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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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省南财政厅


琼财建[2007]17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用于省级储备粮库新建、技术改造、维修等资金。省级储备粮建筑维修资金50%用于新建粮库,30%用于技术改造,20%用于粮库日常维修。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省级储备粮库。新建省级储备粮库应安排在粮食集散地,一般为原地扩建,新建万吨以上粮库宜选址海口周边地区。
(二)省级储备粮库技术改造。粮库技术改造近期主要是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低药、低氧“双低”等三项储粮技术。
(三)省级储备粮库日常维修。
(四)省财政厅与省粮食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申报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在全省年度考核中近两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级以上。
(三)新建粮库项目布局合理。
(四)新建粮库需提供土地权证。
(五)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和维修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文字说明、图纸和有关附件:
1、总论。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所需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设施设备和辅助工程。
3、实施进度。提出项目实施所需的合理工期和各阶段的工作进度。
4、投资概算。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工艺设备及安装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的要求。
5、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
6、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条 新建、改造、维修省级储备粮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省粮食局对省直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三)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上报经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资金使用超出省拨付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按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
(二)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实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财政、粮食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新建粮库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其他设施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完成竣工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整理汇总项目档案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六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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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单位的考核;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各部门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按照政务公开办公室30分、部门70分的分值比例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区)、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行风评议及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区)政府及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及政务公开研究部署、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县(区)政府将机构设置、重大决策、政策法规、资金管理、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人事安排等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将部门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及部门动态等事项进行公开;将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理时限、监督办法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编制目录。县(区)和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样式新颖、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四)信息管理。能够认真执行《大庆市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便民服务。采取服务大厅、便民窗口以及编制便民服务手册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九)立档归卷。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领导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有效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区、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90分)、基本合格(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县(区)、部门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和大庆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县(区)及部门,视情节取消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各县(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200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评分标准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办发〔2008〕19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动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切实推进理论创新、学科建设和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 (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50项,三等奖90项。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
  (一)凡我市个人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藉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参评成果应为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厅级以上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人选为60周岁以上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人选为35周岁以下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
  三、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重大成果奖,10000元;著作类和省级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市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类成果,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文章和其他科研课题类成果,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我省、我市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的独到见解。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60周岁以上,长期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 (包括已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工作成绩突出,研究成果丰硕,获得过5项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35周岁以下,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有较大发展潜力,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以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过至少3项县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四)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办法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学会会员向所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申报,非学会会员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部分学会会员也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申报。由市级学会、高等院校、市属党校干校、市属社科研究和管理机构向市社科联申报。
  (三)凡已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副市(厅)级以上领导于部,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奖。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初评。市级学会、县(市区)社科联及县(市区)委宣传部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评选出上报成果,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作者直接申报的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综合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成果最终评定。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最终评定,由市评委会组织进行。市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到会评审专家按其从事的研究专业分组参加评审工作。各学科组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出二、三等奖,并推荐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专家民主投票评定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由市评委会组织评委会议民主评选。各奖项的评选,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多数票方为有效。
  (三)公示。评奖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和人员在市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市评委会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七、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市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主要由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县(市区)社科联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具有一定学术、理论造诣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市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每五年调整一次。期间,对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去世,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评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每次参加评审的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市评委会研究确定。
  (五)学科组成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包括是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或编辑组成员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六)同一个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应超过5人,在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学科组评审专家连续参加了2次评选的,应间隔1至2次后再参加评选会议。
  八、评奖工作的监督
  (一)为从制度上保障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年申报和评审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市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市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市评委会做出处理。
  (二)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如需对参评成果进行咨询,必须经评委会同意。违反者由市评委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评审专家资格。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己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九、获奖成果和个人的管理
  (一)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可作为考核、任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科研重要岗位和评定市、县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聊办发〔2000〕30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20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