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1:01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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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4〕77号)有关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是评聘和考核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   

  为提高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特制订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如下:

  一、师德修养

  自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岗。

  教书育人,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实践,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能义务为学习困难学生补课。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不做损害学生利益的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师生关系良好。

  二、学识水平

  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了解课程教材教法改革的发展趋势,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掌握学科教学规律,在学科教学中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有宽泛的人文与科学知识,善于利用各种信息开展教学与教学研究活动。

  有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善于依法执教。

  有扎实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理论知识,熟悉掌握教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三、专业能力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了解和熟悉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善于与学生沟通,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具有现代教育教学观念,有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依据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实际,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能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全面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和谐发展,不搞大运动量训练,教学效果显著。

  能关注本学科研究动态,结合实际,提出问题,确立课题。能结合教学实践,运用科学研究方法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并能用研究成果指导实践。

  善于合作共事,能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工作。

  四、工作绩效

  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进取心强。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学校的充分肯定和学生、家长或社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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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厅〔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工作,确保其规范化办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1.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党和国家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专门人才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步伐、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加大扶持力度,做好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2.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由我部统一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

  3.编报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要按国家计委、教育部年度编报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有关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民族教育部门牵头提出建议,并商职能部门后,按要求报送我部。招生计划要重点投放在培养民族地区师资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人才领域。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分地区招生计划分别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发展规划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科班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4.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生源为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

  5.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入学须知等有关材料寄到相应的本(专)科招生学校。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预科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录取预科新生持预科录取通知书到预科培养学校报到。民族班直接进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预科班招生时,招生学校可公布招生专业计划,但不确定学生录取专业。预科生结业转入招生学校的专业分配,要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学生德、智、体情况,结合学生的志愿,由招生学校在预科生结业前确定。

  6.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等学校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民族预科录取新生情况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

  7.预科录取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直接寄到预科培养学校。预科学习期间学生档案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结业后转入招生学校。

  预科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管理主要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招生学校协助。

  民族预科班教学统一使用原国家教委1996年颁布的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学大纲和统编少数民族预科教材组织教学,重点上好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

  预科结业考核和结业证由各预科培养学校组织和印发。合格者升入高校本(专)科学习;不合格者可保留一年预科学籍,考核仍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8.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等学校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民族预科结业考核合格学生情况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

  9.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由招生学校发本(专)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本(专)科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

  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占转入当年招生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地方及其所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时,应按拟转入的学生数,在转入年度来源计划中“其他类”的“预科班”项内预留招生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4号


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河南、安徽、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