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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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外贸易企业的管理,促进海外贸易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贸易企业,是指我省在国外或境外设立的以进出口贸易为主、具有当地经济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贸易性企业。
第三条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贸委),是全省海外贸易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各单位到国外或境外兴办海外贸易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并对海外贸易企业进行方针、政策的指导。
第四条 海外贸易企业应遵守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主动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同务机构的协调管理。
第五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宗旨是:利用海外的资源、技术、资金、市场以及科学的管理办法,带动和扩大我省的出口创汇,推动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发展与世界各地的经贸合作关系,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开展市场调研,传递经贸信息,为国内企业扩大出口服务;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开展多种经营;为国内企业培养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人才;完成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办海外贸易企业的国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对外贸易的进进出口经营权;
(三)年出口创汇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四)具有兴办海外贸易企业所需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 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属省外经贸系统的,直接向省外经贸委申报;属省直其他行业的,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转省外经贸委审核,经其同意后转报省外经贸委审核。省外经贸委对报送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根据拟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或者转报省
政府、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国家出口任务的情况,对拟设立企业所在国(地区)的经贸情况,设立该企业的近期和长期工作目标,拟设企业的中外文名称、地址、内部组织形式、与外方的合资或合作方式,外派人员数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金额
和资金来源等。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基本情况,对我方常驻人员的规定,当地的市场情况分析以及企业的工作计划和经营效益的预测分析。
(三)企业章程。
(四)合资或合作性质的企业,应报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并提供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明书等)。
(五)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在该国(地区)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须持同意设立企业的批复,到省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国有资产登记、税收、海关、商检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应按所在国(地区)的规定,及时到当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国外或境外有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 海外贸易企业经批准并在当地注册后即为当地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十三条 独资形式的海外贸易企业的总经理,由国内主办单位聘任、其董事会由主办单位组建。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海外贸易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股东单位按持股比例派员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对全省海外贸易企业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经济目标由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或主办单位)按财政年度进行考核。
(一)已开业的企业,第一年进出口经营额应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以后每年递增20%以上。
(二)企业第一年由主办单位提供开办费和流动资金,第二年做到费用自给或有盈利,从第三年起核定盈利指标。
(三)企业每半年向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度结束后,书面报送一份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
(四)经济目标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扩大出口创汇及其业务情况;盈亏情况及主要原因;派驻人员情况,包括政治表现和业务绩能以及有无违纪情况。
(五)经过考核,全省每年评选10家先进海外贸易企业。对被评为先进海外贸易企业的主办单位和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主办单位和股东单位拨给企业的全部资产(现金、购置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等);
(二)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得部分;
(三)企业接受的捐赠、赞助或通过其他形式创收而形成的属于我方的资产;
(四)其他应归国家或企业所有的资产。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确定海外贸易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人,并在国内外办理必要的资产拥有证明。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全的责任,其工作变动时,主办单位应确定继任人,并及时在国内外办理资产交接的法律手续。
第十八条 新设海外贸易企业,主办单位必须在中方派出人员办妥常住签证并抵达企业所在地后,再汇出资金或发运作为中方投资的设备、材料等。
第十九条 海外贸易企业对属于中方的资产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资产的评估或清算结果须由国内或境外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作出,经公证后,作为海外贸易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数。

