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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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使《商丘市已购共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商政【1998】39])与《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51令)的有关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便于操作,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政【1998】39号文件与本通知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二、依照房改政策,虽按标准出售但发证时没有按规定界定产权比例的,应补足剩余的售房款,否则不准上市出租或出售。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四、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
除执行商政【1998】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属于以下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也不允许上市出售;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限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和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节余部分不予退还,还继续用于该幅房地维修。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除照章纳税外,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附件执行。

七、房地产、土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应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条龙“办公。

八、对违反商政【1998】39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一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九、对违反商政【1998】39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新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程序审核、确权、私自办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20 14 10 7 5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层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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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程序,防止中小学生出国出境过多过滥,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
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
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定义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是应外国政府或青少年组织邀请,由各级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开展的赴国外境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报批程序
1.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是青少年对外交往的组成部分,各省级团委应根据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活动规模和交往频率实行总量控制。
2.地方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立项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各省级团委统战(国际)、联络部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省级团委审核后以省级团委的名义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批。
3.各省级团委上报的请示应详细说明活动地点、起止时间、主题及意义、外方邀请组织背景、联系经过、人选和费用负担情况及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参与等情况,最迟应在活动开始前四十五天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4.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在接到请示件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或进展情况通知报件单位。有关同意赴访的意见应书面批复有关单位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注意事项
1.由于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且中小学生尚未成年,不易管理,举办此类活动不应盲目攀比。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不宜举办此类活动。不得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此类活动。
2.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活动原则上每次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举行。
3.组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准备和集训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障参加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分别向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参加人员境外走失或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其他权益侵害的团组,将追究派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政府


(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的,必须增配1名船长。
第五条 船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举行应变演习,并按规定将演习活动内容填入《航海日志》,以备检查。
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装载规定配载,严禁船舶超载、滥载。
第七条 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除适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装载危险货物。严禁在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废弃物。
严禁船员、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条 船舶上落旅客(车辆)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维护秩序,客、车上落实行人、车分流。船舶开航后,随车人员必须离开车辆,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装车甲板随意停留。装载车辆应当绑扎或者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车辆之间、车辆与消防栓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60厘米宽的
安全通道。
第九条 船舶航行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当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规则,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安全航速,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当恶劣天气影响船舶航行时,由船公司按船舶的技术状况决定船舶能否开航。船舶防台风工作由各港防台风指挥部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船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图作业,正确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及《油类记录簿》。
第十二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就近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并于48小时内按规定向港务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港务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1989年8月16日发布的《琼州海峡渡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