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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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1月26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 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求平衡,逐步规范和实现市级统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市人民政府调整缴费标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 1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有变动时,按照下列规定清偿生育保险费:
(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企业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
(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 (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女职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7天。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时,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护理津贴(护理假7天工资);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标准,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1.正常产:80O元;
2.难产:100O元;
3.剖腹产:1500元;
4.流产:怀孕4个月以下的200元;怀孕4个月以上的5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2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
价水平变化,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失败流产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津贴和支付医疗费。
第十五条 职工认为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缴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个人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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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群。其中,《中国哈尔滨》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为成员网站(以下简称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承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网站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协调、运行监督、绩效考核和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建设,以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网站绩效测评是网站发展提高的动力。要以“便利、效益、效能”为目标,建立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并加强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测评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网站进行1次绩效测评,测评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评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上公布。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根据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公共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网站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需求导向、分级管理”的原则;网上服务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网站中文、英文命名,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命名规则如下:

  (一)市政府部门网站:
  中文名称为:XXXXX(该部门的全称),例如:哈尔滨市信息产业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X(该部门名称的每个汉字的拼音字头)gov.cn,例:市信息产业局www.harbin.xxcyj.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harbin.fzggw.gov.cn。

  (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
  中文名称为:哈尔滨市XX区(县、市)政府,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政府;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该区、县的汉语拼音全拼).gov.cn,例:南岗区人民政府www.harbin.nangang.gov.cn,通河县人民政府www.harbin.tonghe.gov.cn。

  第十二条 网站功能是网站服务的基础,对各网站功能建设方面的要求是:

  (一)页面设计:应当遵循“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方便实用、体现特色”的原则,做到结构合理(层级清晰、访问便捷),布局有序,图文相配,风格统一,栏目规范。

  (二)页面层级:一般应做到用户点击3次即可到达所需要的位置。

  (三)使用文字: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版,也可根据能力和需要设立中文繁体版,以及英、俄、日、朝等外文版本。

  (四)访问导航:在首页显著位置应设置“网站地图”、“站内检索”等搜索工具。

  (五)网站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下部,各网站在首页上方,互相建立链接。

  (六)办网说明:在网站首页底部应设栏放置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ICP登记标识。

  第十三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栏目设置要求是:

  (一)政务公开类。应围绕政务信息公开设置栏目,原则上各网站统一设置:领导介绍、机构职能、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工作目标、工作报告、行政文件、行政审批事项、人事任免、政策解读;各部门网站应另设:行业法规、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区、县(市)政府网站应另设:市政府规章(链接)、地区概况、统计公报、财政收支、招标采购、利民实事等。

  (二)网上办事类。应围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设置栏目,应包括:服务指南、便民问答、在线咨询投诉、在线受理、在线查询、表格下载等。上述栏目(内容),各部门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区、县(市)政府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界面进行整合,并向服务对象提供。

  (三)公众参与类。应围绕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工作,实现“在线互动”设置栏目,应包括:领导信箱、建议信箱、网上调查、网上对话、在线访谈、监督举报(信箱、电话)等。

  (四)公益服务类。根据本地区特点和本部门职能,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需求,着眼于便民利民的目标,设置各类栏目。同时,应积极开发整合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公用事业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信息资源,设置相关栏目,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在线办事是政府网为公众服务的“高级形式”,对各网站在线办事功能建设的要求是:

  (一)公布办事项目名称、依据、程序等有关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二)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事模式。

  (三)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前台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入口,建立“行政服务窗口”(部门)和“行政服务大厅”(区、县)。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网站和对网站进行重大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经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新建网站,需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办理ICP备案登记(网址:www.miibeian.gov.cn)。

  第十六条 各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在线办事(申报、审批、查询、反馈)制度、公众意见(建议、举报)办理制度、互动栏目管理制度、软件和设备维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要根据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安全顺畅运行。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网站的信息处理,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更新、存储等工作。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贯彻“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共享和协同联动。各网站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职能及权限发布信息,区别层次和范围,避免造成功能重复、空缺或“错位”。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发布全市性、综合性、权威性的重要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各部门网站主要发布本行业、本部门的政府和公共服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各地区政府网站主要发布本地区政府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性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各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哈政发法字〔2006〕42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网站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和发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提供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方便访问者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应当满足访问者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网站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网站要积极配合。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网站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网站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各网站相应栏目;
  (四)网上抓取,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上抓取各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网站应遵循《关于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哈政办发〔2005〕20号),积极向《中国哈尔滨》网站提供信息,以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哈尔滨》网站应做好对政府网站信息报送情况的考核和通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网站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维护。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各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应当贯彻国家关于信息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程序合法。

  第五章 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尽可能实现政府网各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和统一。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对政府网各网站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好信息采集编辑、更新发布工作和互动性栏目的公众网帖、留言的受理、处理、回复等,保证网站顺畅运行。

  第三十条 各网站的运行可采用本单位管理或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对实行委托或外包方式管理的网站,承包的网络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三十三条 各网站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网站主管单位对其建设的网站安全负责,网站负责人同时为网站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级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政府网各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直单位驻哈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另外建立的各类网站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青年职工的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规范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激励更多的青年职工敬业爱岗、苦练技能、争当能手,共青团中央、劳动部联合制定了《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企业青年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进行岗位训练,培养大批青年岗位能手,造就跨世纪的合格劳动者,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企业青工中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相衔接,建立制度,形成机制。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青年职工。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标准,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企业级。

  三、奖励

  第八条 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应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企业级和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应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奖金、上学深造、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条件。

  第十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可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

  第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享受所在行业和单位规定的待遇和同级组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四、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谁认定谁奖励和以企业奖励为主的原则,把分级奖励与企业奖励相结合。中央、地方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企业的奖励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分别由同级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进行奖励。同时,企业还应给予具体、切实的奖励,使奖励工作成为鼓励广大青工学习技术、提高效益的手段和动力。

  第十四条 企业级青年岗位能手由本企业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组织会同劳资、教育、科技等部门进行奖励,纳入整个职工奖励体系或厂长(经理)奖励指标体系。

  五、经费

  第十五条 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用于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和省级以上团组织,要建立奖励基金。地市级团组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奖励基金或有专项经费。

  六、时效

  第十七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以年度为时限。当年认定当年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兑现上一年度的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