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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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决定


(1994年8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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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晋市政办[2002]50号
2002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事人才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指凡在晋城市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人才服务。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纳、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只要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就可到驻地人才市场进行招聘。在本市公开专场招聘人才时,经人事部门核准,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应到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1、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交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与招聘单位达成意向后,双方要签定聘用合同书,由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出具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信”,到单位报到。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保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人事档案资料。 ,
2、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接受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
3、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才流动手续。
4、代办转正定级和档案工资手续。
5、代办户口挂靠。
6、代办各种社会保险金缴纳。
7、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发展新团员。
9、代办因私出国政审。
10、向有关部门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11、承办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仲裁及用人合同鉴证。
12、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13、代办计划生育指标和独生子女待遇审批。 ·
14、其他人事人才方面需要代理的事项。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实行人事代理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工作时间从就业之日算起,并确认干部身份,进入人才库。
2、可以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3、经人事部门推荐,可以到国内外进修深造和考察学习。
4、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
5、在智力开发、技术深造、离岗培训、出国出境考察等方面,可申请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也可以重新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停薪留职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合同期满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撤并的,可调整到相同性质单位工作。
3、凡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期间可继续享受此待遇。
4、在原单位已安排住房的,原单位不得以工作变动为由,随意收回住房。
5、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经批准允许离岗,可继续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直到退休。
第九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村人口犯罪问题的分析

盛立军


  当前,我国农村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这是主流。但是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增多,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这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2008年、2009年公诉的刑事案件,对农村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探索遏制农村人员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一)农村人口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且所占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各类刑事案件分别为95件136人、122件194人,其中农村人口犯罪案件分别为65件98人、84件12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63%,农村人口已经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受地域、物质基础、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广播设施等。

(三)五种犯罪较为集中。

  我院公诉的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六种犯罪。这表明,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依然占有较大比重,盗窃、抢劫、强奸仍然是农村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伴随着农村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农用运输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村民没有得到较好安置、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辍学情况严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较为滞后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比重上升,社会治安状况有恶化趋势。

(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众,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中表现明显。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较大比例。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六)低龄化特征明显。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民子女被迫放下课本,加入打工者行列,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这些大孩子受自身低文化水平、低年龄等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农村总体上来说经济不是很发达,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教育滞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加之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缺乏对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许多农村人口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几亩薄地刨食来维持生计,当生活处于困境时,有部分农民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误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二)城乡差距大,缺乏社会保障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尚未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仍待完善,特别是部分年轻农民,心理落差明显,他们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有田不种、游手好闲,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面对物质的诱惑,金钱的刺激,一些意志薄弱者,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最终不惜以身试法,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望。

(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致城市管理能力失衡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为无地可种的“新农民”,同时由于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解放,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这些人纷纷涌向城市。但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拥挤的城市就业潮中始终处于劣势,他们付出汗水多,而收获相对少,致富的梦想被无情的打破。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不能及时化解矛盾,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二是群防群治不巩固。当前农村群防群治由于落实人员难,落实经费难,落实责任难,难以长期坚持和巩固;三是农村民调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民调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对易激化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未能及时阻止一些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人口犯罪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