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适用于年龄不满18周岁,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其监护人已参加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含已参加工作并有工资收入者。
第三条 医疗保险费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监护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六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七条 符合参加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条件者,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以下参保手续:
(一)领取体检表,到指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妇幼保健院)之一进行体检;
(二)领取并填写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三)凭户口簿及复印件、参保登记表、体检表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由初次参保时间确定,自参保协议书生效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分两种:
(一)普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240元。
(二)患有以下疾病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480元。
1、先天性心脏病及大血管畸形;
2、先天性脑积水、脑瘫;
3、血友病;
4、地中海贫血;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白血病;
7、糖尿病;
8、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9、免疫缺陷性疾病;
10、重症肌无力;
11、慢性肾脏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
12、各种肿瘤、癌症;
13、先天性代谢性疾病。
普通参保人员,经诊断患以上13种疾病者,次年保险费按每年480元缴纳。
第九条 保险生效及终止
(一)初次参保人员缴纳第一年度保险费并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后,次日起保险生效。参保人员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天后可以享受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度结束时及时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并办理IC卡年度结转,逾期未交者,本保险中止;60天内补缴保险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保险待遇;超过60天仍未缴费的,本保险终止;如再次参保,按初次参保对待。
(三)参保人员年满18周岁或不再符合其他参保条件,当年保险期限结束后,本保险终止。
第十条 保险费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
保险费的45%,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采用IC卡记账。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个人所有,终止保险时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统筹金)
保险费的40%为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风险储备金及管理费
保险费的10%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统筹金的医疗费用风险。按保险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经费开支。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选择五所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和IC卡。
第十二条 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三条 统筹金设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本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待遇
办理住院,交押金300元。出院结账时,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200元(或从押金中扣除),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项目
医疗机构类别 个人支付(%) 统筹金支付(%)
三级 25 75
二级 20 80
一级 15 85
(二)乙类药品支付标准
住院参保人员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药品目录》的药品,个人先支付药品总额的10%或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分为一、二类,其支付标准为:
一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二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必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确因急诊抢救而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执行。除约定的心脏病治疗项目外(详见相关规定),本保险不办理市外转院手续,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保险缴费及各项支付标准,可随我市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