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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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
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
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
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
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
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
施。



199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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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6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各双重领导科研单位,各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总局于2000年1月13日至16日在杭州召开了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对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总局原则同意这个《意见》。现将《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
  附件: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科学技术部

附件: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0年3月)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决定》精神,中央又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领导参加的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现就贯彻《决定》及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决定》,充分认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重要意义

  1、学习和贯彻《决定》是当前环保科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要深刻领会中央确立的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个主题,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选择;既是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突破口,也是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关键措施之一;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同样是跨世纪环保事业发展的关键突破口。

  2、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重点内容。《决定》提出了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决定》为环保系统下一步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发展环境科技,解决环境科技体制问题提供了办法和措施。

  二、环保系统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形势及面临的问题

  3、第三次全国环保系统科技工作会议以来,环保系统的科研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环科[1997]209号),坚持“两个面向”,即环境科技面向环境监督管理,面向污染治理与改善生态环境,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适应市场的能力有所加强。1998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九五”期间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规划》(环发[1998]106号)中,提出了在“九五”期间初步建立适应环保事业发展和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系,即建立以总局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的科研体系;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工程设计与技术开发体系;建立社会化的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已批准建设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和5个工程技术中心,直属和地方环境科研机构中三个体系的建设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打下了基础。

  4、目前环境科研院所在总体布局、知识结构、人员素质、装备、院所管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阻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主要表现为:现行的科研院所运行机制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没有完全形成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仍然有一部分环境科研机构游离于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之外,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的研究院所“小富即安”的思想较为浓厚,科研和产业化搞不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科技与“两个面向”脱节的问题;总局直属科研院所中部分机构或专业重复设置,科技力量分散,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未能形成合力;地方环境科研机构中独立的院所过多,机构设置重叠。除部分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有一定实力外,相当一部分院所力量较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较少,科技创新能力差;科技队伍中骨干力量老化,缺乏优秀的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经营人才。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实践已证明,率先改革,积极从事环保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或为政府的环境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持的院所,才能赢得主动和发展。反之,将无法在竞争和改革中生存。

  三、明确定位,全面推进环境科研院所改革

  5、明确任务。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总体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在继续,一些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解决这些问题,要靠发展环境科学和技术。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各级政府迫切需要一支科研队伍,针对已面临和即将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开展全面、系统的研究,为政府的重大社会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和遏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控制目标、政策、法规、标准、控制措施和技术等全面的支持。因此,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环保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一支精干、高效和高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并开展关系国家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科技活动;承担并开展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科技活动,为防止和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并开展保证政府环境监督执法的科技活动;承担有效监测、监督国家大气、水、生态、核环境状况以及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科技活动。其功能主要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满足政府对环境科技的需求。

  6、明确定位。按照科技部统一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决定》中关于社会公益类研究单位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所属研究机构明确定位,尽快形成改革方案并启动实施。

  环境科学研究是社会公益性研究,环境科研机构总体上讲是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但由于不同层次环境科研机构的服务对象不同、基础不同以及面向市场的能力不同,其定位有所不同。对具有较强环保技术开发与工程能力,或在发展环保产业方面具有一定基础的科研机构,要鼓励其集中力量,提高水平,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对主要从事环评等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机构,要转制为环境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直接面向市场;对主要承担为政府实施有效环境管理研究的科研机构,由于其研究成果是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服务,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研究成果不能在市场上转化,科研单位无法从市场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应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运行和管理。

  四、建立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7、按照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以及总局关于建立一支高水平、有特点的国家级环境科技队伍的要求,结合我国未来环境科技需求和科技队伍现状,进一步深化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

  总局直属科研机构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直属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要通过重组、改造、整合,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省及重点城市级环境科研力量较强的科研机构,也可按此原则运作。

  大部分以环境技术开发和工程为主的应用型环境科研机构,包括部分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院所要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确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的工程技术部分也要按上述原则分流。

  地市级环境科研机构除少数科研力量较强外,多数以环境评价、测试服务、科技咨询等为主的院所,包括确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从事环境科技咨询业务的部分,原则上要转制为企业性质的环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站所合一”的地市级环境科研机构应以监测业务为主。能否作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取决于自身特点和当地环保工作需求。

