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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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工作。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监督的实施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补充公告。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监督检查内容分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被检查机关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监督检查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进行检查、指导和评比。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报请法制机构审查和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每年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可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结果是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条件的,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的,由法制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有争议、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持协调。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对方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

  行政执法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决定一经作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有关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收费项目并予以实施;
  (四)应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
  (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七)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需要撤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后,应当认真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认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晋城市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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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5]59号文件关于城市客运交通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精神,为动员社会车辆参加城市公交客运,改善公共交通拥挤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经营公交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以下统称公交客运经济者)。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单位须持主管机关证明,个体户须持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到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申明经营线路、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
经审核取得《客运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交客运经济者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六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的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驾驶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驾驶执照。
第七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的的经营线路,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根据全市公交线路营运情况和经营者要求,纳入公交线路,统一调度,安排运行。根据平等、互助、搞活客运的原则,公交客运经营者与市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具备独立经营条件的公交客运经营者,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审批,可以开辟新线,但必须固定营运时间,保证车辆班次。其站点设置,须征得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政、规划、城管等部门的同意,由公安部门批准。
第八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经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局共同核准的统一票价,统一使用公交客票,零售票款全部归经营者所有。如在使用月票线路上载客,按实际营业行驶里程分测公交月票收入。零售客票属有价证券,由市公交公司提供并收取成本费。
第九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物价、税务、城管、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并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交纳管理费。个体户的工商行政管理费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在收取客运管理费时代为收取,费率与客运管理费相同。
第十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负责对城市客运市场实施管理。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少缴或不缴管理规费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要吊销
行车执照、驾驶执照、车辆牌照、营业执照和客运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5]59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客运交通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对出租、旅游汽画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经营出租、旅游汽车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开展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批准:
一、单位须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体户须持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申请表,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登记,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经审核发给《客运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者凭《客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公安部门进行车辆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出租、旅游汽车专用号牌。驾驶员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驾驶执照。
四、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五、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在原批准经营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须报经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批准,否则公安部门不发出租、旅游汽车专用号牌。
第五条 必须保持出租、旅游汽车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整洁,标有出租、旅游汽车的统一标志和经营者标记。小轿车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应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段实行招手停车。
第六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局共同制定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明码标价,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定租价或擅自改变收费办法。
第七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服务标准、服务规程、加强员守则以及收费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物价、税务、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九条 各出租、旅游汽车服务站点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的营业车辆均可进出服务站点营业,并按规定缴纳站点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营业场所,垄断业务。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医院、大型饭店等客运业务集中的场所,由市
客运交通管理处指定经营单位设置服务站点。占用公共道路的站点,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指定的营业单位征得规划、城管、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后设置。共同使用的服务站噗,必须装设统一的服务标志和设置单位标记。站点调度人员,必须按车辆进站先后顺序调派,驾驶
员必须服从调度。
第十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并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缴纳管理费。个体户的工商行政管理费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收取客运管理费时代为收取,费率与客运管理费相同。
第十一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负责对城市客运市场实施管理。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不服从调度管理,少缴或不缴管理规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处理,对情节严
重者要吊销行车执照、驾驶执照、车辆牌照、营业执照和客运许可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8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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