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5〕10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以下简称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本市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坚持以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为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的研究,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繁荣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第三条 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奖为市政府奖项,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为15-20人,其中专家、学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市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评审组意见;
(四)评定获奖论文和获奖等级;
(五)向社会公布获奖结果;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会按学科、专业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组长、副组长1-2人。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本市科技工作者的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本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奖。外市作者受本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或国外(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进行过正式交流的;未曾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和在地市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登载的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论文范围为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和管理等方面撰写的理、工、医、农及交叉学科的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论文、自然科学和理论专著、软课题或决策性项目论证等。
社会科学范畴的论文以及技术工作总结、资料汇编、考察报告、教材、著作等不属于评选范畴。
第十一条 每两年中单年度的3至5月份将在新闻媒体公告,公开受理,受理时间一般为5个月。
第十二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一般应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必须填写《申报表》2份,经所在单位或团体初评后盖章,提供论文两份(其中1份必须是原件)。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作者不得超过3人,如超过3人者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七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奖采用等级奖励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总数控制在160篇以内,以后随科技发展作相应调整。如有需要,可由市评委会决定设若干鼓励奖。
第十八条 获奖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探讨,有创新论述,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要特别重视已被采用并对常州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论文。
第十九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同时,要兼顾理、工、农、医、交叉学科和辖市(区)的论文分布。
第五章 评 选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经作者所在单位或团体初评后送评,由专业评审组(复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按各专业申报论文数及获奖额等进行配比。经市评委会认定后下达给各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对选送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每篇论文经三位以上专家审阅后打分),评出获奖提名论文,并从中推荐一、二、三等奖侯选论文,侯选论文按得分高低列出顺序。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论文通过无记名方式进行终评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评选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一般每位作者只可获奖1篇,有数人合作的论文可增加1篇。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奖励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颁发表彰决定,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每次评选获奖论文的奖金额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结果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6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个别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费率浮动的规定,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协会要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各单位要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张贴提示、分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