第五章 业务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人事、财务、业务按隶属关系直接与国内主办单位挂钩,并接受其具体领导。主办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人,以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和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并为企业开展业务和常驻人员安心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香港开办的企业,还须接受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海外贸易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汇、黄金、股票、房地产等风险性较大的经营业务。企业参与国内外投资必须逐项报国内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海外贸易企业和派驻人员,不得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认购股份或购买不动产。如确因驻在国(地区)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办理购买动产或不动产手续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由主办单位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委托协议,经法定公证机关公证或到注册律师事务所办妥财产所
有权的法律文件,明确个人名义的该项财产属主办单位所有。该类法律文件正本应交主办单位保管。已经购买的,须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外贸易企业各种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联签制度。因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实行联签的,其对外支付和负债责任必须严格限于登记注册的有限资本内。
第二十四条 海外贸易企业必须按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报送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随时接受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董事会的财务稽核。
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管理,按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派驻海外贸易企业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从事经贸工作或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职工作,能独立处理工作和业务上的各种问题,熟悉驻在国(地区)的语言或英语。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外贸易企业的常驻人员,由派驻单位进行初选,报省外经贸委审定,再报省政府批准;派驻港澳地区的人员,应事先征求宜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的管理
(一)常驻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其中,驻港澳人员由宜丰实业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二)常驻人员应服从所在海外贸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服从领导和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完成经济目标及其他工作任务的人员,经所在海外贸易企业和派出单位商定并报省外经贸委同意后,予以调回或更换。
(三)常驻人员的工作调动,必须通过组织进行。对不服从调动或擅离职守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他企业均不得录用或聘用,原派驻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四)常驻人员一律持护照,未经批准不得向驻在国(地区)申领永久居留身份证;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联系出国留学、谋职、定居;在外工作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第二十八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的待遇
(一)常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参照外经贸部驻外人员的标准并按其在外所任职务确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条件成熟的,经省外经贸委同意,也可按驻在地标准试行社会工资。
(二)常驻人员在国外工作满两年,可回国休假一次,在国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对因公回国应从严掌握,在国内停留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适当冲销休假时间。
(三)常驻人员的配偶,在对方企业经济效益好,经济负担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对方任期满两年后出国探亲一次,在境外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其境外往返机票费及境内旅费由对方企业负担。
(四)在海外工作满三年的常驻人员,企业经营效益好的,经主办单位同意,报省外经贸委批准,可带配偶。配偶在外的经济待遇,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海外贸易企业常驻人员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即予轮换。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提前调回或延长任期。

第七章 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条 海外贸易企业在投资额、投资比例或股份转让、合资伙伴、合作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变化,主办单位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及时办理国内外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变更常驻地址,亦应报省外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海外贸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主办单位依照原申报程序申请予以撤销,或由审批机关责令主办单位将其撤销。
(一)自核发批准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在驻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或尚未开业的;
(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三)合资、合作各方因故同意提前终止的;
(四)严重违法乱纪,违法经营,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原批准经营年限期满,既未续签合同又不办理继续开业手续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必须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撤销海外贸易企业过程中,应依据当地法律和国内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事宜,及时将派驻人员和属于中方的国有资产调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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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6年5月20日淄政发[1996]72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卫生所(室)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卫生所(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体办医和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依法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第三条 卫生所(室)由村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对卫生所(室)及农村个体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对卫生所(室)实行乡办乡管。

第二章 卫生所(室)

第四条 卫生所(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康复医疗、爱国卫生等各项社会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基层卫生执法工作。

(三)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处理及转诊工作。

(四)做好有关卫生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卫生所(室)应按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农村实际需要设置,实行一村一所制。人口不足300人,相距不足1公里的村可以联办。人口在2000人以上确需增设卫生所(室)的必须严格审批。

第六条 卫生所(室)的设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初步方案,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所(室)的命名统一用村名界定(如:××乡镇××村卫生所(室))。

第八条 卫生所(室)要有专用房屋,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必须独立分设,有条件的可设康复室、妇幼卫生室。卫生所(室)的建筑设置图纸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统一确定。

第九条 卫生所(室)由村集体举办,其房屋、设备按建设要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配备和维修,所有权归村委会。

第十条 卫生所(室)应配备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有盖方盘、50支以上不同型号的注射器、高压消毒器、污物桶、一般外伤处置器械、中(西)药架、检查床、康复功能器、健康教育宣传板等基本设备。卫生院对设施条件较好的卫生所(室)所需的其他诊疗设备要加强管理。

卫生所(室)必须有120种以上常用药品,药品配备要适量、适用。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的发展规划、乡医考核奖惩和晋级等进行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卫生所(室)各项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卫生所(室)财务以乡镇为核算单位,由卫生院统一建帐,分所(室)核算;药品(包括器械设备)由卫生院统一代购分发。

对村集体经济好、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的村卫生所(室),其财务管理可由村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卫生所(室)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使用许可等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所(室)应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簿,使用统一印制的处方、门诊登记、收据、报帐单据、财务帐目。

第十四条 卫生院对卫生所(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任组长,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卫生院,由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下设一体化管理、财务核算、药品供应3个科室。

第十六条 卫生所(室)持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聘任书、乡村医生退休证和卫生所(室)的名牌,分别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诊疗处方、门诊登记、帐簿、收据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制。

