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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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外商投资企业新注册表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第7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7月份起,国家工商总局决定,统一使用新式注册登记表格,在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登陆到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wz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或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大厅外资登记窗口领取表格。从8月1日起,总局将不再受理旧式登记表格。

  同时,由各级被授权工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工商局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联系,适时启用新式登记表格。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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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为进一步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行动,继续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及其认定
  1、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
  城镇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仍未实现再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的认定。需申请办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的对象,应持本人《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萍乡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存社区建档备案。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接受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就业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公示,审查合格的,出具就业状况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区就业局审批。县区就业局负责零就业家庭的审批认定工作,审批合格的出具认定证明,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认定证明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申请就业援助。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享受零就业家庭成员同等的就业援助。
  二、建立再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
  再就业援助行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应从建立工作机制入手,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全市再就业援助行动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再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手段,促使工作落到实处。
  三、采取措施,全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1、全方位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实施就业岗位援助。
  (1)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行动。采取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成果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行动,努力争取市内外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社会招标或资格审核批准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凡免费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可享受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次12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每人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介服务。
  (2)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现社区帮扶就业。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必须成立社区服务队,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对社区开发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各种服务性岗位,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继续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各类企业后勤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
  (4)加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力度。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开发城市保洁、保绿、保安、交通维护等城市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开发城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了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政府购买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参加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补贴期限暂定3年。
  2、免费培训援助。通过采取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单位,努力增加培训点,扩大培训面。确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职业技能培训,经审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补贴,补贴标准、报销程序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劳社就〔2002〕25号)执行。
  3、社会保险补贴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参加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小额担保贷款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到期如确需延期的,经小额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5、专项援助。采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上门,举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领导干部、党员与零就业家庭实行“一帮一”、“手拉手”的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使零就业家庭中最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6、 抓好一批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再就业基地建设,开辟较为稳定的再就业渠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基地的指导,切实帮助再就业基地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再就业基地按与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安置比例安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所规定的政策优惠。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管理
  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所属的就业服务队为法定责任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所属的就业服务队,负责其就业管理工作。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帮扶就业后,就业服务队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就业服务队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后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的支付及方式等均在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中明确。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至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对象所在的就业服务队,连同用人单位的工资一同发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平安萍乡,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入手,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群团组织,必须把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应尽之责,结合工作职责,有责任和义务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后勤岗位,尽最大努力共同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2、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氛围。 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行动的宣传,各类宣传媒体要纳入公益性广告范围,实行宣传费用减免优惠。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12333电话咨询热线,开通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和社会保障求助热线,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
  3、落实政策,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就业服务政策,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或服务绿色通道,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就业的“一站式”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的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等就业政策,加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政策落实力度,使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制定并实施社区居民就业动态实名制管理办法,今后对于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在其出现6个月内,至少帮助该家庭1名以上家庭成员就业。
  4、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确保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涉及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5、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落实专人负责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定期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及时了解、掌握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需要。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要加强跟踪服务,建立和健全就业情况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地给予各种帮助和扶持。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横向联系,积极开发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岗位信息,努力提高帮扶效果。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利用档案收费按《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附件一)执行。
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按《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五、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利用档案收费规定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现就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二)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至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至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至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05至0.1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至5倍收取。
(二)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至400元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至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标准。
四、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附件二: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的规定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现就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规定如下:
一、对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一)有偿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为生产经营、研究和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扩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复制资料工本费。对社会公益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测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复制工本费。
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收复制工本费。
三、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