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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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6号 印发时间:2005-4-8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

淄博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所称行政许可窗口,是指依法具有行使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含初审、年检)业务,兼具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投诉等职能的对外办公平台。
  3、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要向行政许可窗口充分授权,做到既受又理。4、市及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进驻中心部门窗口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
  5、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本标准负责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及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6、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运作,同时具备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监督台的功能。
  二、咨询台功能标准
  7、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窗口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办事公开透明度,达到公开服务的要求。
  8、公示事项应包括:
  (1)本部门和窗口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2)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和岗位责任;(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4)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5)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6)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7)窗口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投诉、纠正、处罚办法等。
  9、行政许可窗口要设置公告栏,张贴、悬挂窗口业务接办事项一览表等;按事项分类别印制办事指南,分门别类摆放,以便前来办事人员取阅。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多媒体触摸屏或者大屏幕电子屏,提供办理情况查询和办理指南。
  10、推行电子政务。行政许可窗口要在所在行政服务中心及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与部门和区县、高新区审批中心联网,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等远程审批,切实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11、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窗口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佩戴贴有照片的胸牌,并标明工号、职务。工作中用语要文明,衣着要整洁,举止要大方,态度要和蔼,维护窗口和部门的良好形象,达到文明服务的要求。
  13、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接待申请人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立即接办。当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程序报告,争取尽快答复。对属于其他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帮助申请人联系相关承办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4、实行一次告知制。受理人员在接待申请人咨询、登记及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办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需要的全部文件、证件等资料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等资料。
  三、工作流程台功能标准
  15、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收费事项,要按照集中统一收费的原则,在服务中心收费窗口集中缴纳相关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16、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办文编号、来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来文材料等,同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收文凭证。
  1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窗口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8、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19、行政许可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行政许可窗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由指定的牵头部门或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窗口实施联合办理,联办部门窗口要积极配合,如出现推诿扯皮,不能依法及时办结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3、行政许可窗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用于行政审批的专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件。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4、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发送。申请人凭书面收文凭证在行政许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5、行政许可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6、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变更、延续和办理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台功能标准
  27、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放置服务质量反馈卡,接受社会监督。服务质量反馈卡要由所在行政服务中心定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定期汇总,作为评定行政许可窗口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并对服务质量反馈卡中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28、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所在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督察和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定期公布办理及督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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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1984年9月25日 甘政发〔1984〕186号)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三、供血规定:
  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月用血情况表。
  1.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工及家属(指无职业由职工直接供养者)用血,可持省献血办签发的《献血光荣证》和单位介绍信,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保证供血。
  2.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外地来兰患者(包括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鳏寡孤独、生活依靠社会救济者用血,凭本人证件(证明)供血。
  3.急诊抢救病人可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医院在五日内必须敦促患者家属或单位,来省献血办签定献血协议,缴纳押金。
  4.对尚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和家属因病用血,由单位负责人凭医院申请用血单和单位介绍信到省献血办签订“献血协议”。在未完成献血任务之前,每一百毫升血液预交押金五十元后方可临时供血。在协议期内完成了献血任务,押金如数退回。如愈期不完成者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使用(交押金由患者所在单位支付,凭省献血办发给的《申请用血押金收据》报销)。
  5.对非国营、集体单位的个体户农民、街道居民用血,应事先到省献血办缴纳每一百毫升血液二十元押金,并签定“献血协议”。动员亲属按用血量百分之五十献血,否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基金使用。


  四、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把献血宣传与“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动员措施。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了解血液生理知识,清除思想顾虑,踊跃参加献血。
  各有关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图片、文艺节目等各种形式,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报导工作。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5)10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是指将没有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的机构。
第三条 在本溪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协调管理和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和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行政事项的服务,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奖优罚劣原则。
 第六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实行行政许可审批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由本级政府所属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七条 建立行政服务业务指导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各分中心设置服务项目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
第八条 建立行政服务协调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下列事项的协调:
(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内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与分中心审批部门的关系;
(二)各分中心之间的关系;
(三)实行两个以上部门或两级人民政府共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九条 建立行政服务层及监督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分中心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分中心内设的服务项目、部门名称、工作人员构成和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二)分中心工作运行、便民措施、廉洁高效、服务质量、数量情况。
第十条 建立行政服务工作考核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测评和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实施对分中心的考核。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评比的依据。
经考评取得优胜的分支机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不宜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负责管理、协调、监督进入分中心的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三)负责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报送工作统计资料,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度。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布。同时,设立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岗位和人员,为公民、法人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办理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下列行政行为:
(一)申请事项贪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限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指导早请人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说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签收后,留存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实行下列“六件”办理制度:
(一)即办件办理制度。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申请事项,当场即时办结。
(二)承诺件办理制度。对涉及勘验、检验、环境评价、考试、考核、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许可或审批的事项,向申请人承诺该事项办理的期限,出具《中止行政许可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涉及非行政机关检验、检收、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社会中介机构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三)联办件办理制度。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四)退办件办理制度。对不需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退回申请人,除告知向主管机关申请外,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持通知书向分中心办公室要求复核。
(五)补办件办理制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行政服务部门不予受理未告知理由情况下,可以由分中心先行收取申请材料,在5日内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六)报批件办理制度。对涉及上级部门审批才能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指定的时限内报送上级机关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依法实行统一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不得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之外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申请材料或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外的场所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许可、注册、年检、年审、上报、转报、办证、办照等事项,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之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由本单位、本部门分管行政负责人负责,分中心内设的服务岗位,应当由有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权的公务员负责。
第十八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经费由本单位、本部门列支。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费,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传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