第三章 乡村医生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必须由身体健康、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今后新增补的乡村医生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取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500人以下的村配备1—2名乡村医生;500人以上的村,每增加500人可增配1名。2人以上的卫生所(室)设所长一人,应配有1名女乡医。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职称分为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卫生员四级,每五至七年晋升一次。晋升职称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人员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的任用由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卫生院审查、考核,合格者由卫生院长聘任,发给乡村医生聘任书,建立档案,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本村任用,也可由卫生院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报酬实行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由乡镇卫生院按月考核统一发放。基础工资主要从村提留中解决,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从卫生所(室)业务收入和药品周转利率中解决。乡村医生工资额达不到村干部副职水平的从集体提留中补足。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实行退休制。由卫生院从卫生所业务收入、集体提留和乡村医生工资中各提取一定资金,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乡医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对确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者,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连续3年受区县级以上表彰的乡村医生在职称晋升、工资发放和退休金享受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四条 对乡村医生每年考核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乡医资格,对不服从管理、服务态度恶劣、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用合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贾学英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强市建设,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286项,取消423项,降低收费标准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65项。
二、对本决定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收费范围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要认真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费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费,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属于降低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按新标准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各部门一律停止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收费单位一律停止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要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服务或指定服务,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增加环节搞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市物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决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泰安市农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三)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四)农业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五)农广校中专学历生学杂费 300元/生 年
(六)检疫证书费 1元/证
(七)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6项
(一)中国农业会计函校泰安分校学杂费
(二)大白菜一代杂交种监制服务费
(三)成人专业证书教育管理费
(四)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五)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六)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二、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国家级科技奖申报费 500元/项
(二)省(部)级科技奖申报费 300元/项
(三)市、地、厅、局级科技奖申报费 150元/项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交易额的5‰
(五)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六)专利代理收费 详见文件
(七)专利收费 详见文件
(八)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科教基金
(二)科技发展基金
(三)民办科技组织管理基金(费)

三、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

四、泰安市广播电视局
保留收费项目10项
(一)收视境内外卫星节目管理费
1、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300元/年
2、境外卫星收视管理费 800元/年
3、个人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100元/年
(二)《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45元/套证
(三)重新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收费 50元/户
(四)有线电视建设费(国产件) 200元/户
(五)有线电视建设费(进口件) 250元/户
(六)商业性用途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 1000元/系统
(七)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联网入网费 100元/户
(八)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经改造入网的改造费 40元/户
(九)有线电视收视费 12元/户月
(十)有线电视用户拆迁成本费 70元/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演播中心机房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二)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三)有线电视用户证工本费
(四)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

五、泰安市粮食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非农业人口粮证工本费
(二)"农转非"供粮凭证工本费 

六、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七、泰安市中小企业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系统领导干部厂长(经理)岗位培训费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200元/人 期

九、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的建筑工程 2500元/m2
2、新建民用建筑 25元/m2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
1、规划区内的企业、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
2、个体工商户 50元/户年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二)平时使用人防设施工程及设施、资源收费

十、泰安市水利与渔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内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详见文件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销售额的25%
(六)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七)泰城自来水水资源费 0.50元/m3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由30元/证降到1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水资源开发费

十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一)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据不同方式分别计收
(二)土地登记费 详见文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采矿权使用费 详见文件
(五)采矿登记费 详见文件
(六)耕地开垦费(保证金) 详见文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1、大型 由9000元/矿降到7000元/矿
2、中型 由7000元/矿降到5000元/矿
3、小型 由5000元/矿降到3000元/矿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土地价格评估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0.1‰-4‰
(二)测绘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2项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
(三)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国有土地划拨费
(五)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六)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测绘许可证审查费
(八)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九)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十)土地办证费
(十一)土地开发管理费
(十二)土地开发配套费
(十三)土地权属变更费
(十四)土地过户费
(十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十六)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十七)土地测量费
(十八)统征服务费
(十九)土地证书年检工本费
(二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地租)
(二十一)土地增值费
(二十二)土地管理技术培训费

十二、泰安市盐务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

十三、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
(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详见文件
(三)经济合同鉴证费 详见文件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6元/本
(五)经纪人工商管理费 佣金的10%
(六)商标业务收费 详见文件
(七)商标注册管理费 详见文件
(八)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含公告费) 3000元/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3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由按营业额的0.5-1.5%降到0.4-1.2%;按营业收入的1-2%降到0.8-1.6%。
(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工业品、大牲畜 由按成交额的1%降到0.8%
2、其他商品 由按成交额的2%降到1.6%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2项
(一)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
(二)新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三)各种年检咨询费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六)私营企业保证金
(七)私营企业管理费
(八)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九)建筑市场管理费
(十)抵押物品服务费
(十一)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
(十二)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十四、泰安市审计局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十五、泰安市体育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元/证
(二)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 2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市级青少年运动员资格审查费

