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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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史纂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清史纂修的组织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为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清史编纂委员会更名为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

同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

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

成 员:雒树刚(中宣部副部长)

金冲及(中央文献研究室常务副主任)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侯建良(人事部副部长)

柳斌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单霁翔(国家文物局局长)

郭树银(国家档案局副局长)

戴 逸(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纪宝成(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任继愈(国家图书馆馆长)

郑欣淼(文化部副部长、故宫博物院院长)

邢永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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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费逐年增加,这对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在开支上也存在很多浪费现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机构改革定编之后,不经省编委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准增设机构,扩大编制。今后,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的干部以外,不得随意增加人员。各单位的工勤人员要按规定从本单位编制内统筹解决。除必要的季节工外,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
;已雇用的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底前全部清退,从十月份起不再开支工资。
二、节约公用经费。在上年公用经费实际开支数额的基础上,一九八三年压缩百分之二十。压缩下来的钱,收回同级财政,集中用于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为了节约公用经费,从一九八四年起,对各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实行“限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参照一九八三
年定额和各地具体情况,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各地市公用经费最高开支限额;在此限额内,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制定不同定额,包到各行政单位,严格掌握执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今后,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发放奖金,在
经费包干限额内结余多的多发,结余少的少发,没结余的不发,财政一律不补。奖金最高限额为全年人均不超过六十元。
三、节约办公费、邮电费和水电费。各单位对文件、表报、简报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对使用长途电话、电报要建立审批登记制度;同城信件要建立交换站交换,不要通过邮局投递;要加强水电管理,消灭“常明灯”、“常流水”;严格划清公私界限,职工
家庭用电用水要由个人负担费用。上下班和私事用车要按规定收费。
四、整顿出版刊物。各刊物主办单位都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刊物质量,在经费开支方面实行自负盈亏。今后再亏损的,除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者外,财政不予补贴。
五、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规定》(冀发[1983]57号文件)。省级单位的会议费开支,平均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如下限额: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会八元;省委、省政府召开有地市委书记、专员、市长参加的工作
会议七元;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不超过五元。在上述限额内,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在包干经费内按规定开支,不得突破。各地市县也要规定具体办法,从严控制会议费开支。
六、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开支既要保证干部职工治病的需要,又要改变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根据各地执行情况,确定今后医疗费人均开支每年不得超过四十五元(今年下半年不得超过二十二元五角),超过者,财政不予补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对医疗单位和大专院校实行大包干,即将门诊和住院费用(医疗单位每人每年四十五元,大专院校每人每年三十六元),全部包给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2)对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院统管、门诊包干”的办法。医疗费的百分之三十由卫生部门集中掌
握,用于住院费;百分之七十,由卫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定额,包给享受单位,由单位自行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3)实行“医疗单位把关”的办法,即把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分片包给医疗单位,全年经费由医疗单位统一掌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七、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严格控制,不许超过。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非法收入要全部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整顿剧团,减少补贴。要合理调整剧团,精简人员,提高演出质量,增加演出收入,减少财政补贴。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剧团的财政补贴要逐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各剧团要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九、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从现在起,除个别新建单位和科研教育事业的急需设备外,其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一般不准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十、加强各项专款的管理。各项专款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按年编制预算,年终报决算。要实行经济责任制,签定经济合同,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凡是用于集体和个人的专款,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按期收回,不断周转。
十一、继续抓好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工作。凡具有组织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拥有的一切资源、设备、技术条件,在搞好本业的原则下,广开生产经营门路,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减少国家财政补助。总的要求,以一九八二年财政决算为
基础,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从一九八四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从一九八五年起要做到经费自给;以收抵支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要力争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十二、加强支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财政开支的管理,要努力作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按预算办事,不许乱开增支的口子,乱拉乱用资金搞其它不正当的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制度,不许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和各种名义的津贴
、补贴。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把钱花在刀刃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要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提高财会管理水平,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





