,它既是对广大企业经商的要求,又是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学好商业专业法规,有利于提高我部系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目标,对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不论改革中机构、人员如何调整,“二五”普法工作都不应放松。希望各地紧密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好商业专业法规的普及教育,把“二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继续搞好教材征订,适当增加学习内容
我部编写的普及商业专业法规的正式教材《“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读本》和与之相配套的工具书《“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汇编》,至今还有些单位未组织征订,不少基层企业至今不知道这两本书,影响了“二五”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对学习商业专业法规的考核验收将以这两本书的内容为主,希望有关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决不能因教材不落实而延误了“二五”普法工作的进程。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两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法规。学好这两个法规可以促使商业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尽快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我部决定将这两个法规补充列入“二五”普法的内容,并希望优先安排学习,使其更好地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服务。
三、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的普法方式
关于“二五”普法的形式,全国普法办最近再次强调: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面授是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所有单位普遍适用的、切实可行的教育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上好专业法规课。如举办培训班、定期组织讲课、分期分批集中一段时间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等等。普法工作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要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如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展览,制作幻灯片、纪录片、电视短剧,召开学法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竞赛等。《中国商业法制》杂志和《中国商报》将进一步加强“二五”普法的宣传。希望各地也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为普及商业专业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学用结合,知行统一,考核验收以“行”为主
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学习商业专业法规一定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学习专业法规,要边学习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提出改进措施。对商业专业法规考核验收的原则是:知行统一,以“行”为主,即知识考核与行为考核相结合,重在行为考核。通过考核,检查企业是否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有无提高。关于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本系统施行,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视情况组织一定力量到有关单位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
能否把“二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地搞好,组织领导是关键。希望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而且要把普法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普法机构、人员、计划、教材、时间、经费六落实,同时要主动取得地方普法办的帮助、指导和支持。为了迎接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的召开,我部拟在今年第二季度召开学习商业专业法规座谈会,重点是交流经验,分析问题,制订措施,希望各地早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