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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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答复
三月二十五日来函收到,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
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二、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三、一九六五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可以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198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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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山西省政府
第17号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陆军和武警三年、海军和空军四年)期满或超期服役,经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部队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总参谋部、民政部通知,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因国家建设需要,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的;
5、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原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出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和安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后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去安置机构报到。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凡档案材料不完整或者涂改以及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对不适合继续留部队服役,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可随时办理接收手续。非国家规定的退伍时间办理退役手续的,经省安置机构审批后,各地方可接收。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本省境内由城镇(或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迁往城镇的,由迁入地县级安置机构审查并报地、市安置机构审批;外省要求在我省安置的,由迁入地县级安置机构受理,地、市安置机构审查,报省安置机构审批。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凭地、市或省安置机构的批准
证明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
从本省入伍,退伍后要求到省外安置的,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后,当年的口粮由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供应。
第十条 农村退伍义务兵中由国家分配工作并转非农业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并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计算为工龄。
第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不便分配工作的,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
第十三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分散安置。因伤残后遗症且家中无人照顾需住省荣军医院康复疗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分散在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工作的安排,由所在地的县级安置机构或上级安置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安置机构应在办理退伍报到手续后出具证明,以便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每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安置机构提供的情况下达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安置机构应及时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安置机构介绍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不占安置指标)。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安置机构统一分配工作。
第十九条 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可由原征集地安置机构接收。需要继续治疗的,当地卫生和民政部门安排入院治疗;病情较轻的,回家休养;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由地方经费中开支。其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家居农村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家居城镇的,病愈后可酌情安置。安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的,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五岁,原学校应在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原学校撤销、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复学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政府的教育部门可另行安排到相应的
学校学习。复学的退伍义务兵毕业后,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应安排工作而参加开学考试未被录取的退伍义务兵,仍可安排工作,超过一年的,不再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31日
浅论合同的特征

王海宏


  在我国合同法昌过程中,关于全同法中的合同概念,一起码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呈人之间设立、京戏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合同法应继续没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根据该条规定,俣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转文。据此可见,合同?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咱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民一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这顷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赤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一人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阅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阅合同旨在形成某咱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蝗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发事人通过订阅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协议法成立并生效,?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同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一只。第二,各方当事人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乞求自身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地和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嫩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挡事人之羊形成的合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