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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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6]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及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有关资金支持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设立“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200至300万元,并广泛接纳企业费助和社会捐助,该基金由市科委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㈡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产品试制需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市科委给予优先立项。凡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贷款,由市科委会同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㈢高新技术项目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原则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㈣对规模尚小,但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中试开发,依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优先安排中试开发费用支持其发展。

  第四条 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

  每年由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公布符合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名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用财政返还方式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㈡科研单位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所取得的收入,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

  ㈢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在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㈣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有关土地出让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市土地、规划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一经列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联合开发土地以及要改变土地用途,须按北政发[1992]56号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㈡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最长为五十年。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规定上缴自治区部分外,分别减收80%和5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㈢与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技术含量高,有可能成为北海市骨干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参与项目开发。

  第六条 企业以经过评估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时,其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七条 关于进出口关税及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收。

  ㈡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规定地域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㈢保税货物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㈣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㈤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样品、样机(包括种子、种苗等)凭市科委批准文件并经海关审批,可免税放行。

  ㈥对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㈦根据业务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的出国手续办理在经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第八条 鼓励外商和引进外资创办、合资兴办、合作经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凡此类企业享受对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到北海实施产业化。凡成果持有单位及个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鉴定单位的成果鉴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我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核实确认,符合产业化条件的即可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承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决定给予中止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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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在各地的广泛深入开展,全国爱卫办对现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每年第1季度为申报期,其他时间为评审期,第3年第4季度集中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按照申报顺序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技术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综合评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适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其整改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

  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演艺业是极具再开发能力和产品衍生潜力的核心文化产业,演艺企业和演艺市场的发展对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有文艺院团顺利完成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随着大部分国有文艺院团转化为市场主体,以企业为主体、事业为补充,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新型演艺体制格局已经形成,为我国演艺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演艺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转制院团)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赢利能力弱,转制后面临巨大的生存发展压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支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演艺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

  (一)落实转制院团土地使用政策。转制院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转制院团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转制院团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机制,把实现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财政扶持的重要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制院团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善转制院团排练、演出条件。鼓励通过置换、改造现有闲置建筑等方式,为各转制院团解决排练场所问题。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为各转制院团解决演出场所问题。为转制院团配置的剧场应主要用于演艺项目经营,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所配置的剧场年演出场次达到一定数量。

  (四)加大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事业基建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征收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中小剧场等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多层次、多业态的演出场所。

  (五)支持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支持一批重点文艺演出院线企业发展,整合剧场和剧目资源,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演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形成规模效应。鼓励转制院团特别是骨干演艺企业通过投资、联合等方式参与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二、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

(六)规范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要规范完成清产核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各项任务。转制院团要不断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一步到位实行股份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七)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转制院团要努力提升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强化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八)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把转企改制与兼并重组结合起来,推动演艺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推动转制院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鼓励转制院团通过股权投资、资源互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确定部分改革到位、成长性好的大型转制院团作为国有演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试点单位,加强指导,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九)扶持中小转制院团健康发展。支持中小转制院团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尽快形成一批特色演艺企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包括转制院团在内的中小演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依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转制院团发展。

  三、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十)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转制院团开展工商注册、资本投资、股权转让等提供咨询指导,方便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允许转制院团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鼓励成立演艺业发展基金,支持演艺业发展与创新。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对转制院团及其战略性、先导性演艺项目进行投资,推动演艺投资多元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演艺业保险市场。

  (十二)积极发展中介组织。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演艺产业要素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演艺企业集团、行业联盟等组织。提高演艺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促进资本、著作权、人力资源等要素的规范流动与合理配置。推动建立演艺企业测评体系,推进演艺市场主体评价。鼓励演艺企业、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设立演艺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对伤残、生活困难演艺人员进行救助。

  (十三)为转制院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对转制院团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轮训,从2013年起在5年内完成对全国转制院团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分批次培训。推荐优秀演艺人才进入国家各类人才计划。宣传文化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要适当向转制院团倾斜。完善演艺人才待遇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转制院团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当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文化名家工程、国家文化荣誉制度等,造就一批艺术名家、演艺企业管理名家。

  (十四)加强转制院团党组织建设。转制院团要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及时理顺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本意见各相关实施部门,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中央有关部门将适时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文化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