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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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1985年8月5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对象,是否只限于卫生系统和各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吸收录用的国家正式职工。经研
究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
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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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 决 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 决 定

  (2010年5月2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国函(1994)93号《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中“军品科研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精神,结合军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现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三、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1996年底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五、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89)国税地字第0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