  8、在环境科研机构转制的同时,建立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由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环境技术创新体系和环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组成。

  环境知识创新体系由少数经过转制后确定的直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优化重组的各类研究中心和总局重点实验室,按地域环境特色建立的大区性质的科研院所组成。拟建成一支人数少、水平高、真正能为总局提供有力科技支持的研究队伍。

  环境技术创新体系由总局环境工程技术中心和环保高技术产业孵化器组成。总局环境工程技术中心从全部或部分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环境科研机构中择优建立;高技术环保产业孵化器拟从环保高科技企业、高技术园区中择优产生。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将研究开发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通过与企业的紧密结合,

  迅速将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直接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在目前环保企业创新能力较低情况下,环境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

  相当一批现有环境科研机构将通过转制、重组、分流的方式,组建成企业性的环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环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今后要大力加强的环节。在现有的环评、信息咨询等工作的基础上,向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咨询或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工程评估、技术评价、风险评价等方面延伸和扩展,使其真正成为科技成果推广与市场化之间的桥梁,为环保系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服务。

  9、国家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打破部门、地方所有制,无论是总局直属科研机构,还是地方或中科院、教育系统以及其他部门所属的环境科研机构,只要有突出特点、水平高、力量强,符合总局环境知识创新体系规划和条件,均可申报建立总局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进入环境知识创新体系;凡符合总局环境技术创新体系规划和条件的,可申报建立部级工程技术中心,进入环境技术创新体系。鼓励部门、地方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环境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进入环境技术创新体系。

  五、加强对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营造适宜改革的环境

  10、总局直属科研机构的改革应根据科技资源优化、统一配置的原则制定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已确定为科技部改革试点,要认真制定试点方案,先行一步,取得经验。其他院所也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和总局要求,做好改革方案并争取尽早实施。

  11、地方省级和重点城市环境科研机构的改革应按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要加强领导,明确定位,根据环保工作对科技队伍的要求,向地方科技部门反映情况、需求和建议,做好应做的工作。同时,要支持所属科研机构进入总量控制、“双达标”等环保主战场中去创新创业。

  12、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十五”环境科技计划制定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和经费支持,为环境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力求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十五”是全面贯彻《决定》的关键时期,在制定“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中,要落实《决定》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都要争取将本地“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列入本局“十五”计划和地方“十五”科技计划。总局将从地方“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中择优列入国家“十五”环境科技发展计划,并向科技部门推荐。

  在“十五”环境科技计划中,要突出国家环境目标和本地主要环境目标,找准阻碍国家和本地环保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中提炼出重大科技需求。要突出为加强环境监督执法服务,在环保工作中发展和运用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重点,明确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力争在关键的领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方面取得突破,带动环保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现跨越式发展。

  13、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环境科研院所的转制与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才干的科技人才,需要大批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领导创新和创业的科技型企业家。要制定并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家进入环境科技创新系统。同时,要用足用好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一系列院所改革、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科技人员管理政策及改革的配套政策等,千方百计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他们的巨大潜能释放出来,让知识和成果尽快转变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转化为资本和财富,要让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富裕起来,以激励他们为环保事业创造更多的成果和财富。

  14、广开渠道,解决科技投入偏低问题。环保部门在“十五”计划中要努力争取科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增加科技投入,这是政府推动环境科技发展的重要职责。要筹集环境科技资金,支持环境科技创新。同时,必须广开渠道,充分利用社会、企业、外资的投入。环保部门也要利用环境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对科技投入,为环境科技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关于公布《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公布《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其它相关单位: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国家海洋局海洋创新成果奖转为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和中国海洋湖沼学会共同设立的海洋科学技术奖。并对《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

       2.《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29533519191253.doc
附件2.《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29533519243533.doc



