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镆耶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镆耶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镆耶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观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推迟2003年第二次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
考 试 办 公 室
外考办[200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专局(引智办),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各BFT考试培训中心:
由于非典型肺炎在我国突如其来的爆发,我国人民的生命与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为抗击非典,党中央、国务院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的一系列指示,群防群控,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决定将定于2003年7月19日举行的“2003第二次BFT考试”推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迟时间
推迟时间将根据疫情的控制情况而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 临时考试
在这段非常时期,原则上不安排临时考试。但对个别重要出国培训团因时间关系确需单独组织考试时,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专局(引智办)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考试。临时考试只发给成绩单,不发BFT合格证书。在单独组织考试时,应切实做好下列两项工作:
(一) 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临时考试公平、有序进行
BFT考试是衡量我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级考试,是提高出国培训质量、改善培训效果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外专局或引智办在组织临时考试时,一定要按照外专发[2000]181号文、外专发[2001]197号文以及外培中心发[2000]015号文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临时考试公平、有序进行,以维护BFT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严防非典传染措施,确保临时考试安全、顺利进
行
1、在考试的前一天,须对考场进行消毒;
2、在考试期间,应保持考场通风;
3、每一考场,考生不得超过20人。考生一人一桌,前后保持适当距离;
4、考点在考试前的几天时间里,需动态掌握和了解考生的健康情况。对在此期间,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的考生,考点要迅速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妥善处理考生的考试事宜;
5、考生在入考场时,须测量体温;
6、口试时,考生与考生之间、考生考官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5米。
三、解释工作
各地、各部门外专局或引智办以及各考点,特别是疫情较轻的上述单位要从全国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向考生作好推迟考试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协助考生作好复习和培训工作。已经报名参加BFT考试的考生,其报名资格可保留到下次考试;要求退考的,应将报名费、考试费全额退回。
200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