十六、山东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0元/套
(二)外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文件
(四)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电脑4#0.30元/份、7#0.50元/份
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手写4#3.00元/本
(五)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十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1、正常管理户 40元/户(套)
2、"三改"企业 10元/户(套)
3、年纳税额600元以下,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额户)的 5元/证
4、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 不收费
(二)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 1.3元/枚
(三)微机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四)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三)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十八、泰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 18元/证

十九、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3项
(一)无线电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无线电台注册登记等收费 详见文件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频占费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移动电话手机用户频率占用费
(二)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三)移动电话智能卡频率占用费

二十、泰安市统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费 200元/人
(二)统计证工本费 8元/证
(三)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统计咨询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五)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120元/人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商品房统计费
(二)基建统计费
(三)农村统计人员培训费

二十一、泰安市档案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档案保护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二、泰安气象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二)"121"电话自动咨询气象服务收费 0.4元/次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气象科技档案资料费(含咨询费、管理费) 

二十三、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详见文件

二十四、泰安市畜牧办公室 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国内动物检疫等收费 详见文件
(二)动物种畜禽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五、泰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1项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240元/人·国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二)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三)因公出国服务费
(四)护照服务费 

二十六、泰安市文化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著作权作品登记费、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详见文件
(三)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50元/套
取消收费项目10项
(一)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管理费
(二)非文化系统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管理费
(三)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四)《营业演出许可证》手续费
(五)录音录像管理费
(六)计划内演出管理费
(七)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八)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费
(九)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二十七、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污水排污费 0.04元/吨
(二)超标排污费 详见文件
1、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 每年提高5%
2、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 2-5倍
(三)滞纳金 每天1‰
(四)二氧化硫排污费 0.2元/kg
(五)超标水量费 0.3元/吨
取消收费项目9项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证工本费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非委托检测费
(三)电镀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费
(四)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五)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六)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七)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八)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九)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二十八、泰安市林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11项
(一)育林费 销售额的5%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元/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四)绿化费 5元/人·年
(五)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六)水果类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九)木材运输证件费 1.5元/证
(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十一)《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目2项
(一)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8%降到4%-6%
(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对中药生产企业) 按销售额的6%-8%降到1%
取消收费项目7项
(一)林政管理费
(二)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证件费 
(五)森林资源更新费
(六)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
(七)育林基金对果品及果品加工品的收费

二十九、泰安市地震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抗震设计监督费

三十、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取消收费项目14项
(一)灭火器铭牌费
(二)灭火器产品合格证费 
(三)灭火器管理费 
(四)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五)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六)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七)消防设施竣工安全保证金
(八)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九)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十)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十一)消防押金
(十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
(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十四)消防设施设备费

三十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营、集体企业 24元/证
2、个体工商户 12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工本费

三十二、泰安市财政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20元/人科
(二)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60元/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证;年检费(二年一次)5元/证 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13元/卡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24课时)72元/人期
取消收费项目5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入境认定费
(四)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费

三十三、泰安市经协办
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3项
(一)承办业务服务费 受益金额的2%
(二)代办业务服务费 运输物品价值的1-3%
(三)垫付资金手续费 垫付金额的1%

三十四、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0元/证
(二)增发副本工本费 25元/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1600元/矿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费 正本:4元/证 副本:6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煤炭管理费 

三十五、泰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城镇居民户口计划指标凭证收费
(二)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三)农电发展基金

三十六、泰安市物价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正本 10元/份
2、副本 70元/份
3、变更 30元/本
(二)收费年度审验费 收费总收入的5‰
取消收费项目1项
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

三十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10-50元/件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50-100元/件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50元/件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 5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50-100元/件
6、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 5-30元/件
(2)专利行政案件 50-400元/件
(3)其他行政案件 30-100元/件
7、劳动争议案件 30-50元/件
8、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9、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申请执行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50元/件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1)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 3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交纳
(四)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 按实际成本收费
(五)其他诉讼费 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六)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
1、活体检验
(1)检验费 20-50元/人次
(2)鉴定费 30-50元/人次
(3)会鉴费 50-100元/人次
(4)亲子鉴定 200-250元/人次
(5)性功能检查 50-80元/人次
(6)司法精神病鉴定 100-200元/人次
2、物证化验 
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10-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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