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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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春季禁渔期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91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卫生厅(局):
长江流域的血吸虫病流行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因生产、生活的需要,长期接触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而反复感染血吸虫病,个别地区渔船民血吸虫粪检阳性率高达69.1%,且人畜粪便缺乏有效管理,严重污染水域,成为血吸虫病主要的污染源。由于渔船民流动性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难度很大,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治,严重危害该类人群的身体健康。目前,长江流域各省(市)已全面进入春季禁渔期,在此期间,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一般在岸休整,这是集中开展血吸虫病查病、治疗和健康教育的大好时机。为了切实做好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落实有关防控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渔船民以及水上流动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流行的一项有力措施来抓。各地血防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做好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订方案,周密部署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掌握禁渔期间水上流动人员集中停泊区域和散在水上流动人员具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要对停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在其集中靠岸停泊的区域,设立现场工作点,全面开展查病、治病工作;对散在停靠点,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上门入户开展查、治工作;对难以追踪的水上流动人员,要在其经常经过、停泊的水域,张贴醒目的公告,告知其到当地血防专业机构进行血吸虫病检查与治疗。同时,要认真做好查病、治病的登记工作,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的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有利于今后开展追踪调查、检查和治疗工作。
三、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强健康教育《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于5月1日开始施行,各地要在开展查病、治病的同时,结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宣传与贯彻,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对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要注意把握好重点信息的宣传,积极引导他们自觉提高卫生防病意识,使之能积极参与血防工作,主动接受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自觉管好自己的粪便,不让粪便直接下水,同时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提供物品器材,保证查治等工作顺利进行水上流动人员查病、治病所需药品、试剂耗材,《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单行本、宣传画,以及健康教育所需的挂历和宣传品,已在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血防项目中安排了防治专项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方案执行,对水上流动人员进行免费查、治病和发放相关宣传品,保证此项防治工作顺利开展。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各地要在6月31日长江春季禁渔期结束之前,完成水上流动人员的查病、治疗和健康教育工作。7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我部疾控局血防处。在11月-12月血吸虫病感染季节后,要组织血防专业机构对登记在册的水上流动人员,再次开展全面的查病和治疗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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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开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
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贷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停止执行《通知》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和信
用助学贷款。
(二)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
款金融机构。
2.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
他有关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四)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六)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及每学期学习、品德表现的证明等。
3.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八)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九)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十一)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十二)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五条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为: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
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1999年12月23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募集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具体受理设立公司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
(一)公司设立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设立宗旨;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面值、注册资本;
4.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额;
5.资金投向。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九)市国资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申请的批复;
(十)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设立公司申请经市体改委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0日之内,按《公司法》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一)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都要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方案、报告等文件送达市体改委备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
(二)保管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必备文件和各种有关的原始记录;
(三)负责依法准备和及时提供有关监管机构和股东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负责公司的有关公共事宜,并保证公告的及时、合法、真实与完整;
(五)负责公司的股权管理事务,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公司必须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公司内部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凡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应按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的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确定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的规定,到市土地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国有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评估、折股、股权设置、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国有股权代表必须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考核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60号)中涉及的此项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集中托管后,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股东转让、赠与、继承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凡未经托管机构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时,对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配、送股方案表决前,将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股利(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发红股与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向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第三人配售股份;
(四)向股东派送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按规定程序向市体改委申报。
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原股本总额,每股面值和注册资本;
2.新增股份数额,每股发行价格,增加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3.前一次发行股份募足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4.公司最近三年盈利状况及向股东支付股利情况;
5.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状况;
6.公司预期效益。
(二)股东大会同意发行新股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以配股方式增资扩股的,公司应本着同股同权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不得剥夺任何股东的配股权或向任何股东强行摊派配股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验资工作和登记工作,并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办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市体改委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自完成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股份的转让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股份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份协议转让须向公司股份管理部门和股份托管机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转让方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书;
(三)转让国有股份时,应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股份无偿划转须向公司股份管理部门和股份托管机构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股份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及司法判决等非交易性过户,按照非交易过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涉及注册登记事项变动,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注册事项变动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据章程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
(四)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公司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所作的年度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并由公司盖章,报市体改委备案,并安排适当的地点,供股东查阅。
公司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和持股情况;公司在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关联企业情况等。原本市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上柜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意见〉
的通知》(津证办字〔1995〕19号)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前,须报市体改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要建立准确完整的公司档案。公司必须填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股份制企业统计报表。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体改委。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