附件1

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由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共同设立。海洋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海洋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海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坚持以科学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
    第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海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五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是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办公室,仲裁争议问题,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顾问若干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海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海洋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完善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海洋行业各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从奖励委员会中选任。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承担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取得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两类: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
   1.应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综合性海洋调查、考察取得的研究成果。
   2.为揭示和阐明海洋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3.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等技术支撑方面的实践应用中,取得的具有显著成效的研究成果。
   5. 在开展海洋科学普及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1.在转化、示范、推广国内外先进海洋技术等方面,形成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对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已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2.在转化、示范、推广国内外先进海洋技术等方面,形成的海洋管理或公益服务业务应用系统、产品等,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或公益服务水平有重要促进作用,实践证明已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四章 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或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显著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等奖评审标准:成果有明显的创新或改进、发现,达到同类成果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技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较大作用,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做出了较大贡献。
    关于“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两类成果的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海洋科学技术奖推荐受理时间。
    第十五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方式: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
    2.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教学单位、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以及中央企业,可直接推荐;
    3.中国海洋学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湖沼学会所属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全国性涉海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可直接推荐;
    4.经奖励委员会确认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法人单位,可直接推荐;
    5.拟通过专家推荐的项目,须由与项目内容相关专业领域的五名以上正高级权威专家(含一名院士)联合签名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单位)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按照奖励办公室的有关形式审查要求,提前做好本部门(单位)推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在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合格的推荐材料按时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经协商一致后,原则上按整体成果由主持单位负责报奖。若重大项目或专项中的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相关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重大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八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和其他行业部门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奖励范围及评奖标准,并在推荐之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成果登记、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推荐书材料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意见,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归档证明等。推荐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推荐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名次顺序应按其在成果中的贡献大小排列,提前协商一致,并提供主要完成人书面签字材料。特等奖的获奖单位数和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海洋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相关人员(项目组织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列入)。具体为:
    (一)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或完成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或阐明者;
    (三)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
    (四)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五)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六章 受理与评审
    第二十三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经过形式审查、预审和正式评审三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推荐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推荐题目与推荐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经济社会效益科学、合理;
    (六)推荐的项目须提交成果登记证明;
    (七)推荐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八)推荐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科技成果应经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建立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定期对专家库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励办公室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网络预审,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评审结果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总体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数,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推荐项目总数的40%。
    第二十八条 每年评奖时,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适合本年度项目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中需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奖励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通过预审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依成果分类,按照分组讨论,会议评议,记名投票表决等程序开展项目评审。因故未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其表决权视为自行放弃。
    第三十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项目的预审和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励项目按有关程序报奖励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项目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学会等网站以及《中国海洋报》上公示。
第七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匿名的异议函件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推荐等级等异议问题,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公室将组织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八章 批准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公示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将拟奖励项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通过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学会等网站和《中国海洋报》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获奖项目。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获海洋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集体和个人获奖证书及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特等奖奖金由奖励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一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二条 海洋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继续推进获奖项目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服务海洋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对该项目或有关当事人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和处分,有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科学技术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授权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07]430号)废止。




附件2

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与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海洋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根据《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标准。
    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海洋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或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
    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或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一、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类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或勘查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大发现、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并产生重大影响,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在国内外首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技术评价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为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3.在海洋高新技术研究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标准,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维护海洋权益、海洋公益服务等领域已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术支撑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和行业层面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先进,对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5.在开展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在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海洋调查、考察或勘查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取得重要发现,实现原创性明显突破或填补国内空白并产生重要影响,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保障、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在国内外首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经技术评价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为科学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有助于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明显影响。
    3.在海洋高新技术研究领域实现较大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标准,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海洋资源探查与开发利用、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维护海洋权益、海洋公益服务等领域已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为实现海洋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在海洋规划、区划、标准、计量、监测、检测、信息、档案、海洋科普等海洋公益技术支撑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形成具有创新性,并在实践应用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先进,对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明显作用。
    5.在开展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在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贡献,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类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
    1.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成果中试、转化、推广等活动中,形成引领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和显著市场价值的示范工程、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性突出,推广机制和措施有很大创新,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成果国际先进水平。成果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海洋新兴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研发的模式模型、技术平台、业务化系统等,经过一年以上示范或运行,成果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了同类成果国际先进水平,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技术研究成果,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并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
   1.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成果中试、转化、推广等活动中,形成显著市场价值的示范工程、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生物品种等,技术创新性较突出,推广机制和措施有较大创新,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海洋新兴产业发挥了明显作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海洋管理或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研发的模式模型、技术平台、业务化系统等,经过一年以上示范或运行,成果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明显,经技术评价总体达到了同类成果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务能力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或自主创新方法,为海洋重大建设工程或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技术研究成果,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并经技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