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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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根据《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本委员会的仲裁员。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及立案报批;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负责仲裁文书的送达;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和印鉴;
(五)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咨询;
(六)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七)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科)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第九条 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当事人放弃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商首席仲裁员确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条 仲裁员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仲裁委员会的指派,接受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拟定调解方案,对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参加仲裁庭开庭、合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仲裁庭意见,起草调解书、裁决书和决定书;
(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兼职仲裁员,应当填写《人事争议仲裁员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登记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存档。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发给任期聘书。
第十二条 仲裁庭书记员由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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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六年九月十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承担企业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了项目技术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或者投入产出比达1∶5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

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代表性技术和产品特点、企业人员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将企业运营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证书;复审不合格或者未经复审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对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已发证的应当收回认定证书,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由有关机关追回已被减免的税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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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尽快形成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目前,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已有423户建立了技术中心,其中属于国家认定的166户,省市认定的178户,未建立技术中心的97户企业中属工业企业的有71户。为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围绕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目标,要在2000年底之前,督促国家重点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并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加大资金、人才的投入力度。到2005年,技术中心要形成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核心技术,具备超前3-5年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形成以行业技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合理的人才组织结构,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基本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部分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要加速形成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不断提供技术支撑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技术中心及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要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相适应,兼顾企业的长、中、近期研究开发,逐步形成多层次相互衔接的技术开发体系,既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形成技术储备服务,又为企业适应市场需求提供服务。

  企业技术中心要形成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形成合理的决策程序、立项程序和管理程序,其主要职能是:

  (一)技术中心要在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要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要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承担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要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要具备必须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要对企业内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大力促进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坚持“三个结合”,即: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相结合,着力构筑市场、开发、生产、营销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的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使技术中心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与企业制度创新相结合,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机制,为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制度保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围绕结构调整开展技术中心工作,使技术中心在产品结构更新,产业技术升级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领导要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提高对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作为当前技术中心工作的重点,引导和推动企业明确技术中心工作思路;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技术中心建设的成功思路和有益经验,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搞好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技术中心。

  企业要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切实加快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步伐,加强超前研究开发,增加技术储备能力。重组后的行业性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在下属公司建立技术中心的基础上,本着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经贸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中心培训和交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力度,组织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各方努力,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