1983年7月30日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滁政〔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修订:

一、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76号)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

(二)第十三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二、关于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

(一)将“为加强住房管理,为住户提供安静、整洁、舒适、文明的环境,结合本机关大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该文件的第一条。”

(二)删除原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

三、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广场的管理,维护人民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滁州市人民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滁州二附小围墙,南至凤凰路,西至宝塔松花园临时围墙,北至滁州大剧院南侧台阶的公共区域。”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人民广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称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关于印发《滁州市南湖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3〕108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南湖景区管理,维护南湖景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南湖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南湖景区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管理局批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关于切实做好“两基”巩固复查考核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32号)

第二部分修改为:“自2003年起,各县(市、区)的复查考核和督导评估自查工作须在每年的9月底前结束,自查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每年的10月底前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查,并予通报,以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抽查考核。”

六、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号)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2. 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3. 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4. 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5. 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删除第十九条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 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考试合格。”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的除外。”

(五)删除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在第五十二条前,增加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七、关于实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2000〕172号)

(一)第三部分第1项修改为:“‘131’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分工组织实施,以市级为主。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发展规划和落实到学校的年度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二)第三部分第2项修改为:“各地要建立自评与初评制度。各中小学要根据评估标准与条件开展自评工作。学校自评认为合格后,写出自评报告,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同时报当地乡镇政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评估考核组对自评合格学校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评估考核组要及时写出评估报告,包括:(1)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认定;(2)主要成果、经验特色;(3)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差;(4)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的意见、建议。初评为优秀等级的学校的自评报告、评估报告和申报报告以及评审材料报市教育局。”

(三)第三部分第3项修改为:“市教育局收到各项申报材料后,先派出人员对申报学校进行督查,在认定主要指标达到省颁标准后,组织评估考核组对学校进行市级评估。凡经市级评审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铜牌,授予‘滁州市示范学校’称号。”

八、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10号)

(一)文件目的和依据条款中,在“《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后面增加“和《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两例”)”。

(二)第三部分将“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加快建设滁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删除。将“争取通过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修改为“到2010年,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第六部分标题修改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将“从2005年起,对各县、市、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农村初中为重点,开展争创“无流生学校”教育示范乡镇活动,开展城市学校与农村贫困地区学校的对口支援活动,继续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费用减免制度,进一步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修改为“均衡配置城区学校教育资源,推进解决城区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加快县城初中建设,改造农村薄弱学校,通过整合、新建和改造一些学校,使全市中小学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实现义务教育办学设施标准化,努力实现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区域内师资配备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四)增加第八部分内容:“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通过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有效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和流动儿童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打击违法犯罪、维权服务等力度,有效维护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活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亲情缺失带来的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问题。”

九、关于开展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55号)

对文件的附件《滁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细则》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修改为:

(一)组织管理。总分值没变。将“组织管理”中2个评分项目调整为3个,增加“机构设置”项目,分值为2分。

(二)网站、OA系统建设。将原有的“网站、外网建设”改为“网站、OA系统建设”,总分值由15分调整为10分。删除了“基础设施”和“外网建设”2个项目,在“网站建设”项目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内容,分值增加到8分,“OA设置”分值减为2分。

(三)政务公开。增加了政府信息网的考评内容,总分值不变。“政务动态”和“政务信息”调整为1个栏目——“部门动态”,“服务指南”和“行政审批”调整为1个栏目——“服务指南”;增加了“机构领导(分值为2分)”、“人事信息(分值为3分)”、“规范性文件(分值为2分)”、“规划计划(分值为2分)”和“公告和新闻发布(分值为2分)”等栏目;删除了“公众监督”栏目。

(四)质量、效应。总分值由35分增加到40分。对“信息时效性”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电子政务外网信息维护内容调整为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维护内容,“信访处理”项目的分值增加至8分,增加“部门网站建设”项目,分值为9分,删除了“活动开展”项目,“文件处理”项目的分值减少为5分。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