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同案犯是否构成包庇罪/袁瑾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1:04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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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王某和任某共同盗窃烟酒门市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均供述了二人共同作案的事实,任某辩解没有参与作案。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供述其与周某共同实施盗窃,任某没有参与。该案延期审理后,查明了王某受任某指使而翻供的事实。

  针对王某先供后翻,意图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该科产生两种意见:

  一、构成包庇罪,理由是:王某明知任某有犯罪行为,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供述,意图使任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王某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他人的行为,具备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构成包庇罪。

  二、不构成包庇罪,理由是:首先,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拒不供认尤其是先供后翻的情况并不能再认定构成其他犯罪;其次,实践中,在共同犯罪里,对于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被告人,实质上也是包庇同案犯的,也不再认定为构成包庇罪;再次,本案中,王某庭审中否认任某参与盗窃,是受任某的指使,如果认定王某又构成包庇罪,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就应该认定任某也构成包庇罪。但是任某为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而构成包庇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刑法理论上都是不成立的。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先供后翻的情况,不应再认定构成包庇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袁瑾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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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司法部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经征得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发生这类婚姻纠纷,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决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四、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五、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4月16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1994年9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在执行监督公务时 (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质量监督抽查、发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 ,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礼金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 不得接受被监督方提供的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食宿条件。
二、不准利用监督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照顾和优惠。
三、无论有无报酬, 均不准从事法定 (或约定俗成) 有偿的中介活动 (如拉广告等)。
四、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个别经局领导批准的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五、不准到下属检测中心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利用职权向事企业单位、外商索要出国(境)或搭车出国(境)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