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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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5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高级人民法院、直属市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55年1月4日(55)财公金字第1号《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希转知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附: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 (55)财公金字第1号
据各地反映,在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发生一些问题,经综合研究后,提出处理办法如下:
一、关于用公债券抵偿所欠税款、罚款、赃款和公私债务问题的处理:
(一)私营工商业户和其他持债券人,在破产还债的时候,如果其他财产不够清偿所欠税款、罚款、赃款和公私债务的,经法院判决后,可以使用公债券抵偿。
(二)前项抵交税款、罚款、赃款和偿付公私债务的公债券,一律按票面额计算,已经中签的债票利益,应当算至中签的当年为止,没有中签的利息,只算已经到期的部分,没有到期的一律不算。
(三)国家机关由于前项情况所收公债票的缴销办法,将另行规定,不日下达。
(四)没有经过法院,只是由私人之间商定用公债票抵债的,我们可以不加过问;但要防止将公债券作为货币流通和抬价或贬值,以及发生变相的买卖等行为。
二、关于公债券遗失、损坏等问题的处理:
(一)公债券是不记名的,持债券人如果将公债券遗失或者被盗或者因不能抗拒的灾遭害受损失,不论记得债券的号码与否,银行一律不予挂失,也不办理止付手续。根据过去的经验,办理止付,不但增加了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浪费了人力物力,而对于查获遗失债券的效果也不大,在公私两方面均得不偿失,同时公债即为不记名式有价证券概凭债券兑付本息,债券遗失后,则原债券持有人即失去了兑付本息的权益,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在法令上更是无所依据,故今后不再办理止付。
在推销过程中,债券如在推销公债经办机关集中存放还未销出或虽已销出但还没有交给购债人,而遇到前项损失的时候,经查明属实后,可以报来本部按照具体情况处理。
(二)公债券遇有虫吃、鼠咬和不能抗拒的灾害,使票面残破污损或者号码不全的时候,怎样处理正在研究,待决定后另行下达。
三、持券人生活困难要求退票和相互转让等问题的处理:
1.公债券销出后一律不能退还,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用公抵销税款、罚款、赃款和偿付公家债务,也是向破产还债人收回国家应收的款项,不是允许他退还债票。
2.持券人发生特殊事故,急需现款,将债票按票面额转让与亲友或者抵押于他人,都可以按第一条第四项处理。
3.机关干部生活困难,同志间互助性的按票面额的转让,也可以不加过问,但也不宣传和提倡。
四、公债券携出国外的处理:
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各点,请即转知所属查照办理。
195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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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我署制定了《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征求中纪委、中央宣传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的意见,并报经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
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
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
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
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
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
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
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
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
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高校,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
导工作。要宣传市场就业的方向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将劳
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价位等信息送进学校,为毕业生择业和高校调整专业提供参考。
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求职现场和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及
就业服务功能。对多次求职未成功的毕业生,要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指导活动。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
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相应设施,探索自助式计算
机服务、远程网上招聘面试等受高校毕业生欢迎的服务形式。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创业培训
师资、教材、培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技术支持,并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
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跟踪服务
等“一条龙”服务。
  七、积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组织未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到定点企业和单位进行职业见习,使他们获得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并做好推广工作。  八、搞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
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要给予专门指导,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分类统计,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
专门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配
合,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服免的经费补
贴政策,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和见习补贴的资金来源。要掌握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请分别于6月底和
11月底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报我部培训就
业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