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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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网站


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交应急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应急办下发了《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利用各种手段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同时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寒潮大风防范,严防船舶事故发生。进入冬季,寒潮大风频发,是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季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近年来工作经验,认真做好冬季寒潮大风的防范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到早部署、早预防、早检查、早落实。

三、加强冰冻雨雪灾害防范,保障交通运输畅通。针对今冬气温偏低,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雪灾的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工作,加强运力协调,确保做好滞留旅客和煤电油气等重点物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

四、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人员、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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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九七九年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能够作好准备工作,也可以在一九七九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精简、务实、效能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机制,使市政府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章 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省组织的会议、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四)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五)伊春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六)各民主党派市委、联合会、协会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七)与其他地市(区)政府交往的活动;

  (八)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九)其他重要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不为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第五条 县(市)区局和部门、单位组织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下列活动,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一)涉及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

  (二)涉及两岸关系的重大活动;

  (三)事关民族团结的重大活动;

  (四)涉及军地关系的重大活动;

  (五)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活动;

  (六)国家、省或市知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庆典、签约等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 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国家、省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七条 对来我市的国家、省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第八条 对来访的其他地市厅级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拟请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先报市外(侨)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邀请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后,呈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副管局长)审定。如分管副市长(副管局长)因故不能出席,需协调其他副市长(副管局长)出席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三条 同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市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第四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承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市接待办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国内重要来宾的服务工作;市外侨办、台办分别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要做好市政府领导出席大型活动的安全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出席活动领导的安全和现场交通秩序的顺畅。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如需领导同志到场讲话,须提供背景资料、讲话提纲等有关材料。上述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离市出席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其他省、地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或经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可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