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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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


(1993年8月30日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发布)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进一步加快了发展步伐,每年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数都有大幅度增长。各地旅游部门、公安机关为保障来华外国游客人身财物安全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旅游涉外饭店(以下简称“饭店”)都建立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防止侵害外国
游客的犯罪活动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治安状况不好,一些饭店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工作松驰,给犯罪分子在饭店内作案以可趁之机。继去年5月19日在昆明翠湖宾馆发生两名日本游客被杀害的案件后,今年又相继发生了5月25日一名美国客商在
昆明锦华大酒店被杀害、6月7日三名日本游客在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被杀害的案件。这些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国旅游业和旅馆业的声誉,必须引起各地旅游部门、公安机关的高度警觉和重视。为了维护我国旅游业和旅馆业的国际声誉和安全形象,保证海外旅游者在我国旅行时
的人身财物安全,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火灾和食物中毒等灾害事故的发生,防止暴力犯罪和盗窃案件,确保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同时要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各饭店要据此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
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饭店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好的饭店要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各地旅游部门和旅游饭店要及时掌握饭店及周围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和需要饭店注意防范的问题向旅游部门和饭店通报。
三、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对重点旅游团队的宾客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要对进出饭店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针对去年以来在饭店客房内发生的三起外国游客被杀害案件的共同特点,特
别要加强对饭店楼层的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进入客房作案。饭店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爆、防火等技术防范设施,有条件的饭店要尽快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各饭店要就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本饭店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一经发现有可疑的人
或事,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切实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安全形象不佳就会影响饭店经营”观念。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旅游部门和饭店要把好进人关,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录用;凡被饭店开除的,其他饭店
不准再录用。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饭店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安全管理和识别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特别是饭店中重要部位的从业人员,如登记员、保安员,须经过培训后方准上岗。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研究和实施加强对饭店的安全防范措施中,既要不违背我国的法律
规定,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按国际惯例办事,尽量避免引起海外旅游者的反感和非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要传达到有关地方的旅游局、公安局,由地方旅游局负责传达到各饭店(外资饭店传达到中方负责人),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请综合报国家旅游局综合业务司和公安部三局。



199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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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证监发〔2007〕93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展的需要,切实保证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并购重组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二)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三)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四)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包括: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三、并购重组委的组成方式、委员职责、工作会议程序和监督机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的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能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咨询;
  (二)对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方面的各种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四)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急、难、险等问题的求助;
  (五)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对党委、部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批评、投诉、意见和建议,引导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办法:
  (一)受理。涉及国计民生、担负抢修抢险等紧急任务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单位视本单位实际自定值班办法(报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备案),全面受理市民的咨询、投诉、批评、建议等。值班人员要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办理。直办:对咨询中个案的批评、建议、一般求助等,直接用电话及时答复,紧急求助直接用电话办理。转办: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受理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要求其限期反馈。特办:对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解决难度较大的求助,填写《政务公开电话交办单》,以专报形式报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派人员协调办理。
  (三)反馈。承办单位(部门)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事项交办部门或投诉人。直办中的批评、建议、求助要当日反馈;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单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属电话交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来电人;情况紧急的,要随时汇报情况。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说明情况及原因。
  (四)监督。政务公开电话办理过程接受新闻媒体、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五)归档。建立各级归档制度。对受诉办理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分类建档,方便查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辖区范围内建立政务公开电话网络,市政务公开电话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和开发区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一级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交办事项,接受指令性联动。
  各单位应当公开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受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来电诉求。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办公室设置工作机构,明确主管人和经办人;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帮助本部门和系统内下属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结果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结果填写清楚。同一交办单有两个以上事项的,或注明有附件的,报告时不遗漏。群众满意程度由承办单位征求来电人意见后填写,无来电人意见的,要作出说明。
  (二)先由一级成员单位承办,后又转交下级机构办理的,一级成员单位应对其下级机构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后再向市政务公开电话室上报。
  (三)反馈办理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要一致。办理结果上报时,须由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视情抽查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核实来电人的满意程度。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逾期未予办结且无报告说明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应催办,并予记录;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可发回重办并记录。催办和重办情况记录作为考核成员单位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必要时,报请市政务公开电话领导小组批准,政务公开电话室可请新闻舆论部门对成员单位办件情况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与交办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反映人。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在接到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反映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来电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反映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清楚、准确;
  (三)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十六条 来电人妨碍和骚扰政务公开电话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5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