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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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2月22日)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目前在教育领域内友好和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今后进一步增进和扩大两国紧密合作的真诚愿望,根据两国政府授权,双方决定签订两国政府之间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的教育合作议定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一、按照双方每年商定的人数、专业和条件,中方派遣教师、翻译和技术人员在中技校和职业训练中心任教。
  二、由也方聘请的中方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至四年。
  三、在本议定书执行期间,中方应聘人员享有与一九八五年应聘人员同样的财务、行政待遇。具体规定,双方将通过正式换文确认。

  第二条 应也方要求,在本议定书执行期间,中方将自费派出工业技术教育顾问。上述顾问最好具有在也门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也方负担其在也期间的住房及交通费用。具体人数和任期,另行换文商定。

  第三条 中方将向也方无偿提供价值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设备,供萨那中等技术学校更新和增添教学仪器、设备之用。该款项包括从中国至也门的运输费及保险费。上述教学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及数量等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确定。

  第四条 中方每年向也方提供如下三十名奖学金名额:
  一、三名硕士研究生,上述学生从业已在中国高等院校毕业的人员中挑选。
  二、三名农业经济、农业机械、农业电方面的学士生。
  三、三名医学学士生。
  四、两名兽医学士生。
  五、十九名工科各专业学士生,此项名额以给予中技校毕业生为宜。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执行期间,中方同意为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十五名也门优秀学生进行教育学的培训,作为技术教育的师资,由也方向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人选。

  第六条 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七名萨那大学阿拉伯语和伊斯兰教研究专业的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中也双方每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两国派遣留学生的条件。

  第八条 中方将向也方赠送一批中文科技书及工具书,供学习参考之用。

  第九条 双方教育界各方面的负责人进行互访,以了解对方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的经验。派出方面承担国际旅费,接待方面承担食宿、交通费。

  第十条 双方探讨了在也门建设一所新技校的可能性,也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将筹建该项目的计划及要求提交中国政府。

  第十一条 除本议定书各条款之外,如有必要,双方将进行联系与会晤,以加强和发展两个友好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萨那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辛白               贾拉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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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征收范围和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应缴纳税款的部分。
第三条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连市辖区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限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说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不包括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一九九
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原则上在年终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按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体退税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办法,由市税务机关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贷款规模迅速增长,已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配合不够密切;有的高校不能及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填写回执,确认学生注册、高校收款账户等信息;有的高校寄送纸质回执出现丢失现象等。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将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学院)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体系,各高校要协助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我国在探索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较好地满足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贷款需求,受到了广大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的普遍欢迎。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继续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此,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高度重视,国家开发银行采取了切实措施,开发了专门信息系统、优化了贷款流程、简化了贷款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二、积极配合
   1.领取相关材料。各高校要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开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系统”)。为正常访问、合理使用该系统,请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8月20日前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领取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开发银行专用U盾及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咨询使用注意事项,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地方高校领取上述材料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具体协商安排。
   2.录入回执。借款新生和在校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均会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高校注册报到。各高校资助管理机构要对《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中有关信息认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登录生源地贷款系统(https://www.gbms.cdb.com.cn),查找学生借款记录,为学生录入回执信息(包括欠缴学校费用、学校收费账户等),导出回执并加盖公章后交借款学生寄回国家开发银行分行。
   3.维护信息。各高校要定期登陆生源地贷款系统,对该系统中本校助学贷款收费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及时维护,确保准确无误。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说明情况,更正信息。
   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还提供了学生就学信息变更、毕业确认、学费到账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各高校要按操作手册和相关材料及时、正确使用系统功能。
   三、其他要求
   生源地贷款系统专业性强、且需定期维护。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指派专人负责。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联系解决。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速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