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2]79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
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试行)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测试标准与办法。
一、 测试的范围对象
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普通话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身体条件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必须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测试的组织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或协助实施。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评议、审查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和形式
(一)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以及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测试形式
1、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通过面试并结合试讲进行测试。
2、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通过面试、查阅教案和试讲进行,必要时可再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测试。
3、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和运用教学语言、教学资源、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操作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提问及板书的技巧等,可通过试讲、查阅教案进行测试。
四、测试指标及分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6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
测试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测试指标及分值见测试表(附后)。测试结束后,专业评议组应将每位专家的测评总分相加,除以相应的专家数,得出申请人的“总评分”,总评分保留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测试结果按总评分划为4个等次:A(100—90分)、B(89—75分)、C(74—60分)、D(59分及以下),其中D等为不合格。
五、测试程序及方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于测试前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进行测评。根据本测试办法和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范围、课题和测试的具体方案。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试讲课题,并在封闭状态下,于2小时内完成试讲课题教案编写,将完整的教案提交专业评议组,作为评判教学设计能力的依据之一。
(四)专业评议组指定申请人所提交教案的部分内容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五)试讲后专业评议组根据测试项目及要求,并结合试讲情况进行面试。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在申请人试讲、面试及通过其他方式测试的基础上,由参加测试的专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判,得出总分,并签署简要意见。
(七)专业评议组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汇总专家测评结果,得出总评分和等级,签署“专业评议组测评意见”。
(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六、本测试标准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2.《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3.《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4.《浙江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5.《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6.《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注重素质教育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于教学中
3、备课认真,讲稿(或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4、体现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和培养能力的统一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基本技能示范正确,理论联系实际
3、能结合基本知识,介绍当前学科新成就、新动态
4、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有教学调控能力,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3、能激发起学生学习、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4、结合教学实际的科研能力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2: 编号:
浙江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精神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专家签名:
附表3: 编号:
浙江省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申请人姓名: 测试科目: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测试项目
指标分值
测 评 标 准
测评
形式
项目得分
完全达到
基本达到
部分达到
少量达到
1
教学设计能 力
12分
1、教学目标明确、具体,符合大纲要求,切合学生学习实际,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2、教书育人,融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中,注重学生人格培养
3、备课认真,教案内容充实,清晰整洁
查教案试 讲
12-10
10-7
7-5
5以下
2
掌握教学内容能力
24分
1、根据课程性质及大纲处理教材,重点突出,条理清楚,系统连贯
2、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重难点讲解清楚,理论联系实际
3、教学内容准确,无知识性错误
查教案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3
教学组织能 力
24分
1、教学程序合理,结构严谨,深入浅出,过程流畅
2、教学方法灵活多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人认知规律;有教学调控应变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意课堂信息反馈
3、教学语言清晰、简洁、标准,富有吸引力;肢体语言表达得当;板书设计突出主题,层次分明;书写标准、清晰,无错别字
4、根据教学需要,适时、适度运用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教学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4
教学效果
10分
1、师生精神饱满,课堂气氛活跃
2、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教学效果良好,不同层次的学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试 讲
10-8
8-6
6-4
4以下
5
教 学基本素养
24分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广
2、具有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面 试
试 讲
24-20
20-14
14-10
10以下
6
仪表仪态
6分
衣着整洁得体,行为举止稳重端庄;语言文明,富有亲和力;心理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
面 试
试 讲
6-5
5-4
4-2
2以下
总 分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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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现将《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水下工程作业的需要,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潜水作业的潜水员。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是潜水作业人员具备安全使用与证书相符的潜水装具进行潜水作业的凭证。没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作。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我国潜水员证书发证审批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五条 根据潜水作业采用的潜水方式和呼吸气体的不同,潜水员证书分为自携式潜水、通风式潜水、管供式潜水、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和饱和潜水六种。潜水员经考核后按其实际潜水技能发给相应的潜水员证书。其中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等同于同时持有自携式、通风式、管供式三种潜水员证书,申请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申请饱和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
第三章 办证对象
第六条 国家认可的正规潜水学校的毕业生,实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七条 参加过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训练的人员,实习两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八条 在国(境)外参加过国内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相应的潜水员证书。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者应向指定的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潜水经历和潜水实绩,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2.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检查标准》出具申请人半年以内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按照申请的潜水种类对申请人组织考核。
3.给考核合格人员签署办证意见,报发证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发证审批机关负责对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和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在6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确认合格者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
第十二条 潜水员证书的各项内容须填写齐全、准确,经发证机关加盖“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年 审
第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目的是审查潜水员现有作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其所持证书相符。
第十四条 年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技术审查及潜水实绩考核等。年审工作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年审工作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潜水员年审合格者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在其潜水员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潜水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潜水作业或模拟潜水作业的即视为年审不合格。潜水员恢复潜水作业时须经原考核机关重新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凡二年以上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