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0:11:49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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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1年春节即将到来。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围绕2011年“中华文化旅游”这一主题,按照“安全、质量、秩序、效益”四统一的假日旅游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春节假日旅游安全有序
  (一)突出抓好出行安全。针对春节假期出行密集、客流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等特点,及早制定运力调配和客流疏导方案,特别是应对雨雪冰冻、大雾天气的应急预案,避免大范围的游客滞留。加强旅游客运监管和交通设施维护,严查非法运营和超时超载运营,增强重点时段、路段、道口的警示标志和警力部署,严防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春节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企业和大型活动组织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监督,确保春节假日旅游的车辆安全、道路安全、食品安全、设备安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
  (三)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春节前2O天内,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部署各类旅游接待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敏感场所的安全工作。对旅游道路交通、旅游客车、游船、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和游艺设备,滑雪、蹦极、探险、水上运动等旅游项目,易发群体踩踏、火灾、食物中毒等场所,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预案演练和现场疏导工作。
  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丰富节日文化生活。深入挖掘春节传统文化内涵,积极组织推出文化内容丰富、群众参与性强的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民俗旅游、乡村旅游、冰雪旅游、文化旅游、康体健身等假日旅游产品。重点加强对农村春节传统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组织,丰富农民节日生活。
  (五)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落实好假日景区门票优惠政策,严禁门票违规涨价。落实好博物馆、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等适当延长开放和服务时间的要求。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一律向游客开放。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假日旅游消费需求。
  (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科学调配运力,及时增加车次班次,改进售票服务,方便群众购票;加强对自驾车出行服务,增开高速公路收费、加油站服务窗口,确保游客“来得了、散得开、回得去”。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地质灾害预报等相关服务。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供求的市场预测,推动行业、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出游安排。旅游景区点和旅客集中场所要做好游客吃、住、行、医等各项服务工作。
  (七)营造良好节日氛围。要丰富节日文化市场,积极组织文艺演出、民俗和节庆活动。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丰富多彩的假日旅游休闲活动,倡导旅游接待单位诚信经营、文明服务、优质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健康旅游、绿色旅游、理性消费。
  三、大力规范假日旅游市场秩序
  (八)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12301电话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载体,动态发布交通、住宿、游览、气象、卫生以及节日市场供求、价格等出行实用信息,引导百姓错峰出行,理性出游。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必须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安定人心。
  (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市场检查,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游客投诉受理,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和有人值守。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对假日旅游工作的舆论监督,提高假日公共服务水平。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接待单位诚信经营,旅游者互律自律,维护假日市场秩序。
  四、确保假日旅游工作运转顺畅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保持联络畅通,保证高效运转。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1月20日前,各级假日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游客举报投诉。
  (十二)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假日办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假日旅游中的矛盾和问题。遇有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续报。凡因值班值守脱岗影响联络畅通,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各省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列入全国春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旅游城市、景区假日办,要按规定向全国假日办及时报送有关旅游统计数据。本地区假日旅游的市场预测情况、准备工作和有关建议等,请于1月20日前报全国假日办。
  联系电话:010—65201718,65201735;
  传 真:010—65201700;
  电子邮箱:jiari@cnta.gov.cn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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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化部令
第3号

  现发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徐光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电影院),建设、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五)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七)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避、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加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加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是我国现阶段必须具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单位的干部同样是四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集体所有制企事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干部管理上应采取更为灵活的办法,在用人上应有更多的自主权。为了
适应当前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县属以上(含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招聘。
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有权决定本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层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均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
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国家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对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这些干部,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
四、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工资、医疗、离退休等待遇,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工资福利待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本单位的标准执行。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保障时,其不足部分,由主管局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从管理费中列
支。管理费不足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补足。没有管理费的,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补助。
五、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对调入和聘用的国家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工资向上浮动或给予一定的职务、技术津贴,具体办法由企事业决定。由国家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即发给定级工资。
六、集体年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照顾困难等原因需要调动的,在本市、县(区)范围内的,由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直接联系办理;跨市、县(区)调动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联系审批办理调动手续。凡需调入成、渝两市区的按成、渝两市有关规定办理。
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可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七、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按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聘用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任职时,仍回原生产、工作岗位,原是工人的仍当工人。
八、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招聘、借用干部,也可以聘请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担任技术顾问或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实际工作。分别给予应得报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九、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从社会待业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的待遇由企事业自定。对不胜任者,企事业可随时解聘。
十、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按照规定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到大中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学习进修,毕业或进修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的规定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十一、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领导,搞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建立、健全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使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地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1984年8月8日